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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開挖的開挖技術
土方開挖是工程初期以至施工過程中的關鍵工序。將土和巖石進行松動、破碎、挖掘并運出的工程。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土方開挖的開挖技術,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機械開挖
1.施工機械進場前必須經過驗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2.機械挖土,應嚴格控制開挖面坡度和分層厚度,防止邊坡和挖土機下的土體滑動。挖土作業半徑內不得有人進入。司機必須持證作業。
3.機械挖土,啟動前應檢查離合器、液壓系統及各鉸接等部分,經空車試車運轉正常后在開始作業。機械操作中進鏟不應過深,提升不應過猛,作業中不得碰撞支撐。
4.機械不得在輸電線路和線路一側工作,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機械的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應符合安全操作規程要求(根據現場進輸電線路的電壓等級定)。
5.機械應停在堅實的地基上,如基礎過差,應采取走道板等加固措施,不得將挖土機履帶與挖空的基坑平行2m停、駛。運土汽車不宜靠近基坑平行行駛,防止坍方翻車。
6.配合挖機的清坡、清底工人,不準在機械回轉半徑下工作。
7.向汽車上卸土應在車子停穩后進行,禁止鏟斗從汽車駕駛室上越過。
8.場內道路應及時整修,確保車輛安全通暢,各種車輛應有專人負責指揮引導。
9.車輛進出門口的人行道下,如有地下管線(道)必須鋪設厚鋼板,或澆筑混凝土加固。車輛出大門口前應將輪胎沖洗干凈,不污染道路。
人工開挖
1.挖土前根據安全技術交底了解地下管線、人防及其他構筑物情況和具體位置。地下構筑物外露時,必須進行加固保護。作業工程中應避開管線和構筑物。在現場電力、通信電纜2m范圍內和現場燃氣、熱力、給排水等管道1m范圍內挖土時,必須在主管單位人員監護下采取人工開挖。
2.開挖槽、坑、溝深度超過1.5m,必須根據土質和深度情況,按安全技術交底放坡或加可靠支撐。遇邊坡不穩、有坍塌危險征兆時,必須立即撤離現場并及時報告施工負責人,采取安全可靠排險措施后方可繼續挖土。
3.槽、坑、溝必須設置人員上下坡道或安全梯。嚴禁攀登固壁支撐上下溝、坑邊壁上挖洞攀登爬上或跳下。間歇時,不得在槽、坑坡腳下休息。
4.挖土過程中遇有古墓、地下管道、電纜或其他不能辨認的異物和液體、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應報告負責人,待查明處理后,再繼續挖土。
5.槽、坑、溝邊1m以內不得推土、堆料停放機具。堆土高度不得超過1.5m。槽、坑、溝與建筑物、構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1.5m。開挖深度超過2m時,必須在周邊設兩道牢固護身欄桿,并張掛密目式安全網。
6.人工挖土、前后操作人員橫向間距離不應小于2~3m,縱向間距不得小于3m。嚴禁掏洞挖土,摳底挖槽。
7.每日或雨后必須檢查土壁及支撐穩定情況,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繼續工作,并且不得將土和其他物件堆在支撐上,不得在支撐上行走或站立;炷林瘟旱装迳险答の锉仨毤皶r清除。
拓展:開挖的安全控制要求
1.土方開挖前,主管施工技術人員必須向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形成文件。交底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施工中涉及的各類地下管線、建(構)筑物位置、現狀及
其保護方法。
(2)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
1.2 開挖前應對地上障礙物妥善處理,對地下管線應按規定進行拆改或做出標記。
1.3 溝槽、基坑底部開挖寬度應滿足施工安全的要求。
1.4 地層中有水時,應先將水位降至溝槽、基坑底設計高程50cm以下,方可開挖。
1.5 嚴禁掏洞挖土。
1.6 挖土時應按施工設計規定的斷面開挖。當土質發生變化邊坡可能失穩時,必須采取保護邊坡穩定的.措施后,方可繼續開挖。
1.7 開挖土方不得擾動天然地基。由于條件限制,施工中可能發生擾動時,應在開挖前與設計、建設(監理)單位研究處理措施,并按設計規定處理。
1.8 在天然濕度的土質地區,地下水位低于開挖基面50cm以下,可開直槽,不設支撐,但槽深不得超過下表的規定:濕軟亞砂、亞粘土:0.80m;亞砂、亞粘土:1.25m;粘土:1.50;堅實的粘土或干黃土:2.00m;
注:直槽應根據土質情況設坡度,且不得陡于1:0.05。
2.當溝槽、基坑鄰近建(構)筑物時,應在施工前對建(構)筑物結構進行安全驗算,確認符合安全要求。需加固時,應遵守有關安全規定。
2.1 在變壓器等供電設施附近挖土應遵守供電管理單位的規定。
2.2 開挖中對溝槽、基坑影響范圍內的已建地下管線和建(構)筑物應采取保護措施,并經常維護,保持完好。
2.3 在有支護的溝槽、基坑內挖土時,應采取防止碰撞支護的措施。
2.4 施工中發現危險物、文物和其他不明物時,必須停止作業,保護現場,不得隨意搬動、敲擊,并按有關安全規定辦理。
2.5 作業間歇時,嚴禁施工人員在溝槽、基坑內休息。
2.6 采用混凝土灌注樁、碎石壓漿樁、旋噴樁等結構支護的溝槽或基坑,應先支護,待支護結構達到設計規定強度后方可開挖。
2.7 挖除舊道路結構應遵守下列規定:
(1)現場應劃定作業區,設安全標志,非作業人員不得入內。
(2)使用風鉆作業時,空壓機操作工應服從風鉆操作工的指令。
(3)挖出的道路殘渣應及時清理出場。
2.8 挖掘機挖土應遵守下列規定:
(1)嚴禁挖掘機在電力架空線路下方挖土,需在線路一側作業時,應設專人監護,確認現場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2)在距直埋纜線2m范圍內必須人工開挖,嚴禁機械開挖,并約請管理單位派人現場監護。
(3)在各類管道1m范圍內應人工開挖,不得機械開挖,并宜約請管理單位派人現場監護。
(4)挖土時應設專人指揮。
2.9 使用推土機推土應遵守下列規定:
(1)在深溝槽、基坑或陡坡地區推土時,應有專人指揮,垂直邊坡高度不得大于2m。
(2)兩臺以上推土機在同一地區作業時,前后距離應大于8m,左右相距應大于1.5m。
2.10 人工挖槽應遵守下列規定:
(1)槽深超過2.5m時應分層開挖,每層的深度不宜大于2m。
(2)多層溝槽的層間平臺寬度,未設支撐的槽與直槽之間不得小于80cm,安裝井點時不得小于1.5m,其他情況不得小于50cm。
(3)操作人員之間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橫向間距不得小于2m,縱向間距不得小于3m。
(4)層間平臺應隨時清理,并檢查邊坡,確認穩定。
2.11 人工挖溝槽、基坑土方,采用起重機吊運土方時,現場自制與使用裝土容器應遵守《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DBJ 01—56—2001)第14章的有關規定。吊裝作業應遵守有關安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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