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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時間:2023-03-18 18:53:18 教師資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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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嚴格教師職業(yè)準入,保障教師隊伍質量,依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10-2020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教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教師資格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是否具備從事教師職業(yè)所必需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試。

          第三條 承擔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的省(區(qū)、市)組織實施教師資格考試,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是教師職業(yè)準入的前提條件。申請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須分別參加相應類別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五條 教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tǒng)一考試?荚噲猿钟藢、能力導向、實踐導向和專業(yè)化導向,堅持科學、公平、安全、規(guī)范的原則。

          第二章 報考條件

          第六條 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y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體檢標準;

          (四)符合《教師法》規(guī)定的學歷要求。

          普通高等學校在校三年級以上學生,可憑學校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報考。

          第七條 申請人應在戶籍或人事關系所在地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可在就讀學校所在地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 試點省份試點工作啟動前已入學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師范類專業(yè)學生,可以持畢業(yè)證書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試點工作啟動后入學的師范類專業(yè)學生,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應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 考試內容與形式

          第十條 教師資格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兩部分。

          第十一條 筆試主要考查申請人從事教師職業(yè)所應具備的教育理念、職業(yè)道德、法律法規(guī)知識、科學文化素養(yǎng)、閱讀理解、語言表達、邏輯推理和信息處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學、學生指導和班級管理的基本知識;擬任教學科領域的基本知識,教學設計實施評價的知識和方法,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教育教學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十二條 筆試主要采用計算機考試和紙筆考試兩種方式進行。采用計算機考試和紙筆考試的范圍和規(guī)模,根據各省(區(qū)、市)實際情況和條件確定。

          第十三條 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保教知識與能力》2科;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2科;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教師和中等職業(yè)學校文化課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3科;中等職業(yè)學校專業(yè)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專業(yè)知識與教學能力》3科。

          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的《專業(yè)知識與教學能力》科目測試,暫由各省(區(qū)、市)自行命題和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面試主要考查申請人的職業(yè)認知、心理素質、儀表儀態(tài)、言語表達、思維品質等教師基本素養(yǎng)和教學設計、教學實施、教學評價等教學基本技能。

          第十五條 面試采取結構化面試、情境模擬等方式,通過抽題、備課(活動設計)、回答規(guī)定問題、試講(演示)、答辯(陳述)、評分等環(huán)節(jié)進行。

          第十六條 國家確定筆試成績合格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面試成績合格線。

          第十七條 考生在筆試和面試成績公布后,可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網站查詢本人的考試成績?忌鐚Ρ救说目荚嚦煽冇挟愖h,可在考試成績公布后10個工作日內向本省(區(qū)、市)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

          第十八條 筆試單科成績有效期為2年。筆試和面試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頒發(fā)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有效期為3年。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是考生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必備條件。

          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十九條 筆試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舉行一次。面試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舉行一次。

          第二十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按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guī)定》《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機考考務細則》組織實施筆試考務工作;按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工作規(guī)程》,制定面試實施細則,組織實施面試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使用教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信息系統(tǒng)進行筆試和面試的報名受理、考點設置、考場編排等考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筆試和面試考生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網站進行報名后,需攜帶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規(guī)定的相關材料,到指定考點進行報名審核,并現(xiàn)場確認報考信息。

          考生筆試各科成績合格并在有效期內的,方可報名參加面試。

          第二十三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組織開展本省(區(qū)、市)考務相關人員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務流程培訓工作。

          第二十四條 筆試和面試機考軟件系統(tǒng)的使用實行首席技術負責人制度,采取分級培訓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面試一般按學科分組進行。每個考評組由不少于3名考官組成,設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條 面試考官由高校專家、中小學和幼兒園優(yōu)秀教師、教研機構專家等組成。面試考官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教師資格考試相關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公道正派,身體健康;

          (三)具有扎實的專業(yè)知識、較強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斷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

          (四)從事相關專業(yè)教學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職稱);

          (五)參加省級或國家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組織的培訓并獲得證書。

          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教師資格考試機構不得組織教師資格考試培訓。

          第五章 考試安全與違規(guī)處罰

          第二十八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根據《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應急處置預案實施辦法(試行)》處置和應對考試期間的突發(fā)事件。

          第二十九條 對試題命制、考務管理、監(jiān)考等考試相關人員發(fā)生的違規(guī)行為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進行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對考生違規(guī)行為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認定和處理。

          第六章 組織管理

          第三十一條 教育部依據教師專業(yè)標準和教師教育課程標準,制訂教師資格考試標準,組織審定教師資格考試大綱。教育部考試中心(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負責教師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考試標準擬定考試大綱;

          (二)組織命制筆試和面試試題,建設試題庫;

          (三)制定考務管理規(guī)定,研發(fā)和維護考試管理系統(tǒng);

          (四)組織考務工作,培訓技術人員;

          (五)組織閱卷,負責考試成績管理與評價;

          (六)指導、監(jiān)督、檢查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考試實施工作。

          第三十二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全面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教師資格考試工作。可成立教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領導兼任領導小組組長。指定專業(yè)化教育(教師資格)考試機構,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具體負責考務組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地區(qū)考務管理具體措施;

          (二)組織本地區(qū)考務工作;

          (三)組織面試考官及考務工作人員培訓;

          (四)管理、指導、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各考區(qū)工作;

          (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教師資格考試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條 教師資格考試以市(地、州、盟)為單位設立考區(qū)。各考區(qū)的教師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門和教師資格考試機構負責。

          第三十四條 教師資格考試費用按照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教師資格考試考務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41號)規(guī)定收取。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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