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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考試規則
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也稱作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1993年1月,人事部下發了《人事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專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人職發[1993]1號),決定在經濟專業人員中實行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和部分專業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工作由設在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負責,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考試規則
1、應考人員在考前15分鐘憑《準考證》和《居民身份證》(軍官證或護照)進入考場。兩證缺一不可,如有缺少者,一律不得參加考試。應考人員對號入座后,將準考證及本人身份證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備查對。
2、應考人員除攜帶鋼筆、圓珠筆、2B鉛筆、橡皮等文具和按規定可以攜帶的計算器(不含具有儲存功能的計算器)外,不得帶各種書籍、資料、報刊、紙張、提包、手機、尋呼機等與考試無關物品入座。如有攜帶,應統一存放在考場指定地點,開考后不得互相借用文具和計算工具?荚嚻陂g,嚴禁攜帶資料及手機等通訊工具入座,違者按一般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如使用手機(開機狀態)的,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3、開考鈴響后才能答題,開考后30分鐘內不得交卷退場。遲到30分鐘以上,一律不得入場,已交卷者,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退場后不得再次進入考場。
4、應考人員答題,必須按規定使用2B鉛筆(只限于涂答題卡)和藍、黑墨水的鋼筆或圓珠筆,字跡要清楚、工整、涂寫正確。用其它顏色的筆書寫(填涂)的答卷(答題卡)按零分處理,未在規定部位書寫(填涂)的答案無效。
5、應考人員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如試題不清或試卷分發錯誤,可舉手詢問。
6、應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保持考場安靜。場內禁止吸煙,不許交頭接耳、左顧右盼,嚴禁偷看他人答案。應考人員應尊重考場工作人員,接受監考人員得監督和檢查,不得無理取鬧,不得辱罵威脅、報復考場工作人員。
7、應考人員有特殊情況需要中途離場,應經監考人員允許并由工作人員專人陪同往返。
8、考試結束鈴響,應考人員立即停止答卷,并將試卷和答題卡翻放,待監考人員收齊試卷和答題卡并允許后,方可離場,不得將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9、除本考點主考、本考場監考、考點巡視人員外,其他任何人員不得進入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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