貸款損失準備金模型的計提方式
作為銀行抵御風險的重要手段,貸款損失準備金在國際金融危機后成為銀行監管機構和會計準則制定機構關注的重點。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貸款損失準備金模型的計提方式,一起來看看吧:
已發生損失模型(Incurred Loss Model)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在資產負債表日有客觀證據表明貸款已經發生減值時,才可以按照貸款的攤余成本和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之差計提貸款減值準備。這種方法稱作已發生損失模型。
已發生損失模型具有明顯的順周期性。在經濟上行期,貸款違約率和損失率較低,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較少,從而利潤增多,銀行進一步擴大信貸,經濟持續繁榮;而在經濟下行期,貸款違約及損失增多,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也較多,這將進一步惡化銀行的財務狀況。由此可見,已發生損失模型對于貸款損失準備的確認時間較晚,在貸款信用周期的早期計提準備金的金額較少,這使得貸款早期利息收入被高估,貸款損失準備金無法得到有效積累以吸收經濟下行時期產生的信用損失。因此,有必要開發新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提模型,以緩解貸款損失準備金的順周期性。
預期損失模型(Expected Loss Model)
為解決已發生損失模型的缺陷,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提出了預期損失模型。銀行根據資產負債表日影響貸款可收回性和未來預期的環境因素,通過運用概率加權平均估計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和時間分布,并以此預計貸款或貸款組合在生命周期內的潛在損失。
預期損失模型需要在貸款整個生命周期內考慮貸款損失,每個會計期末會計主體需重新評估貸款預期現金流和預期信用損失,預期信用的任何變化均會反映在現金流量現值中,并影響損益變化。
預期損失模型在經濟上行期間提高撥備水平,在經濟下行期間少提撥備,同時能夠較早地識別和確認信用損失,有助于貸款損失準備的積累以應對經濟下行期間出現的大量貸款損失。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已發生損失模型中的親周期問題。
預期損失模型存在的主要缺點是實施起來有較大困難,主要是銀行不能夠總體確定長期違約概率和違約損失概率數據;貸款的生命周期水平和對現金流的持續再評估需要大量的管理者判斷,模型的實施也需要建立新的系統和數據庫作支持,這也需要投入大額的執行成本。
動態撥備模型(Dynamic Provisioning Model)
動態撥備制度最早于2000年開始在西班牙銀行系統實施,通過計算貸款潛在損失與專項準備的差額確定應計提的動態撥備。
動態撥備模型有效地解決了已發生損失模型的親周期性。在該模型下,銀行在經濟繁榮時會多聚集貸款準備用以彌補在經濟衰退時的貸款損失,達到以豐補歉目的,因而有利于促進銀行的穩健經營和長期發展。
由于動態撥備的理念是在經濟上行時期多計提撥備,經濟下行時期少計提撥備,這使得動態撥備的計提為商業銀行進行利潤調節帶來了一定空間,因而受到會計準則制定機構的指責。同時,動態撥備模型中貸款損失率的確定需要大量相關的歷史數據作支撐,對于一些缺乏歷史數據積累的'國家和銀行來說,實施動態撥備在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難度。
租入廠房發生的改建支出能否稅前扣除
【問題】
企業對租入的廠房進行加層改建,發生的改建支出是否可在稅前扣除?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第(二)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
因此,對租入的廠房發生的改建支出,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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