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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義縣城規劃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為讓大家了解崇義縣城規劃區建筑垃圾管理的相關信息,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崇義縣城規劃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縣城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管理,提高對建筑垃圾管理的水平,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有序,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縣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城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收集、運輸、中轉、傾倒、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類固體廢物。主要包括棄土、廢礦渣、廢舊混凝土、碎磚瓦、廢瀝青、廢舊管材、廢舊木材等。
第三條 縣城管局是縣城規劃區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h城管局城管大隊負責縣城規劃區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縣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負責核發建筑垃圾運輸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道路營運證》,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縣城市規劃區建筑垃圾運輸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查處建筑垃圾運輸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縣城建、國土資源、財政、審計、環保、公安、林業、房管、物價、公路、市監等部門和相關鄉鎮要各司其職,做好城區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產生建筑垃圾的企業,承擔建筑垃圾處置責任。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建筑垃圾的企業,承擔及時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責任。
第五條 縣城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納入縣城規劃區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需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多渠道籌措資金建設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設施。
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支持和鼓勵企業投資建設建筑垃圾處置設施。
第六條 任何企業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七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工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別傾倒、處置。
第二章 建筑垃圾運輸管理
第八條 建筑垃圾運輸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并在縣城管局核準備案的專業運輸企業承運。
第九條 建筑垃圾要按核準的場地傾倒,禁止建筑垃圾亂倒、亂堆,避免二次運輸,重復投資。一年內被查處3次以上的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取消該企業運輸資格,并責令退出本縣市場。
第十條 建立建筑垃圾管理統一調度體系,城區各基建工地建筑垃圾回填需提前申報,由縣城管局根據申報的數量選擇最優方案統一調運,從而減少工程項目成本。
第十一條 建筑垃圾處置價格由需要處置建筑垃圾的企業與具有建筑垃圾消納的公司協商定價,簽訂建筑垃圾運輸協議或合同。
第十二條 建筑垃圾的處置實行核準制度。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符合規定的,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方可處置。未經核準,任何企業不得擅自處置建筑垃圾。在縣城規劃區內處置建筑垃圾的企業,要向縣城管局提出申請,縣城管局在接到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第十三條 需處置城市建筑垃圾的企業,要在開工前5個工作日向城管局申請處置建筑垃圾,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該工程項目動工建設的合法性資料;
(二)建筑垃圾處置計劃、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種類、數量、
消納、處理方式、地點和運輸的時間、路線等;
(三)與取得有效運輸建筑垃圾資格的企業簽訂的協議或合同;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參加本次運輸的車輛需已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道路營運證》;
(五)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獲核準處置建筑垃圾的企業,必須按照批準的運輸起止日期、路線和場地處置建筑垃圾。因工程建設需要變更運輸起止日期、路線和消納場地的,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縣城管局申請變更。經核準后,重新核發相關證件。
裝飾裝修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要按照建筑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建筑垃圾。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運輸作業時間為每天晚上19:30至次日凌晨7:00,每天運輸結束后,必須對運輸路線清洗干凈。運輸全過程要安排保潔人員以及灑水降塵設備。其他時間需要作業的,必須具備相應的保潔措施、灑水降塵措施和運輸車輛限速措施并報請縣城管局審批同意后,由縣城管局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核準手續。原則上禁止雨天運輸工地余土,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運輸的,必須經申請同意后方可調運。
第十六條 獲準處置、運輸建筑垃圾的企業,在處置、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運輸核準證件,并按規定的期限、時間、路線運行,車輛不得夾帶、粘帶、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傾倒、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七條 獲得處置、運輸建筑垃圾的企業,超過核準期限的不得承運建筑垃圾。如需延期,必須在到期前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獲得核準后方可繼續從事處置和運輸建筑垃圾,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必須重新申報。
第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土地開發需要調運城市建筑垃圾(渣土、礦渣)回填施工的,經縣城建局實地勘驗,并報縣城建局同意后,方可外調。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運輸實行保證金制度,運輸企業每次在通過建筑垃圾處置審批手續后向縣城管局交納保證金5萬元,處置建筑垃圾的企業在建筑垃圾清運過程中無任何違法、違規行為,清運過程無市政設施損壞,待當次建筑垃圾清運完畢,清運線路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全額退回保證金且不計利息,驗收不合格的運輸企業必須承擔市政設施損壞、道路污染、揚塵污染等賠償處罰,依規扣除相應的保證金后,退回余額。
第二十條 運輸企業獲準處置建筑垃圾后,在處置、運輸過程中應自覺接受縣城管局的現場監管和執法檢查。對于不服從監管或違反本辦法的,可由縣城管局責令限期停工整改。經核查,整改達標后,方可恢復處置、運輸。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處置建筑垃圾時,不得交
給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企業或個人運輸。
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由物價主管部門合理定價。
第三章 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和車輛管理
第二十三條 為規范建筑垃圾運輸市場秩序,嚴格建筑垃圾運輸市場準入、獎罰和退出機制,由縣城管局制定考核辦法,實施動態管理,促進建筑垃圾運輸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四條 建筑垃圾運輸企業運營資格依法按規定公開、公平、公正,并經縣交通運輸局核準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道路運營證》由縣交通運輸部門核發。
第二十五條 建筑垃圾運輸企業要規范經營行為,合法、守紀經營,禁止惡性競爭和價格壟斷。一旦發現,將嚴厲打擊和查處。
第二十六條 建筑垃圾運輸企業要服從管理和安排,聽從縣城管局的統一調度。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處置建筑垃圾時,必須委托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企業運輸。
第二十八條 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實行資格證許可和年度審驗制度。
第二十九條 申請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必須有符合建筑垃圾運輸要求的密
閉式加蓋運輸車輛并上報車輛總數(不得少于8輛);
(二)有固定的停車場、灑水降塵車和其它配套設施;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 建筑垃圾運輸企業不得涂改、轉讓、出租、出借、偽造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處置建筑垃圾行政許可證等建筑垃圾處置相關核準文件。
第三十一條 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實行日常、半年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管理制度,考核不合格的運輸企業和運輸車輛,經責令整改依然達不到合格要求的,嚴格實行退出制度。
第三十二條 企業穩定,秩序規范正常,無聚眾鬧事或非法上訪事件。
第三十三條 服從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嚴禁發生阻撓、抗拒管理執法事件,行政主管部門的會議不能無故缺席,文件、文書通知、通告等按時領取,不得有拒收等行為。
第三十四條 資格核準證書要按規定期限申請年度資格審驗。
第三十五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實行登記備案制度,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的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駕駛證、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證及50萬元以上保額的第三者責任險(以下簡稱“四證一險”);
(二)車況良好,車身整潔,企業名稱、標志、編號、反光標識齊全,并加裝GPS;
(三)具備全密閉式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
(四)符合車輛安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六條 破損、不密閉、無良好的后檔保險和完整的防積土斜板或容貌差的運輸車輛,嚴禁上路運輸。
第三十七條 嚴禁闖紅燈、逆向行駛、超速、超載。
第三十八條 按指定的地點傾倒建筑垃圾,按規定時間、線路行駛。
第三十九條 建筑垃圾運輸有效期間,因政府重大活動或其它應急需要,運輸車輛必須按城管部門或交警部門的通告或臨時通知停止運營或改變時段和線路,雨天及雨后極易造成污染的時段禁止運輸。
第四十條 車輛運輸建筑垃圾、建筑材料出場前,必須在出口處將車輪及車身沖洗干凈,駛出工地、消納場的車輛必須保持干凈整潔。
第四十一條 車輛運輸建筑垃圾以及砂石等建筑材料,必須低于車廂板的高度且按規定遮蓋,不得沿途撒落。
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納場管理
第四十二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包括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和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是指依法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用于消納建筑垃圾的場所。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包括需要受納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設工地,規劃開發用地及其它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場地。
第四十三條 縣城管局負責縣規劃區建筑垃圾消納監管工作,縣城管局按照規定承擔協調、調度和監管工作。
第四十四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保持設施完好、環境整潔、安全運行,進場建筑垃圾做到分類收集、分別處置。
第四十五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四十六條 任何企業不得擅自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科學選址,長遠規劃,合理利用并由縣城建、國土資源、環保、林業、城管等相關部門批準。
第四十七條 申請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書面申請書;
(二)縣城建局的相關批準文件;
(三)縣國土資源局的相關批準文件;
(四)縣林業局的相關批準文件;
(五)縣安監局的相關批準文件;
(六)土地使用權證明等資料;
(七)出具消納場所在地鄉(鎮) 、村、組意見;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批準文件。
第四十八條 消納場應當具有的機械設備必須齊全、道路出入口必須硬化及建立沖洗平臺、車輛清洗設施要規范、排水排污設施要通暢,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固定工作人員,企業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公司營業執照;
(二)四周設置界樁;
(三)入場的建筑垃圾應及時推平、碾壓;
(四)保持進出消納場的道路、整潔、暢通,出入車輛保持干凈整潔;
(五)有健全的現場運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記錄,如實填報建筑垃圾處置相關報表;
(六)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類堆放;
(七)保持場內的環境整潔,場內沒有蠅蚊滋生地,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
(八)不得收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四十九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保持場地內通道暢通、干凈,規范設置交通指示標志,危險路段應當設置危險標志,待場地把垃圾傾倒滿負荷后,由場地投資經營者做好復綠工作。
第五十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投資經營者要完善場地基礎設施,及時排查和處理各種安全隱患,消納場收費要合理適度,
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施工場地管理
第五十一條 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建筑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五十二條 所有在建工程施工工地應當按規定設置不低于2.2米的實體圍檔,實行圍檔作業。正在開挖的工程作業面,需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噴淋、灑水等措施降塵、壓塵。
第五十三條 施工場地出入口道路必須硬化混凝土路面,標準長度原則為20米至30米。
第五十四條 施工場地出入口位置必須建立沖洗平臺,配備沖洗設施,構建沉淀池、排水溝,安排洗車人員和保潔人員,以確保出場車輛干凈整潔,嚴禁運輸車輛輪胎帶泥行駛,并安裝視頻監控保持24小時運行。
第五十五條 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加強施工現場管理,督促施工單位對出入口進行砼硬化,配備高壓沖洗設備,構建流水槽和污水池,防止建筑垃圾擴散污染周圍環境衛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任何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城市建筑
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由縣城管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土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由縣城管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由縣城管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將建筑垃圾交給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企業處置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由縣城管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企業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運輸車輛輪胎帶泥運行影響環境衛生的,依據《崇義縣城區建筑垃圾和散裝建筑材料密封運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由縣城管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由縣城管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由縣城管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筑單位、運輸企業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第六十二條 任何企業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由縣城管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企業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未按規定時間、線路行駛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由縣城管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運輸資格。
第六十四條 未按指定的地點傾倒建筑垃圾的運輸車輛,由縣城管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運輸資格,收回《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
第六十五條 對未按規定日期申請延期并參加年度審查的運輸企業責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間,不得開展建筑垃圾運輸經營活動。
第六十六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內暫扣建筑垃圾運輸核準證件,并予以通報批評,經整改驗收合格后恢復核發建筑垃圾運輸核準證件;經責令整改后仍達不到核準條件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對企業和車輛吊銷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按市場退出機制,企業不能參與下一年度市場準入條件認定;經兩次限期整改再次不合格的,取消該企業建筑垃圾營運資質,該企業合格車輛可按市場運作的原則,由優秀或合格企業收并。
(一)考核在60分以下的;
(二)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擅自轉讓建筑垃圾運輸核準證件的;
(三)組織或雇用無牌無證車、套牌車、敞篷車參與建筑垃圾運輸的;
(四)不按規定標準裝載、不凈車出場、車輪帶泥、沿途拋撒,一個月內發生2次以上污染道路事件的;
(五)管理不善,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含2次)負主要責任的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的;
(六)發生聚眾鬧事,煽動或非法組織上訪的;
(七)簽訂合同后隨意毀約或簽約后不派車輛到工地運輸建
筑垃圾,擾亂建筑垃圾運輸市場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
(八)對主管部門下達發放的通知、通告、通報、文件、文書等拒收、拒簽的;
(九)遇搶險救災、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或縣政府有重大活動期間,不服從主管部門統一調度和指揮的。
第六十七條 運輸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內吊銷建筑垃圾運輸核準證件。經整改驗收合格后,恢復核發建筑垃圾運輸核準證件。經責令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車輛建筑垃圾運營標志:
(一)車輛密閉、后檔保險、防積土斜板裝置損壞不及時維修的;
(二)駕駛室車門兩側不按規定噴印所屬企業名稱、標志、編號及后廂板放大牌號或擅自涂改,車身兩側不粘貼反光標識或非法改變車身顏色的;
(三)車牌破損、污損、遮擋,前后車牌不齊,車牌不符或車牌與所屬企業不符的;
(四)不按規定標準裝載、不凈車出場、不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運輸建筑垃圾或不按指定的消納場地消納建筑垃圾的;
(五)無建筑垃圾運輸核準證件參與建筑垃圾運輸的;
(六)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擅自轉讓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的;
(七)車輛有闖紅燈、超重、超速、逆向行駛的;
(八)發生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其它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六十九條 阻礙城管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各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有責任相互監督及對社會其他建筑垃圾清運不良現象進行舉報的義務。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后,縣城區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根據本辦法申報資格核準,取得運營資格。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007年3月16日印發的《關于印發崇義縣城區建筑垃圾和散裝建筑材料密封運輸管理暫行辦法》(崇府辦發〔2007〕5號文件)同時廢止。
原文地址:http://www.chongyi.gov.cn/xxgk/zywj/zf/201706/t20170623_304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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