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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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內部機構設置及廳屬事業單位設置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
(二)承擔全區保障性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地方性法規草案并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周轉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自治區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并負責組織實施。編制全區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承擔推進全區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區情的住房政策,指導、管理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自治區住房建設規劃并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四)承擔規范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統籌規劃的政策、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區城鎮體系規劃,負責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五)承擔建立適合區情的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性標準,制訂和發布工程建設自治區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訊設施)建設標準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六)承擔規范全區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并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征收拆遷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七)監督管理全區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區建筑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并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筑業、勘察設計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筑企業參與區外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
(八)擬訂全區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并指導實施,負責指導全區市政工程項目的管理和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區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初審和上報工作,負責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監督管理和稽查工作,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藏式傳統建筑研究、保護、開發和利用工作;負責對全區建設工程抗震防災的綜合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九)承擔規范、指導全區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全區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牧區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區重點鎮的建設。
(十)承擔全區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全區建筑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并指導實施;承擔建材行業微觀管理的責任。
(十一)承擔推進全區建筑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工作。
(十二)負責全區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制定全區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區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三)負責對城鄉規劃、建筑市場、勘察設計市場、房地產市場等行業稽查工作,監督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的實施;制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稽查、投訴舉報等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建立并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稽查統計系統;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地(市)、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稽查工作。
(十四)制定并組織實施行業人才培養規劃,指導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負責行業職業技術教育和職工培訓工作;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指導行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負責行業執業資格制度和崗位技能鑒定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
(十五)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區域合作與交流。
(十六)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9個內設機構(正處級):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按照自治區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指導城市建設檔案工作;起草綜合性文稿;參與研究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負責機關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監督廳管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行業統計工作;負責自治區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的收費管理;負責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宣傳、政務公開、區域合作和信訪等工作;負責文件資料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廳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下設秘書科、計財科和信息科。
(二)政策法規處(稽查特派員辦公室)
貫徹國家及自治區有關建設行業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組織起草行業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發展規劃;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負責對申請人申辦行政許可事項的投訴處理;組織對城鄉規劃、建筑市場、勘察設計市場、房地產市場和風景名勝、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資源管理等行業違法違規行為開展專案稽查,并參與對上述行業的專項稽查;監督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的實施;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稽查規則和稽查特派員、規劃督察員管理制度,負責稽查特派員、規劃稽查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投訴舉報、稽查監督等制度,受理投訴舉報;負責建立并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稽查統計系統;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地(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稽查工作;參與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行政復議工作。
(三)住房保障和公積金監督管理處(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擬訂全區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規并監督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住房保障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區住房保障、住房建設的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指導監督實施;負責房改資金的政策指導并監督使用;負責全區廉租住房、周轉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長遠規劃及相關政策法規的修訂;承擔全區廉租房、周轉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管理職責;承擔自治區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四)城鄉規劃處(設計和標準定額處、建筑節能科技處)
擬訂全區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區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鄉規劃編制并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雕塑;承擔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指導鄉、鎮、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擬訂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技術政策并監督執行;貫徹執行建筑工程抗震救災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技術性規范,制訂相應實施細則并監督實施;組織審查全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防災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各類房屋建設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并監督實施;負責制定全區工程建設統一定額;研究制定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規章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組織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編制、審定和推廣;擬訂建筑節能和城鎮減排的政策和法規草案、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和城鎮減排項目;指導房屋墻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開發;組織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創新工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負責藏式傳統建筑研究、保護、開發和利用工作;負責新型建材產品的引進、開發、認定與推廣。
(五)城鄉建設與管理處
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規章草案;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城管執法、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自來水設施、污水處理設施、垃圾處理設施及配套工程的建設管理;負責市政工程項目的管理和實施;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承擔國家級、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農牧區住房建設、農牧區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進城定居農牧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區重點鎮的建設。
(六)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并監督執行;負責房地產從業單位準入和清出的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估價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機構的信用檔案及不良記錄的處理和建檔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骨架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機構資質的審核、核準、備案、變更及審查、上報工作;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全區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物業管理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規范全區房地產業市場;指導和監督全區房地產交易工作;組織建設并管理全區房屋權屬信息系統。
(七)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
擬訂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并監督執行;負責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設工程的建材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負責建材產品在施工現場的準入管理。
(八)建筑市場監管處(綜合執法處)。
負責建筑市場的統一監管工作;擬訂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擬訂工程建設、建筑業的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擬訂建筑業技術政策并監督執行。負責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建筑施工企業、建筑安裝企業、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建筑制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勘察設計咨詢單位、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房屋室內環境監測機構的信用檔案及不良記錄的處理和建檔工作;負責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建筑施工企業、建筑安裝企業、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建筑制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的審核、核準、備案、變更及審查、上報工作,負責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勘察設計咨詢單位、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房屋室內環境監測機構資質的審核、核準、備案、變更及審查、上報工作;負責組織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執法監察工作;負責對違反建設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對重大案件提出處理意見;負責對下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請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查處的違法按鍵進行調查取證并依法提出處理意見;負責對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執法監察隊伍的指導、監督和協調。
(九)政工人事處(機關黨委)。
制定并組織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人才培養規劃,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技術教育和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執業資格制度和崗位技能培訓與鑒定制度的貫徹實施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及機構編制管理事項;負責廳系統勞動工資、社會保險、計劃生育、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承擔的農牧民工建筑實用技術培訓的管理工作;負責廳系統黨建、群團、行業協會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為自治區紀委(監察廳)派駐機構。負責廳機關及所屬單位紀檢監察工作。
三、人員編制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行政編制65名(含紀檢監察派駐機構編制3名)。其中:廳領導職數6名(含副廳級總工程師1名);內設機構處級領導職數2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科級領導職數3名;紀檢組組長1名,紀檢組(監察室)處級領導職數1名。
四、其他事項
(一)城市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五、附則
(一)本規定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二)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原文地址:http://www.xzcs.gov.cn/jgsz/index.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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