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建筑材料運輸及建筑廢土處置管理暫行規定
為幫助大家了解漳平市建筑材料運輸及建筑廢土處置管理的相關信息,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漳平市建筑材料運輸及建筑廢土處置管理暫行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筑材料運輸及建筑廢土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建筑材料運輸及建筑廢土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筑材料是指建設、施工單位和個人在建設過程中使用的砂、礫、石、瀝青、灰漿、水泥、煤爐渣等未使用容器裝載或不能進行集束式包扎、密閉的散裝建筑材料。
建筑廢土,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工程渣土是指工程建設過程中平整土地、基礎開挖等活動所產生的數量較大的、經處理尚可使用的土方。
第三條 建筑材料、廢土處置實行“誰產生,誰負責處理”和“統一管理,資源利用”的原則。產生建筑廢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承擔處置的責任。
第四條 建筑廢土的收集、清運和處置可推行社會化服務,依法實行有償服務收費。建筑廢土有償服務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核準。
第五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開工前應加強對待建場地的管理,按住建部門有關規定,修建統一美觀的建筑圍欄、管理用房等臨時建筑,不得隨意堆放建筑材料、廢土及其他廢棄物,保持場地整潔、衛生。
第六條 圍欄、管理用房等臨時建筑應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15日內主動拆除,并全部清除建筑廢土。
拆遷工地的建筑物拆除后,責任單位或個人應在15日內完成建筑廢土的處置。
第二章 建筑材料、廢土管理職責
第七條 有關職能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做好相應的管理工作。
(一)漳平市建筑材料運輸及建筑廢土處置專項治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渣土辦)
1.負責城市規劃區建筑廢土處置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2.負責審核、制定城市規劃區建筑廢土處置計劃。
3.負責城市規劃區建筑材料運輸及廢土處置的監督管理。
4.負責建筑材料及建筑廢土運輸單位監督管理;審查建筑材料及建筑廢土運輸單位,發放建筑材料及建筑廢土運輸卡。
5.牽頭市相關部門聯合執法。
(二)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
1.牽頭加快推進城市規劃區建筑廢土消納場的選址和建設。
2.牽頭組織召開建筑材料、廢土運輸車輛安全管控平臺建設推進會,督促各地建立建筑材料、廢土運輸車輛管控平臺。
3.牽頭組織開展建筑材料、廢土運輸車輛安全整治專項督查。
4.督促各地出臺建筑材料運輸及廢土處置管理規定,建立廢土處置核準等制度。
5.負責制定建筑材料、廢土運輸企業市場準入標準并開展資格認證。
6.督促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設、施工單位依法依規處置、清運建筑垃圾和廢土,監督管理工地圍墻內施工現場文明施工:對圍墻內工地安全施工、場地環境衛生等進行監管;落實工地進出口硬化、沉泥沙池、沖洗施工車輛的膠管、高壓水槍、凈車出場設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7.協助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交巡警、交通運輸等部門對違規建設、施工和運輸單位進行處罰,對相關建設、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通報批評并實施不良記錄;依法對土方施工單位施工轉包和違法分包等行為進行查處。
8.牽頭制定建筑垃圾收費制度;在各工地安裝監控設施開展建筑材料、廢土運輸信息收集;加強全市建筑市場管理。
9.負責建筑廢土收集、清運、處置的監督管理,核發《建筑廢土處置證》(以下簡稱《處置證》)。
10.辦理建筑垃圾處置場地的規劃許可。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1.按照全市專項整治工作要求,會同相關部門一起開展聯合執法,依法查處建設、施工單位和建筑材料、廢土運輸企業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廢土,亂倒建筑廢土、未封閉運輸或車容車貌不潔造成“滴、撒、漏”污染城市道路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
2.協助交巡警部門做好建筑廢土運輸車輛途經城市道路行駛路線和時間的核準工作。
(四)市公安部門
1.加強建筑材料、廢土運輸車輛路面監管,依法查處建筑材料、廢土運輸車輛及其駕駛人未按指定路線和時段行駛以及超載、超速、逆道行駛、無牌無照等違法違規行為。
2.組織開展建筑材料、廢土運輸車輛及駕駛員備案核查,建立“一車一人一檔”。受理建筑材料、廢土運輸車輛技術狀況、駕駛人員資格、作業時間路段等相關情況的備案,核定建筑材料、廢土運輸車輛行駛路線和時段。
3.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定期牽頭組織聯合執法行動。
4.嚴厲打擊建筑材料、廢土運輸行業強攬工程、欺行霸市等涉黑涉惡違法行為。
5.加強建筑材料、廢土運輸車輛管理行政執法保障工作,維護正常的行駛執法秩序。
6.負責調派警力和警用車輛參與聯合執法行動。
7.對按要求進行改裝的車輛進行合法認定。
8.按照整治工作的要求,對部分道路實行交通管制。
9.組織警力與相關部門配合,對所有上路行駛的建筑材料、廢土運輸車輛進行檢查,督促其加蓋封閉運輸。
(五)市交通運輸部門
1.培育專業建筑材料、廢土運輸企業,依法對承運建筑材料及建筑廢土的運輸單位,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
2.指導建筑材料及建筑廢土運輸單位的內業管理、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車輛技術管理,按規定組織承運建筑材料及建筑廢土運輸單位及車輛參加質量信譽考核及年審。
3.督促建筑材料、廢土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根據市交巡警、行政執法、住建部門的有關反饋情況,對運輸單位、車輛單位、車輛進行調查,依法對違法違規運輸企業、車輛限期整改,直至吊銷經營許可。
5.依法查處未經道路運輸許可從事建筑材料、廢土運輸的單位及車輛,并配合相關部門查處超限超載行為。
6.建立健全交通工程建設項目渣土管理制度,督促交通工程建設、施工單位依法依規處置、清運建筑垃圾和廢土,落實
凈土出場設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六)市安監部門
1.把建筑材料、廢土運輸車輛的安全監管納入到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管的大范疇內并進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評。
2.督促相關部門按職能分工加強對建筑材料、廢土運輸企業和建筑材料、廢土運輸車輛運行的安全進行監管。
3.牽頭組織調查組,對建筑材料及廢土運輸企業及車輛運行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依法對建筑材料、廢土運輸車輛致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進行責任倒查。
(七)市質監部門
1.開展按照建筑材料、廢土運輸車輛加裝密閉加蓋裝置的`技術措施和要求,受理運輸車輛密閉加蓋裝置質量的委托檢驗。
2.負責對建筑材料、廢土運輸車輛有關標準依法進行備案登記,并協助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八)市水利部門
1.建立健全河道采砂運輸管理制度,督促砂石生產、經營單位依法依規發包砂石運輸業務。
2.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渣土管理制度,督促水利工
程建設、施工單位依法依規處置、清運建筑垃圾和廢土,落實凈車出場設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九)市國土資源部門
建立健全砂石礦開采運輸管理制度,督促砂石生產、經營
單位依法依規發包砂石運輸業務。
(十)市人防部門
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建筑材料及廢土管理制度,督促人防工程建設、施工單位依法依規處置、清運建筑垃圾和廢土,落實凈車出場設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十一)市鐵路建設部門
建立健全鐵路工程建設項目建筑材料及廢土管理制度,督促鐵路工程建設、施工單位依法依規處置、清運建筑垃圾和廢土,落實凈車出場設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十二)市監察部門
檢查監督市直各相關部門建筑材料、廢土運輸車輛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責任落實情況,追究相關部門不履職、不作為、監管不到位等行為。
第三章 廢土處置管理
第八條 產生建筑廢土的單位或個人應在工程開工15日前向市住建局提出建筑廢土處置申請,申報建筑廢土種類、數量、運輸單位名稱和運輸資質、建筑廢土消納處置場地等資料,取得《處置證》后方可進行處置。
產生建筑廢土的單位或個人有條件自行安排建筑廢土處置場地的,還應提供處置場地規劃許可、業主同意受納證明及相關資料。
市住建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15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并及時抄送市公安、交巡警、交通運輸、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處置證》不得出借、倒賣、涂改、出租。
第九條 因房屋裝飾裝修等過程中產生建筑廢土的單位或個人,在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地點堆放建筑廢土,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建筑廢土的處置,費用由責任單位或個人承擔。
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由產生建筑廢土的單位或個人提出建筑廢土處置申請。
無主建筑廢土由所在地(鎮)街道辦提出建筑廢土處置申請。
零星建筑廢土逐步推行袋裝轉運。
第十條 建設工地和規劃開發等用地需要受納建筑廢土回填基坑、洼地的,應向市渣土辦提出申請,申報所需建筑廢土數量、種類,由市渣土辦統一安排調度。
第四章 廢土運輸企業管理
第十一條 建筑廢土的運輸單位,應具有運輸企業法人資格;
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具有健全的運輸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等相關條件。
運輸車輛應經過公安機關登記并報牌,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以及相應的建筑廢土分類運輸設備;必須定期進行技術檢測,符合技術標準;車輛車身中間有兩條橫貫車箱、高15公分、間隙20公分的黃色條紋;駕駛室前方有《建筑廢土運輸車》標識牌,兩側車門噴印運輸單位名稱;車門下方噴印單位車輛自編號;貨箱兩側欄板噴印車輛核定載重量;車輛須安裝帶有行車記錄儀的GPS衛星定位監控系統,并納入市渣土辦、市交通管理、運輸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監管部門監控系統。
第十二條 從事建筑廢土運輸的單位,應當向市住建局申請,并經審查通過后,方可從事建筑廢土運輸。市住建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15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建筑廢土運輸資質核準文件。對已取得建筑廢土運輸資質的單位,市住建局應及時向社會公布。產生建筑廢土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將建筑廢土交給個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廢土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第十三條 取得建筑廢土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需運輸建筑
廢土的,應與產生建筑廢土的單位或個人簽訂運輸合同(協議)。產生建筑廢土的單位或個人持《處置證》、運輸合同(協議)向市渣土辦申領單車運輸卡,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
建筑廢土運輸卡按運輸建筑廢土的車輛數量發放,一車一卡。
建筑廢土運輸卡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建筑廢土處置證號碼;
(二)建筑廢土的種類、數量;
(三)運輸車輛類型、號碼;
(四)運輸車輛行駛路線和時間;
(五)卸放建筑廢土的指定地點。
前款第(四)項內容由市交巡警部門會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核準后發給《臨時通行證》。
第十四條 運輸車輛運輸建筑材料及建筑廢土時,必須按規定做到密封、覆蓋,外觀整潔,隨車攜帶建筑廢土運輸卡和《臨時通行證》,按照指定的運輸路線、時段和處置地點行駛和卸放,不得滴、撒、漏、夾帶建筑廢土污染路面,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
第十五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對建筑材料及建筑廢土運輸的管理。
(一)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概算時,應當明確建筑廢土運輸處置費用。在工程招標或直接發包時,應當在招標文件和承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對建筑廢土處置管理的具體要求和相關措施。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建設單位將土方工程依法發包給土方施工分包單位的或將土方運輸發包給運輸單位運輸的,應當在簽訂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責任,并依法承擔安全生產連帶責任。
(三)禁止土方施工單位或運輸單位將所承包的業務轉包或違法分包;禁止建設、施工單位將建筑廢土運輸發包給未取得建筑廢土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
第十六條 施工工地所有車輛進出口必須設置沉淀及高壓沖洗設施,并設專人檢查超載行為和車輛保潔。凡駛出工地車輛的輪胎、箱體必須經高壓水沖洗干凈。嚴禁超高、超載、嚴防途中滴、撒、漏。
第十七條 建筑廢土運輸車輛進出處置場地,應服從場地管理人員的指揮,按要求卸放建筑廢土,并按規定繳納建筑廢土處置費。
第十八條 從事建筑材料運輸的單位應取得運輸資質,建筑材料運輸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章 廢土消納場管理
第十九條 固定建筑廢土消納場由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水利、林業、環保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相應的行政許可。按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支持和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廢土消納場,支持和鼓勵廢土回填還耕和再開發利用,市住建局負責對廢土消納場進行監管。
臨時廢土消納場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與土地產權單位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持規劃、土地、環保等相關部門書面確認意見,向市渣土辦報備廢土臨時消納點。
第二十條 申請領取建筑廢土消納核準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一)提交書面申請;
(二)建筑廢土消納場應有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三)具有建筑廢土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廢土,不得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廢土。違反本辦法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市渣土辦、交巡警、交通運輸、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三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車輛核載量裝載建筑材料、廢土。將建筑材料、廢土運輸發包給運輸單位的,應當督促運輸單位嚴格按照車輛核載量裝載。建設、施工單位發現運輸車輛不符合技術標準或超重、超高裝載的,應當要求運輸單位立即整改,并向市交巡警、交通運輸、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報告。市交巡警、交通運輸、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 市交巡警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建筑材料、廢土運輸車輛的運行路線、運行時段、行駛情況監管。嚴厲打擊超速、超高、超載駕駛等違法違章行為。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查處:
(一)不按規定噴印車身顏色標識、企業名稱、核載量及安裝GPS監控系統等的;
(二)車輛擅自改型、改裝的;
(三)不按規定運行路線、時段行駛的;
(四)超速、超高、超載的。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城市建筑廢土管理規定的,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以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嚴格按照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原文地址:http://www.zp.gov.cn/cms/html/szfwz/2017-04-07/1774336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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