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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說明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同時發布《關于實施<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共43條,針對適當性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主要規定了以下制度安排:一是形成了依據多維度指標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的體系,統一投資者分類標準和管理要求。二是明確了產品分級的底線要求和職責分工,建立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產品分級機制。三是規定了經營機構在適當性管理各個環節應當履行的義務,全面從嚴規范相關行為。四是突出對于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向投資者提供有針對性的產品及差別化服務。五是強化了監管職責與法律責任,確保適當性義務落到實處。
《辦法》自9月9日起公開征求意見,市場廣泛關注,社會各界對依法加強適當性管理總體上表示支持。征求意見期間,我會共收到反饋意見715條,對重復內容歸并整理后,意見共154條,主要集中在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義務等方面。經過認真研究,《辦法》將針對性較強、可行性較高的意見逐一采納。此外,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
一是關于對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
有意見提出,投資者是平等的,不應該因為專業與否而享有特殊權利。考慮到我國資本市場以普通投資者為主,且普通投資者相對于專業投資者在資金實力、信息獲取、專業知識等方面處于弱勢地位,風險承受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較低,為實現實質公平,應給予特別保護,因此《辦法》保留了相關規定。
二是關于投資者類別轉化。
有意見認為,應允許經營機構對專業投資者轉化為普通投資者進行限制;也有意見認為,要考慮經營機構為規避適當性義務鼓動普通投資者轉化為專業投資者的情形。鑒于《辦法》規定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可以互相轉化,目的是在對投資者進行分類保護的同時,尊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自主選擇的權利,《辦法》對兩類投資者互相轉化的條件及程序提出了具體要求,既能夠規范轉化行為,又賦予了經營機構一定空間,因此保留了相關規定。
三是關于不匹配購買。
有意見提出,投資者堅持購買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經營機構應當拒絕銷售;還有相反意見認為,即便是風險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資者,只要是自愿,都可以購買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紤]到既要尊重投資者自由選擇權,也要對投資者給予底線保護,《辦法》盡可能在兩者間取得平衡,因此保留了相關規定,對于主動要求購買超出其風險承受能力產品的投資者,經營機構要確認其不屬于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并進行書面風險警示后,如投資者堅持購買,才可以向其銷售。
四是關于錄音錄像、留痕安排的要求。
有意見提出,全過程錄音、錄像的文件較大,保存保管也存在困難。鑒于《辦法》的相關要求僅是針對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安排,且在當前技術條件下,相關要求可以實現,同時,一旦發生適當性糾紛,錄音錄像文件也可作為證據,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和經營機構雙方的合法權益,因此《辦法》保留了相關規定,并進一步列舉了錄音錄像要求的具體適用范圍。
還有部分意見沒有直接吸收采納,有的是《辦法》其他條款已有規定,有的屬于操作性、技術性層面的內容,將在各交易場所和行業協會的配套自律規則層面予以規范,或以其他形式予以明確。
下一步,我會將按照《關于實施<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規定》的要求,督促經營機構在《辦法》發布后至實施前的6個月過渡期內,從管理制度、技術設備、人員配備等各個層面做好準備。在《辦法》實施后,經營機構應當按照《辦法》要求,對新開立賬戶或接受服務的客戶以及購買新產品或接受新服務的老客戶進行分類、評估、匹配及動態管理,建立投資者評估數據庫,嚴格落實適當性管理制度。我會也將通過專項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督促經營機構嚴格執行適當性規定,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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