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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
為幫助大家更加了解山東省工程建設監理管理的相關信息,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山東省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建設監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效益和建設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依據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工程建設行為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業務,實施工程建設監理管理,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省的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建設監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全省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
(三)負責全省監理工程師的培訓、資格考試和執業注冊的管理;
(四)負責省外監理單位進入本省從事監理業務的管理;
(五)負責工程建設監理的招標投標管理;
(六)負責對大中型項目和重點工程建設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七)檢查處理在全省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工程建設監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建設監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監理單位資質的初審、申報和管理;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監理工程師資格的初審、申報和管理;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監理的招標投標管理;
(五)按建設項目的隸屬關系對建設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六)檢查處理工程建設監理中的違法行為;
(七)同級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須實行監理:
(一)大中型工業、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民用建筑等工程項目;
(二)國家、省和市重點工程項目;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項目;
(四)使用國外貸款、贈款的工程項目;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是否實行監理,由建設單位自行決定。
第二章 監理單位
第七條 監理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監理業務的公司或者其他企業法人,包括專營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和兼營工程建設監理單位。
第八條 成立監理單位應當按規定申領工程建設監理資質證書,并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監理單位必須按批準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承接相應的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第九條 省外監理單位進入本省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應當持資質證書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驗證登記手續,并向監理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監理人員必須經登記注冊,領取上崗證件后方可從事監理工作。
監理人員進行監理,必須嚴格執行監理合同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的各級負責人和監理工程師不得在政府機關或施工、設備制造和材料供應單位任職,不得參與施工、設備制造和材料供應單位的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施工和建筑材料銷售業務。
與監理單位有同一隸屬關系的單位承建建設工程的,監理單位不得承擔該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章 監理業務的實施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應當由依法成立的監理單位承擔,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擅自進行工程建設監理。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可以直接委托監理單位承擔工程建設監理業務,也可以采用招標的方法擇優選擇監理單位。
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理單位聯合投標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主投標方,由主投標方代表合作各方參加投標。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委托一個監理單位承擔工程建設的全部監理業務,也可以委托多個監理單位分別承擔不同階段的監理業務。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必須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監理的范圍和內容;
(二)監理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三)監理酬金及其支付的時間、方式;
(四)違約責任;
(五)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
(六)對合理化建議的獎勵辦法;
(七)雙方認為必須明確的其他內容。
監理單位應當在監理合同簽訂后15日內,將監理合同報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為委托單位負責,不得與施工單位、材料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發生經營性業務關系。
監理業務不得轉讓。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監理業務情況,組成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參加的工程建設監理機構。
在工程建設施工階段,監理人員應當進駐施工現場。第十八條 實施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監理單位、監理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所賦予的權限,書面通知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并為監理單位開展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將其授予監理工程師的有關權限,書面通知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監理單位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記錄、檢測記錄等技術、經濟資料,為監理單位開展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責任制?偙O理工程師行使監理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并領導監理工程師對工程的投資、進度和質量進行全面的監督和管理。
監理工程師對總監理工程師負責,承擔核定專業的監理業務。
第二十條 總監理工程師對危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施工,按照監理權限可下達停工指令,對施工單位人員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可以要求撤換,施工單位應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對監理的工程項目,施工單位結算工程進度款要經總監理工程師核定簽字認可,建設單位同意并報開戶銀行審查后方可支付?偙O理工程師拒絕簽字認可的,建設單位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條 對影響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不合理的設計圖紙,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有關單位修改。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材料、設備和構配件,監理單位有權要求生產或者供應單位退換。
第二十三條 實施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應當定期向建設單位報告工程建設情況。
第二十四條 建設監理實行有償服務。工程監理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計取,列入工程概(預)算。
使用國外貸款、贈款及其他涉外的工程項目,其監理酬金的計取標準和支付方式,可以參照國際慣例,并應當在監理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第二十五條 凡實施監理的工程,仍然接受政府授權的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督,其工程質量監督費的征收標準和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責任條款
第二十六條 因監理單位的過錯給工程建設造成經濟損失的,監理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未實行監理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責令限期改正,警告,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等級證書,沒收違法所得,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監理單位在辦理資質等級時,弄虛作假、謊報單位情況的;
(二)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
(三)未辦理資質等級手續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監理業務的;
(四)轉讓監理業務的;
(五)故意損害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總承包單位利益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省外監理單位未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證登記,擅自在本省從事監理業務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依據本辦法實施罰款處罰時,應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罰款收據,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挪用。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工程建設監理的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權、徇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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