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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小幼綜合素質重點知識歸納
素質教育觀是與應試教育觀相對的一種教育觀。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整理的最新中小幼綜合素質重點知識歸納,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素質教育
一、素質教育觀的定義和內涵
素質教育觀是與應試教育觀相對的一種教育觀。是把教育活動目的指向“素質”——人的全面素質的教育觀。素質教育觀認為,教育活動應當指向人的整體的、全面的素質發展,使人的整體品質、全面素質得到提升。即先天的生理素質及后天環境和教育影響下發展起來的心理素質和社會文化素質的全面發展。
(1)素質教育以提高國民素質為根本宗旨
(2)素質教育是面向全體學生的教育
(3)素質教育是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教育
(4)素質教育是促進學生個性發展的教育
(5)素質教育是以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重點的教育
二、國家實施素質教育的基本要求
1.面向全體
2.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3.促進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培養
4.促進學生生動、活潑、主動地發展
5.著眼于學生的終身可持續發展
三、學校教育中開展素質教育的途徑和方法
(一)深化教育改革,為實施素質教育創造條件
課程改革是教育改革的核心。新課程改革提出了六項具體目標:
1.改變課程過于注重知識傳授的傾向.強調形成積極主動的學習態度,使獲得基礎知識與基本技能的過程同時成為學會學習和形成正確價值觀的過程。
2.改變課程結構過于強調學科本位、科目過多和缺乏整合的現狀,整體設置九年一貫的課程門類和課時比例,并設置綜合課程,以適應不同地區和學生發展的需求.體現課程結構的均衡性、綜合性和選擇性。
3.改變課程內容“難、繁、偏、舊”和過于注重書本知識的現狀.加強課程內容與學生生活以及現代社會和科技發展的聯系,關注學生的學習興趣和經驗,精選終身學習必備的基礎知識和技能。
4.改變課程實施過于強調接受學習、死記硬背、機械訓練的現狀,倡導學生主動參與、樂于探究、勤于動手,培養學生搜集和處理信息的能力、獲取新知識的能力、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交流與合作的能力。
5.改變課程評價過分強調甄別與選拔的功能,發揮評價促進學生發展、教師提高和改進教學實踐的功能。
6.改變課程管理過于集中的狀況.實行國家、地方、學校三級課程管理,增強課程對地方、學校及學生的適應性。
(二)優化結構,建設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高質量的教師隊伍
1.更新教師的教育觀念
2.提高教師的師德素養
3.強化教師在職進修制度,進一步提高教師的待遇.優化學校管理
(三)將教育目的落實到教學之中
(四)教學內容要與生活實際緊密結合
(五)調動學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學生觀
一、“人的全面發展”的思想
關于人的全面發展的思想學說是我國確立教育目的的理論依據。
人的全面發展是指人的勞動能力,即人的體力和智力的全面、和諧、充分的發展,還包括人的道德的發展。
人的全面發展的基本內容:
1.人的發展同其所處的社會生活條件是相聯系的
2.舊式分工造成了人的片面發展
3.機器大工業生產提供了人的全面發展的基礎和可能
4.社會主義制度是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的社會條件
5.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是培養全面發展的人的唯一途徑
二、“以人為本”的學生觀
1.學生是具有獨立意義的主體,是不以教師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
(1)學生在教育活動中處于主體地位
(2)學生具有個體獨立性,不以教師的意志為轉移
(3)學生在教育活動中具有主體的需求與責權
2.學生是發展的人,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
(1)學生的身心發展具有規律性
(2)學生具有巨大的發展潛能
3.學生是具有個性與差異的人(學生是獨特的人),具有自身的獨特性
(1)人的全面發展是以承認學生差異和個性發展為基礎
(2)學生的個性與差異要求切實貫徹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
三、教育公正與學生的共同發展
1.促進全體學生的共同發展要以教育機會均等為基本原則
2.有差異的學生的共同發展
教師觀
一、教師專業發展的要求
1.學會學習,成為終身學習者
2.勤于反思,成為反思的實踐者
3.恒于研究,成為教育教學的研究者
4.重視溝通,加強交往與合作能力
5.勇于創新,加強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二、教師專業發展的途徑
1.職前培訓
職前培訓是教師從事專業工作的重要的基礎階段.是入職前的準備階段。在職前培訓要掌握從事教師所必需的學科專業知識和教育教學知識,掌握專業技能,培養專業態度,形成專業素養,為從事教育工作奠定基礎。
2.入職培訓
教師入職培訓,是指經歷過教師職前培訓的人,在剛獲得的教職崗位上,進一步了解、學習和掌握崗位知識與能力的培訓。
3.在職培訓
在我國,有大量的教育機構承擔著教師的在職進修提高的任務,為教師提供多樣化的在職學習課程。同時,國家和地方也制定了一系列教師在職學習進修的制度,引導和鼓勵教師不斷地學習。
4.自我教育
教師的自我教育就是教師專業自我的主動建構過程。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進行教學反思,在實踐中提升專業發展。
三、教師專業發展的方法
1.觀摩和分析優秀教師的教學活動
2.開展微格教學
3.進行專門訓練
4.反思教學經驗
四、教師職業的責任與價值
(一)教師職業的責任
教師職業的責任是指教師必須承擔的職責和任務。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教師的根本職責是教書育人,提高民族素質。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教師職業的價值
教師職業的價值在于追求教師職業生活的幸福,并將教師職業的幸福引向人生的價值和歸宿的思考軌道上來。教師職業價值主要包括社會價值和自我價值兩方面。
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
一、交易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教育法》是我國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中的基本法。
《教育法》是依據憲法制定的調整教育內部、外部相關關系的基本法律準則,是教育的“憲法”或教育法規體系中的“母法”,在教育法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通常規定一國教育的基本方針、基本任務、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動中各主體的權利義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義務教育法》是教育單行法,依據是《憲法》和《教育法》制定!读x務教育法》對《教育法》規定的“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中的義務教育制度進行法律規范。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教師法》是教育單行法,《教師法》對教師培養、教師職業活動和教師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關系進行了規范,是集合了教師的行業管理和教師的權益保護為一體的綜合性的專門法律。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
一般作為教育單行法看待。未成年人的保護問題。不僅僅是教育活動領域中的問題,也是社會生活領域中的問題。《未成年人保護法》從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需要出發,制定了保護未成年人成長的法律規范,涉及學校、家庭、社會和司法部門。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未成年人保護法》關系密切.兩者實質上都著眼于未成年人的保護.兩者是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的關系。《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旨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保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責任主體涉及學校、家庭、社會和司法部門。
六、《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是教育部制定頒發的,屬于“教育規章”。為實施未成年人安全保護.提供了實際操作規則。《辦法》不僅與學生的權利保護有關,也與教育活動中學校權益、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秩序相關。
七、《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
《規劃綱要》是中國共產黨和國家層面的教育政策文件,21世紀第2個十年指導全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的綱領性文件。規定了我國這一時期教育發展的總體方向、戰略任務和各個教育領域改革發展的主要任務。
《規劃綱要》適時地回答了我國在21世紀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重大問題.并指明了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方向,為教育法律法規體系的改進和完善提供了依據。具體法律條文詳見配套教材。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一、教師的權利
1.《教育法》中關于教師權利的規定
《教育法》作為基本法有專章對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權利和義務作了原則性的規定!督逃ā返谒恼“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中.對教師權利的規定表述有:“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2.《教師法》中關于教師權利的規定
《教師法》第七條對教師的基本權利作了明確的規定,共有六個方面:教師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教師享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教師擁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教師擁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
除了上述六個方面的規定,在《教師法》的相關條款中,涉及的教師權利還有:教師的申訴權利.即教師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教師的人格權、人身權,教師的人格不容侮辱,教師的人身不容侵犯。
3.《義務教育法》中關于教師權利的規定
《義務教育法》中有“教師”專章,對義務教育教師的權利也作了相關規定。其中有“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二、教師的義務
1.《教育法》中關于教師義務的規定
《教育法》第四章“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中,對教師義務的規定有:教師要“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教師“應當為人師表,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承擔著使每一個學生健康發展的任務”、“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2.《教師法》中關于教師義務的規定
《教師法》第八條對教師義務作了規定,共有六個方面:一是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二是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三是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四是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五是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六是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3.其他教育法律法規關于教師義務的規定
除了《教育法》《教師法》對于教師義務的規定外,其他如《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都有對于教師義務的相關規定。例如:《義務教育法》第四章“教師”中,明確規定教師“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學校保護”中規定,學校保護義務中的教育保護、心理健康保護、安全保護等,都是教師必須承擔的義務;《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了教師有義務承擔對未成年學生進行預防犯罪的教育。對未成年學生的不良行為進行教育預防,對未成年學生嚴重不良行為加以制止、管教。對未成年學生進行犯罪自我防范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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