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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浙江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知識點:稅款征收

        時間:2024-09-02 13:08:16 會計從業資格證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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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浙江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知識點:稅款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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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浙江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知識點:稅款征收

          稅款征收是國家稅收征收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將納稅人的應納稅款征繳入庫的一系列稅收管理活動的總稱。

          (一)查賬征收

          1.定義:稅務機關對賬務健全的納稅人,依據其報送的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納稅資料,計算應納稅款,填寫繳款書或完稅證,由納稅人到銀行劃解稅款。

          2.適用范圍:經營規模較大、財務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狀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二)查定征收

          1.定義:對賬務資料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產量或進銷貨物的納稅單位或個人,由稅務機關依據正常條件下的生產能力,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銷售額,然后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

          2.適用范圍: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三)查驗征收

          1.定義: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款。

          2.適用范圍: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源。

          (四)定期定額征收

          1.定義:對小型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簡稱定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

          2.適用范圍: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設置賬簿標準,難以查賬征收,不能準確計算計稅依據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

          (五)核定征收

          1.核定方法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當其中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六)代扣代繳

          負有扣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收稅款的方式。

          (七)代收代繳

          由與納稅人有經濟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照稅收法規的規定收取稅款并向稅務機關解繳的行為。

          (八)委托代征

          受托單位按照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一些零散稅款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九)其他方式

          郵寄申報納稅、自計自填自繳、自報核繳等。

          2.核定征收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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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考費用

          各地報名考試的費用不同,根據《財政部關于推進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的指導意見》(財會[2008]16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會同所在地或具有管轄權的發展改革委和物價管理部門研究制定考試收費標準,并及時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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