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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建筑面積計算規則全文
《建筑面積計算規則》是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的通知》(建標200467號)的要求在1995年建設部發布的《 全國統一建筑工程預算工程量計算規則》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最新版建筑面積計算規則全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計算建筑面積的范圍
1、單層建筑物不論其高度均按一層計算,其建筑面積按建筑物外墻勒角以上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單層建筑物內如帶有部分樓層者,亦應計算建筑面積。
2、多層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按以建筑面積的總和計算,其底層按建筑物外墻勒角以上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二層及二層以上按外墻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3、層高超過2.2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車間、倉庫、商店、地下指揮部等及相應出入口的建筑面積按其上口外墻(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層及其保護墻)外圍的水平面積計算。
4、用深基礎做架空層加以利用,層高超過2.2米的,按架空層外圍的水平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
5、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腳做架空層加以得用且層高超過2.2米的,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
6、穿過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內的門廳、大廳不論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門廳、大廳內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計算建筑面積。
7、電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層計算建筑面積。
8、舞臺燈光控制室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乘以實際層數計算建筑面積。
9、建筑物內的技術層(管道層、附層、夾層)是指房屋的局部層次,層高超過2.2米的,按其墻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
10、與建筑物連接的有柱雨篷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獨立柱雨篷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
11、有柱的車棚、貨棚、站臺等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單排柱、獨立柱的車棚、貨棚、站臺等按其頂蓋水平設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
12、突出屋面的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
13、突出墻外的門斗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
14、封閉陽臺、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凹陽臺、挑陽臺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
15、建筑物墻外有頂蓋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無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
16、兩個建筑物間有頂蓋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無頂蓋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
17、室外樓梯作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按每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樓內有樓梯的,室外樓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
18、跨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高架單層建筑物,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多層者按多層計算。
19、室內體育館按實際層數計算建筑面積。體育館(場)看臺下空間加以利用的,其超過1.8米的部位計算建筑面積(多層按多層計算)。
20、原始設計為假層(含頂層閣)屋面全部翻高后,前后墻沿口到樓板高度超過1.8米的,按實計算建筑面積。
二、不計算建筑面積的范圍
1、突出墻的構件配件和藝術裝飾,如:柱、垛、勒角、臺階、無柱雨篷等。
2、檢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3、層高在2.2米以內的技術層、夾層。
4、構筑物,如:獨立煙囪、煙道、油罐、水塔、儲油(水)池、儲倉、車庫,及地下人防干、支線等。
5、建筑物內外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間安置箱罐的平臺。
6、沒有圍護結構的屋頂水箱,舞臺及后臺懸掛幕布、布景的天橋、挑臺。
7、單層建筑物內分割的操作間、控制室、儀表間等單層房間。
8、層高小于2.2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深基礎地下架空層、坡地建筑物吊腳架空層。
9、崗亭、警亭、書報亭等。
10、里弄房屋后天進內的天棚。
11、利用馬路、通道及隙地所搭棚架。
12、閣樓。
13、房屋的平臺、曬臺、花臺、屋頂平臺等。
三、其他
在計算建筑物建筑面積時,如遇上述以外的情況,要參照上述規則精神辦理。
工程量計算公式
一、平整場地
。 建筑物場地厚度在±30cm以內的挖、填、運、找平。)
1、平整場地計算規則
。1)清單規則:按設計圖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層面積計算。
。2)定額規則:按設計圖示尺寸以建筑物外墻外邊線每邊各加2米以平方米面積計算。
2、平整場地計算公式
S=(A+4)×(B+4)=S底+2L外+16
式中:S——平整場地工程量;A———建筑物長度方向外墻外邊線長度;B———建筑物寬度方向外墻外邊線長度;S底———建筑物底層建筑面積;L外———建筑物外墻外邊線周長。
該公式適用于任何由矩形組成的建筑物或構筑物的場地平整工程量計算。
二、基礎土方開挖計算
1、開挖土方計算規則
(1)清單規則:挖基礎土方按設計圖示尺寸以基礎墊層底面積乘挖土深度計算。
。2)定額規則:人工或機械挖土方的體積應按槽底面積乘以挖土深度計算。槽底面積應以槽底的長乘以槽底的寬,槽底長和寬是指基礎底寬外加工作面,當需要放坡時,應將放坡的土方量合并于總土方量中。
2、開挖土方計算公式
。1)清單計算挖土方的體積:土方體積=挖土方的底面積×挖土深度。
。2)定額規則:基槽開挖:V=(A+2C+K×H)H×L。式中:V———基槽土方量;A———槽底寬度;C———工作面寬度;H———基槽深度;L———基槽長度。.
其中外墻基槽長度以外墻中心線計算,內墻基槽長度以內墻凈長計算,交接重合出不予扣除。
基坑開挖:V=1/6H[A×B+a×b+(A+a)×(B+b)+a×b]。式中:V———基坑體積;A—基坑上口長度;B———基坑上口寬度;a———基坑底面長度;b———基坑底面寬度。
三、回填土工程量計算規則及公式
1、基槽、基坑回填土體積=基槽(坑)挖土體積-設計室外地坪以下建(構)筑物被埋置部分的體積。
式中室外地坪以下建(構)筑物被埋置部分的體積一般包括墊層、墻基礎、柱基礎、以及地下建筑物、構筑物等所占體積
2、室內回填土體積=主墻間凈面積×回填土厚度-各種溝道所占體積
主墻間凈面積=S底-(L中×墻厚+L內×墻厚)
式中:底———底層建筑面積;L中———外墻中心線長度;L內———內墻凈長線長度。
回填土厚度指室內外高差減去地面墊層、找平層、面層的總厚度。
四、運土方計算規則及公式:
運土是指把開挖后的多余土運至指定地點,或是在回填土不足時從指定地點取土回填。土方運輸應按不同的運輸方式和運距分別以立方米計算。
運土工程量=挖土總體積-回填土總體積
式中計算結果為正值時表示余土外運,為負值時表示取土回填。
五、打、壓預制鋼筋混凝土方樁
1、打預制鋼筋混凝土樁的體積,按設計樁長以體積計算,長度按包括樁尖的全長計算,樁尖虛體積不扣除。計量單位:m3,體積計算公式如下:
V=樁截面積×設計樁長(包括樁尖長度)
2、送鋼筋混凝土方樁(送樁):當設計要求把鋼筋砼樁頂打入地面以下時,打樁機必須借助工具樁才能完成,這個借助工具樁(一般2~3m長,由硬木或金屬制成)完成打樁的過程叫“送樁”。計算方法按定額規定以送樁長度即樁頂面至自然地坪另加0.5米乘以橫截面積以立方米計算,計量單位:m3,公式如下:
V=樁截面積×(送樁長度+0.5m)
送樁長度——設計樁頂標高至自然地坪。
3、接樁:接樁是指按設計要求按樁的總廠分節預制運至現場先將第一根樁打入將第二根樁垂直吊起和第一根樁相連后再繼續打樁
硫磺膠泥按樁——計量單位:m2;按樁截面積
電焊接樁——計量單位:t ;按包角鋼或包鋼板的重量。
六、打、壓預應力鋼筋砼管樁
按設計樁長以體積計算,長度按包括樁尖的全長計算,樁尖虛體積不扣除,管樁的空心體積應扣除,管樁的空心部分設計要求灌注混凝土或其他填充材料時,應另行計算。計量單位:m3,體積計算公式如下:
V=樁截面積×設計樁長(包括樁尖長度)
樁內灌芯工程量計算,計量單位:m3
V=管樁樁孔內徑截面積×設計灌芯深度
七、灌注樁
(1)打孔沉管灌注樁單打、復打:計量單位:m3
V=管外徑截面積×(設計樁長+加灌長度)
設計樁長——根據設計圖紙長度如使用活瓣樁尖包括預制樁尖,使用預制鋼筋混凝土樁尖則不包括
加灌長度——用來滿足砼灌注充盈量,按設計規定;無規定時,按0.25m計取。
。2)夯擴樁:計量單位:m3
V1(一、二次夯擴)=標準管內徑截面積 ×設計夯擴投料長度(不包括預制樁尖)
V2(最后管內灌注砼)=標準管外徑截面積 ×(設計樁長+0.25)
設計夯擴投料長度——按設計規定計算。
。3)鉆孔混凝土灌注樁
成孔工程量,計量單位:m3
鉆土孔V=樁徑截面積×自然地面至巖石表面的深度;
鉆巖孔V=樁徑截面積×入巖深度度
混凝土灌入工程量,計量單位:m3 V=樁徑截面積×有效樁長,有效樁長設計有規定按規定,無規定按下列公式:
有效樁長=設計樁長(含樁尖長)+樁直徑
設計樁長——樁頂標高至樁底標高
基礎超灌長度——按設計要求另行計算。
泥漿運輸工程量:計量單位:m3,工程量按成孔工程量計取。
八、人工挖孔樁
(1)人工挖孔工程量:計量單位:m3
V(人工挖土)=護壁外圍截面積×成孔長度 成孔長度——自然地坪至設計樁底標高
V(淤泥、流砂、巖石)=實際開挖(鑿)量
。2)磚、混凝土護壁及灌注樁芯混凝土工程量:計量單位:m3 工程量按設計圖示尺寸的實體積
九、水泥攪拌樁、粉噴樁,以立方米計算
V=(設計樁長+500MM)×設計樁截面面積(長度如有設計要求則按設計長度)。雙軸的工程量不得重復計算,群樁間的搭接不扣除。
十、長螺旋或旋挖法鉆孔灌注樁,以立方米計算
V=(設計樁長+500MM)×設計樁截面面積或螺旋外徑面積(長度如有設計要求則按設計長度)。
十一、基坑錨噴護壁成孔及孔內注漿
按設計圖紙以延長米計算。
十二、護壁噴射混凝土
按設計圖紙以平方米計算。
十三、磚基礎計算規則
1、基礎與墻身(柱身)的劃分:
。1)基礎與墻(柱)身使用同一種材料時,以設計室內地面為界(有地下室者,以地下室室內設計地面為界),以下為基礎,以上為墻(柱)身。
。2)基礎與墻身使用不同材料時,位于設計室內地面﹢300MM以內時,以不同材料為分界線,超過﹢300MM時,以設計室內地面為分界線。
。3)磚、石圍墻,以設計室外地坪為界線,以下為基礎,以上為墻身。
2、磚基礎的計算方法(計價表規則)
(1)磚基礎不分墻厚和高度,按圖示尺寸以m3計算。其中基礎長度:外墻墻基按外墻的中心線計算;內墻墻基按內墻基最上一步的凈長線計算。
(2)不扣除的部分:基礎大放腳T形接頭處的重疊部分,嵌入基礎內的鋼筋、鐵件、管道、基礎防潮層、單個面積在0.3m2以內孔洞所占體積,但靠墻暖氣溝的挑檐亦不增加。附墻垛基礎寬出部分體積應并入基礎工程量內。
(3)應扣除的部分:嵌入基礎內的鋼筋砼柱梁板和地圈梁的體積
。4)磚基礎大放腳的工程量計算:常用磚基礎一般為定型的階梯形式,每個臺階以固定尺寸向外層層疊放出去,俗稱大放腳基礎。根據大放腳的斷面形式分為:等高式大放腳和間隔式大放腳。為了簡便磚大放腳基礎工程量的計算,可將放腳部分的面積折成相等墻基斷面的面積。一般情況,我們可以先從折算表中查出折算高,再去計算增加斷面。
大放腳計算公式為:大放腳基礎工程量=基礎長度×墻基厚度×(基礎高度+折算高度)
十四、磚砌實砌墻體工程量計算規則
1、計算方法及公式:應區分不同墻厚和砌筑砂漿種類以m3計算。墻體體積=(墻體長度×墻體高度-門窗洞口面積)×墻厚-嵌入墻體內的鋼筋砼柱、圈梁、過梁體積+磚垛、女兒墻等體積
2、應扣除部分:門窗洞口、過人洞、空圈,嵌入墻身的鋼筋砼柱(如GZ)、梁(GL、QL等),鋼筋磚過梁,暖氣包壁龕等的體積。
不扣除部分:梁頭,內外墻板頭,檁木,墊木,木楞頭,沿椽木,木磚、門窗走頭,磚墻內的加固鋼筋,木筋,鐵件,鋼管,每個在0.3m2以下孔洞等所占體積。
不增加部分:凸出墻面的窗臺虎頭磚,壓頂線,山墻泛水,煙囪根,門窗套,三皮磚以內的腰線和挑檐等體積;
3、墻體長度的確定:外墻長度按外墻的中心線計算,內墻長度按內墻的凈長線計算。
4、墻身高度的確定
(1)外墻墻身高度
、倨挛菝鏌o檐口天棚者算至墻中心線屋面板底,如圖1,無屋面板,算至椽子頂面
、谟形菁堋⑶沂覂韧饩刑炫镎,算至屋架下弦另加200mm;無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加300mm
③有現澆鋼筋混凝土平板樓層者,應算至平板底面。
。2)內墻墻身高度
、傥挥谖菁芟孪艺,其高度算至屋架底。
②無屋架者,算至天棚底另加120mm。
、塾袖摻铐艠前甯魧诱撸阒涟宓酌。有框架梁時,即框架結構的填充墻,應算至框架梁底面。
。3)內、外山墻墻身高度按其平均高度計算。女兒墻高度從外墻梁板上表面算至女兒墻頂面(如有混凝土壓頂時算至壓頂下表面)
十五、框架結構填充墻工程量計算規則
框架間砌體,以框架梁柱間的凈空面積乘以厚度計算。框架外表鑲貼磚部分,應并入框架間砌體工程量內計算。
十六、空花墻、空斗墻工程量計算規則
空花墻按外形尺寸以m3計算,空花部分不扣除,空花墻外有實砌墻,其中的實砌部分以m3另行計算?斩穳Π赐庑纬叽缫詍3計算?斩凡糠植豢鄢。
十七、磚砌圍墻工程量計算規則
磚砌圍墻以設計圖示長度乘以高度以立方米計算;圍墻高度為設計室外地坪至磚頂面。磚頂面為如有磚壓頂者,算至壓頂頂面;如無壓頂者,算至圍墻頂面;如為混凝土壓頂則算至壓頂底面。
十八、多孔磚墻、空心磚墻工程量計算規則
按圖示厚度以m3計算,不扣除其孔、空心部分的體積。
十九、砌塊砌體工程量計算規則
加氣砼墻、硅酸鹽砌塊墻、小型空心砌塊墻等,按圖示尺寸以m3計算,砌塊本身空心部分體積不予扣除。按設計規定需要鑲嵌磚砌體部分,已包含在定額內,不另計算。
二十、垃圾道、煙道、通風道、附墻煙囪等工程量計算規則
按外形體積計算,并入所依附的墻體體積內。不扣除每一孔洞橫截面在0.1m2以下的體積,但孔洞內抹灰的工程量也不增加。
二十一、磚柱工程量計算規則
按實砌體積以m3計算,柱基礎套用相應基礎項目。
二十二、其他砌體工程量計算規則
(1)磚砌臺階(不包括梯帶)按水平投影面積以平方米計算。
(2)磚砌門蹲、房上煙囪、地壟墻、水槽、水池腳、垃圾箱、臺階面上矮墻、花臺、煤箱、垃圾箱、容積在3立方米內的水池、大小便槽包括踏步、陽臺欄板等按實砌體積,以m3計算,套用小型砌體項目。
。3)地溝:磚砌地溝部不分墻身和墻基,應將其體積合并以立方米計算。
二十三、鋼筋工程量計算步驟
。1)確定構件砼的強度等級和抗震級別;
。2)確定鋼筋保護層的厚度;
。3)計算鋼筋的錨固長度La,抗震錨固長度Lae,鋼筋的搭接長度Ll,抗震搭接長度Lle;
。4)計算鋼筋的下料長度和重量
。5)按不同直徑和鋼種分別匯總現澆構件鋼筋重量
。6)計算或查用標準圖集確定預制構件鋼筋重量;
。7)按不同直徑和鋼種分別匯總預制構件鋼筋重量
二十四、鋼筋工程量基本計算規則及公式
。1)計算規則:鋼筋工程量應區分不同鋼筋類別、鋼種和直徑分別以噸(t)計算其重量。
(2)計算公式:鋼筋工程量=鋼筋下料長度(m)×相應鋼筋每米重量(kg/m)
式中:鋼筋下料長度(m) =構件圖示尺寸-砼保護層厚度+鋼筋彎鉤增加長度+彎起鋼筋彎起部分的增加長度-量度差(鋼筋彎曲調整值)+圖中已經注明的搭接長度
。3)計算鋼筋工程量時,設計已規定鋼筋搭接長度的,按規定搭接長度計算;自然接頭損耗及下料損耗已包括在鋼筋的損耗率之內,不得另計。鋼筋的電渣壓力焊、套筒擠壓等接頭,以"個"計算。
二十五、梁的鋼筋計算規則及公式
1、單跨梁鋼筋的計算公式:
直鋼筋凈長=L-2C;彎起鋼筋凈長=L-2C+2×0.414(0.268或0.577)×彎起高度;彎起鋼筋兩端帶直鉤凈長=L-2C+2×0.414(0.268或0.577)×彎起高度+2×(梁高-保護層厚度×2);
2、多跨梁鋼筋的計算公式
。1)首跨鋼筋的計算:
上部貫通筋長度=通跨凈跨長+首尾端支座錨固值
端支座負筋長度=設計構造長度+端支座錨固值;下部鋼筋長度=凈跨長+左右支座錨固值
。2)中間跨鋼筋的計算:
中間支座負筋長度=兩邊跨設計構造長度+中間支座值;
。3)箍筋:
箍筋長度=(梁寬-2×保護層+2 d)×2+(梁高-2×保護層+2 d)×2+14 d或24 d
箍筋根數=(梁凈長-100MM)/設計間距+1,加密區另計。
。4)腰筋、拉筋、吊筋應按構造要求計算其長度。
二十六、現澆板鋼筋的計算方法與公式
現澆板筋主要有:受力筋(單向或雙向,單層或雙層)、支座負筋、分布筋、附加鋼筋(角部附加放射筋、洞口附加鋼筋)、撐腳鋼筋(雙層鋼筋時支撐上下層)。
。1)受力筋長度=軸線尺寸+左錨固+右錨固+兩端彎鉤(如果是Ⅰ級筋);根數=(板凈長-100MM)/布筋間距+1
。2)負筋長度=負筋長度+左彎折+右彎折 ;負筋根數=(布筋范圍-扣減值)/布筋間距+1
(3)分布筋長度=負筋布置范圍長度-負筋扣減值:負筋分布筋根數=負筋的長度/分布筋間距+1
。4)附加鋼筋(角部附加放射筋、洞口附加鋼筋)、支撐鋼筋(雙層鋼筋時支撐上下層),根據實際情況直接計算鋼筋的長度、根數。
二十七、現澆鋼筋混凝土柱鋼筋的計算方法與公式
。ㄒ唬┗A層:柱主筋基礎插筋=基礎底板厚度-保護層+伸入上層的鋼筋長度+設計構造要求長度
。ǘ┲虚g層:柱縱筋=層高-當前層伸出地面的高度+上一層伸出樓地面的高度
(三)頂層:頂層KZ因其所處位置不同,分為角柱、邊柱和中柱,也因此各種柱縱筋的頂層錨固應根據規范設計要求計算其長度。頂層縱筋長度=層凈高Hn+頂層鋼筋錨固值。
(四)柱箍筋:KZ中間層的箍筋根數=N個加密區/加密區間距+N+非加密區/非加密區間距-1
二十八、混凝土墊層工程量計算規則及公式
1、條形基礎砼墊層計算公式
外墻條基砼墊層體積=外墻條形基礎砼墊層的中心線長度×砼墊層的截面積
內墻條基砼墊層體積=內墻條形基礎砼墊層的凈長線長度×砼墊層的截面積
2、整板基礎、獨立基礎墊層的體積
墊層體積=墊層面積×墊層厚度
二十九、混凝土基礎工程量計算規則及公式
1、條形基礎工程量計算及公式
外墻條形基礎的工程量=外墻條形基礎中心線的長度×條形基礎的截面積
內墻條形基礎的工程梁=內墻條形基礎凈長線的長度×條形基礎的截面積
注意:凈長線的計算應砼條形基礎按垂直面和斜面分層凈長線計算
2、滿堂基礎工程量計算及公式
滿堂基礎工程量=滿堂基礎底面積×滿堂基礎底板垂直部分厚度+上部棱臺體積
3、獨立基礎(砼獨立基礎與柱在基礎上表面分界)
(1)矩形基礎:V=長×寬×高
(2)階梯形基礎:V=∑各階(長×寬×高)
(3)截頭方錐形基礎:V=V1+V2=1/6 h1 ×[A×B+(A+a)(B+b)+a×b]+A×B×h2
其中V1——基礎上部棱臺體積,V2——基礎下部長方體體積,h1——棱臺高度,A、B——棱臺底邊長寬,ab——棱臺頂邊長寬,h2——基礎下部長方體高度
三十、混凝土柱工程量計算規則及公式
。1)構造柱工程量計算
、贅嬙熘w積=構造柱體積+馬牙差體積=H×(A×B+0.03×b×n)
式中:H——構造柱高度 A、B——構造柱截面長寬 b——構造柱與磚墻咬差1/2寬度 n——馬牙差邊數
。2)框架柱
、佻F澆混凝土柱按設計圖示尺寸以體積計算。不扣除構件內鋼筋、預埋鐵件所占體積。
框架柱體積=框架柱截面積x框架柱柱高
其中柱高:
a、有梁板的柱高,應自柱基上表面(或樓板上表面)至上一層樓板下表面之間的高度計算。
b、無梁板的柱高,應自柱基上表面(或樓板上表面)至柱帽下表面之間的高度計算。
c、框架柱的柱高,應自柱基上表面至柱頂高度計算。
d、預制混凝土柱按設計圖示尺寸以體積計算,不扣除構件內鋼筋、預埋鐵件所占體積,依附于柱的牛腿,并入相應柱身體積計算。
三十一、鋼筋混凝土梁工程量規則
1、梁的一般計算公式=梁的截面面積x梁的長度按設計圖示尺寸以體積計算。不扣除構件內鋼筋、預埋鐵件所占體積,伸入墻內的梁頭、梁墊并入梁體積內。
2、梁長的取法
梁與柱連接時,梁長算至柱側面,主梁與次梁連接時,次梁長算至主梁側面。
3、地圈梁工程量
外墻地圈梁的工程量=外墻地圈梁中心線的長度×地圈梁的截面積
內墻地圈梁的工程梁=內墻地圈梁凈長線的長度×地圈梁的截面積
4、基礎梁的體積
計算方法:基礎梁的體積=梁的凈長×梁的凈高
三十二、鋼筋混凝土板的工程量計算
1、一般現澆板計算方法:現澆混凝土板按設計圖示尺寸以體積計算。不扣除構件內鋼筋、預埋鐵件及單個面積0.3m2以內的孔洞所占體積。計算公式——V=板長×板寬×板厚
2、有梁板系指主梁(次梁)與板現澆成一體。其工程量按梁板體積和計算有梁板(包括主、次梁與板)按梁、板體積之和計算, 3、無梁板系指不帶梁直接用柱帽支撐的板。其體積按板與柱帽體積和計算
4、平板指無柱、梁而直接由墻支撐的板。其工程量按板實體積計算。
三十三、現澆砼墻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及公式
1、現澆框架結構的剪力墻計算方法:按圖示尺寸以m3計算。應扣除門窗洞口及0.3m2以外孔洞所占體積。
計算公式:V=墻長×墻高×墻厚-0.3m2以外的門窗洞口面積×墻厚
式中:墻長——外墻按L中,內墻按L內(有柱者均算至柱側);墻高——自基礎上表面算至墻頂。墻厚——按圖紙規定。
三十四、金屬結構工程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及公式
1.金屬結構制作安裝均按圖示鋼材尺寸以噸計算,不扣除孔眼、切肢、切邊、切角的重量,焊條不另增加重量,不規則或多邊形鋼板以其外接矩形面積乘以厚度乘以單位理論重量計算。
2..制動桁架、制動板重量合并計算,套用制動梁定額。墻架柱、墻架梁及連接柱桿的重量合并計算,套用墻架定額。依附于鋼柱上的牛腿及懸臂梁合并計算,套用鋼柱定額。
3、鋼平臺、走道應包括樓梯、平臺、欄桿合并計算,鋼梯子應包括踏步、欄桿合并計算。
三十五、構件運輸及安裝工程工程量計算規則及公式
1.預制砼構件運輸及安裝均按構件圖示尺寸,以實體積計算;金屬構件構件按構件圖示尺寸以噸計算,木門窗運輸按門窗洞口的面積計算。
2.加氣砼板(塊)、硅酸鹽塊運輸每立方米折合鋼筋砼構件體積0.4M3按Ⅱ類構件運輸計算。
3.預制砼構件安裝:
(1)焊接形成的預制鋼筋砼框架結構,其柱安裝按框架柱計算,梁安裝按框架梁計算;預制柱、梁一次制作成型的框架按連體框架梁、柱計算。
(2)預制鋼筋砼工字型柱、矩形柱、空腹柱、雙肢柱、空心柱、管道支架等安裝,均按柱安裝計算。
(3)組合屋架安裝,以砼部分實體體積計算,鋼桿件部分不另計算。
(4)預制鋼筋砼多層柱安裝,首層柱按柱安裝計算,二層及二層以上按柱接柱計算。
三十六、木結構工程工程量計算規則及公式
1、各類門、窗制作、安裝工程量均按門、窗洞口面積計算。
2、木屋架制作安裝均按設計斷面竣工木料以立方米計算,其后備長度及配制損耗均不另外計算。與屋架連接的挑檐木、支撐等,其工程量并入相應屋架竣工木料體積內計算。屋架的馬尾、折角和正交部分的半層架,應并入相連接屋架的體積內計算。
3、檁木按竣工木料以立方米計算。簡支檁長度按圖示屋架或山墻中距增加200MM計算,如兩端出山,檁條長度算至博風板;連續檁條的長度按設計長度計算,其接頭長度按全部連續檁木總體積的5%計算。檁條托木已計入相應的檁木制作安裝項目中,不另計算。
4、木樓梯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樓梯井寬度超過200MM時應予扣除,定額中已包括踏步板、踢腳板、休息平臺和伸入墻內部分的工料,但未包括樓梯及平臺底面的釘天棚。其天棚工程量可按樓梯投影面積乘以系數1.1,按相應天棚面層計算。
三十七、屋面及防水工程-工程量計算規則
1、瓦屋面工程量計算公式為:圖示尺寸水平投影面積×屋面坡度系數C,不扣除房上煙囪、豎風道、風帽底座、屋頂小氣窗和斜溝等所占面積,屋面小氣窗的出檐部分亦不增加。
瓦屋面的屋脊及四坡屋面的斜脊長度按圖1中的S×D隅延長系數計算。
例:根據圖2尺寸計算四坡水屋面工程量:S=水平面積×坡度系數C=8.0×24.0×1.118=214.66㎡
例:根據圖2尺寸計算斜脊的長度:斜脊長=跨長×0.5×D隅延長系數×4根=8.0×0.5×1.5×4=24.0M
例:根據圖3尺寸計算六坡水屋面工程量:S=水平面積×坡度系數C=0.5×2×2×0.866×6×1.1547=11.99㎡。
三十八、屋面及防水工程工程量計算規則
1、卷材屋面、涂膜屋面工程量計算規則及公式:
計算規則及公式:卷材屋面工程量=按圖示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積×屋面坡度系數。
不扣除:房上煙囪、風帽底座、風道所占的面積
應并入:屋面的女兒墻、伸縮縫和天窗等處的彎起部分,按圖示尺寸并入屋面工程量計算。如圖紙無規定時,伸縮縫、女兒墻的彎起部分可按250mm計算,天窗彎起部分可按500mm計算
不另計算:卷材屋面的附加層、接縫、收頭、找平層的嵌縫、冷底子油、基底處理劑已計入定額內,不另計算。
2、防水工程工程量按以下規定計算:
建筑物地面、地下室防水層計算規則——按主墻間凈空面積計算;扣除:凸出地面構筑物、設備基礎等所占的面積;不扣除:柱|垛|間壁墻|煙囪及0.3m2以內孔洞所占面積;注意:與墻面連接處垂直高度在500mm以內者按展開面積計算,并入平面工程量內;超過500mm時,按立面防水層計算。
構筑物防水層,按實鋪面積計算,不扣除0.30m2以內的孔洞。
立面墻身防水層按實鋪面積計算,不扣除0.30m2以內的孔洞。
三十九、保溫隔熱工程工程量計算規則及公式
1、屋面保溫層應區別不同保溫材料,按實鋪體積×隔熱材料凈厚度以m3計算,一般給出屋面坡度和保溫層的最薄厚度,此時應注意計算保溫層的平均厚度。如圖1,計算公式為:
h平=h+a%×A/2 V=L×2A×h平
2、地面隔熱層按圍護結構墻體間凈面積乘以設計厚度立方米計算,不扣除0.30m2以內的孔洞所占的面積。
3、墻體隔熱層,外墻按隔熱層中心線,內墻按隔熱層凈長乘以圖示尺寸的高度厚度以立方米計算。應扣除冷藏門洞口和管道穿墻洞口所占的體積。如圖紙未注明高度時,則下部由地坪隔熱層起算,帶閣樓時算至閣樓板頂面止,無閣樓時則算至檐口。
4、柱包隔熱層,按圖示柱的隔熱層中心線的展開長度乘以尺寸的高度及厚度以立方米計算。
5、池、槽隔熱層按圖示池、槽保溫隔熱層的長、寬及其厚度立方米計算。其中池壁按墻面計算,池底按地面計算
6、門洞口側壁周圍的隔熱部分,隔熱層尺寸以立方米計算,并入墻體或地坪的保溫隔熱工程量內。
拓展: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規則
為規范我市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方法,合理分攤房屋共有建筑面積,根據國家《房產測量規范》及建設部《關于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與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結合我市實際,制定《贛州市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規則(試行)》。
一、一般規定
1、房屋以幢為單位進行測算。
(1)地面以上有裙樓(含架空層)相連通的建筑視為一幢處理。同一建筑中的不同建筑塔樓各自視為一幢處理。
(2)計算容積率的半地下室與上部建筑相連通的亦視為一幢處理。
(3)地面以上相互獨立,但地面以下相互連通,共用一個地下室的建筑視為多幢處理。
2、房屋面積測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積測算。房屋面積測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積、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房屋共有建筑面積等測算。
3、房屋建筑面積系指房屋外墻(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臺、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具備有上蓋、有圍護物、結構牢固、層高2.20米以上(含2.20米)、可供人們正常生產或生活的永久性建筑。
4、房屋套內建筑面積由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套內陽臺建筑面積三部分組成。
5、房屋共有建筑面積系指各產權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積。
6、房屋層數是指房屋的自然層數,一般按室內地坪±0以上計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內層高在2.20m以上的,計算自然層數。房屋總層數為房屋地上層數與地下層數之和。
假層、附層(夾層)、插層、閣樓(暗樓)、裝飾性塔樓,以及突出屋面的樓梯間、水箱間不計層數。
7、房屋所在層次是指本權屬基本單元的房屋在該幢樓房中的第幾層。地下層次以負數表示。
8、房屋建筑結構可分為:鋼結構;鋼、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混合結構;磚木結構;其它結構。
二、計算全部建筑面積的范圍
1、永久性結構的單層房屋,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多層和高層房屋按各層建筑面積的總和計算。
2、房屋內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及其梯間、電梯間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當夾層及其下方建筑空間的高度均小于2.20米,但總高度不小于2.20米時,只計算一層建筑面積。
7、房屋天面上,屬永久性建筑,層高在2.20米以上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設備用房等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8、設計為斜面結構,屋頂下面具有永久性樓梯上下并加以利用的空間,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9、挑樓、全封閉的陽臺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0、與房屋相連的有柱走廊、兩房屋間有上蓋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1、房屋間永久性的封閉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2、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應出入口,層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墻(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層及保護墻)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3、有柱或有圍護結構的門廊、門斗,按其柱或圍護結構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4、屬永久性建筑層高在2.20米以上的非單排柱車棚、貨棚等按柱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5、與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6、室內體育館按實際層數計算建筑面積。體育館(場)看臺下空間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多層按多層計)。
17、有圍護結構的舞臺燈光控制室,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8、設有結構層的書庫、立體倉庫、立體車庫按結構層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9、內部無結構層的機械車庫不論其高度和停放層數,均按一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0、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腳做架空層,有圍護結構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1、有伸縮縫的房屋,若其與室內相通的,伸縮縫計算建筑面積。
22、當落地窗其窗體高度大于或等于2.20米時,落地窗計算建筑面積。
23、封閉的入戶花園、戶內花園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4、有永久性上蓋的室外車道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三、計算一半建筑面積的范圍
1、與房屋相連有上蓋的無柱走廊、檐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走廊、檐廊兩端均有與房屋相連的墻體作為圍護結構的,視為有圍護結構的走廊、檐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2、獨立柱、單排柱的門廊、雨蓬、車棚、貨棚、站臺等屬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3、未封閉的陽臺、挑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的一半計算。
4、無頂蓋的(含無永久性頂蓋或頂蓋不能完全遮蓋樓梯的)室外樓梯按各樓層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5、有頂蓋不封閉的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6、未封閉的入戶花園、戶內花園按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四、不計算建筑面積的范圍
1、層高小于2.20米的房屋。
2、突出房屋墻面的構件、配件、裝飾柱、垛、勒腳、臺階、凸窗、無柱雨棚等,以及有主墻體的玻璃幕墻、金屬幕墻及其它材料幕墻,地下室內無頂蓋的采光井。
3、房屋之間無上蓋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臺,天面上的花園、泳池及一些景觀性質的建筑設施等。
5、房屋的平臺、花臺、曬臺(露臺)、挑臺及與室內不相通的類似于陽臺、挑廊、檐廊的建筑物。
6、建筑物內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間安置箱、罐的平臺。
7、騎樓、過街樓的底層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臨街樓房挑廊下的底層作為公共通道、街巷通行的,不論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圍護結構,均不計算建筑面積。
8、上蓋超過兩個自然層的未封閉陽臺、挑廊。
9、閣樓層檐口以上用結構層(樓板)全封閉(與閣樓不相通)的視為隔熱層,不計算建筑面積。
10、屋頂防雨的挑檐。
11、利用引橋、高架路、高架橋等路面作為頂蓋建造的房屋。
12、獨立煙囪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線。
13、活動房屋、臨時房屋、簡易房屋和已部分倒塌的房屋。
14、與房屋室內不相通的房屋間伸縮縫。
15、無永久性上蓋的室外車道。
16、用作公共休憩的亭、塔,綠化帶場所的公共設施,以及為建筑造型而建造,無實用功能的裝飾性建筑部位。
17、其它不符合技術規范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五、實際操作中有關部位面積計算原則
1、玻璃幕墻、金屬幕墻以及其它材料幕墻等作為房屋外墻的,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既有主墻體又有幕墻時,以主墻體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各樓層墻體厚度不同時,分層分別計算。
2、非垂直墻體處理原則:當房屋的墻體向內傾斜時,按其外墻高度2.20米處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房屋的建筑面積;當房屋的墻體向外傾斜時,按底板(地坪)外沿計算房屋建筑面積。
3、對商業部分中沒有間隔墻的權屬單元,以固定界址點為分隔標記。
4、涉及有上蓋的無柱走廊、檐廊,未封閉的陽臺、挑廊,有頂蓋不封閉的永久性架空通廊,當上蓋外圍水平投影超過底板外沿的或圍護結構向外傾斜的,以底板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一半計算;當圍護結構超過上蓋外圍水平投影的,按其上蓋水平投影面積一半計算;當圍護結構向內傾斜時,按圍護結構上沿達到2.2米處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
5、樓梯下方空間:樓梯已計算建筑面積的,其下方空間不論是否利用均不再計算建筑面積。
6、室外樓梯與臺階的界定
。1)位于建筑物外墻或主體結構以外,起點(地面)到終點(入口或入口平臺)的高差不小于一個自然層,下方水平投影范圍內形成一個建筑空間的樓梯,視為室外樓梯。
(2)位于建筑物外墻或主體結構以外,臺階起終點高差小于一個自然層的樓梯,或臺階起終點高差不小于一個自然層但其下方為自然地形不設計利用的,視為室外臺階。
室外臺階不計算建筑面積,但若下方空間經規劃設計加以利用的,其層高在2.20米以上的部分應計算全部建筑面積。
7、花池、空調機位的面積計算
。1)懸掛于建筑主體結構外側的花池和空調機位不計算建筑面積。
。2)位于陽臺等建筑主體結構內的有蓋的花池、空調機位等,應與其相連的建筑空間視為一體計算建筑面積。
六、共有建筑面積分攤原則
1、產權各方有合法權屬分割文件或協議的,按文件或協議規定執行;無合法權屬分割文件或協議的,可按本《規則》執行。
2、房屋共有建筑面積分攤以幢為單位。共有建筑面積分攤僅限于本幢內的共有建筑面積。
3、為整幢大樓服務的多功能綜合樓的共有建筑面積按各功能區相關建筑面積比例來進行分攤。
4、其它共有建筑面積應根據其使用功能與服務對象情況進行分攤。
5、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不劃分各套分攤的具體部位。共有部位建筑面積一經分攤,不得任意改變使用功能。
6、幢共有建筑面積是指為整幢服務的共有建筑面積,由全幢進行分攤。
7、功能區共有建筑面積是指專為某一功能服務的共有建筑面積,由該功能區進行分攤。
8、層內共有建筑面積:住宅統一分攤;非住宅因功能不同,由各層各自進行分攤。
9、房屋與房屋之間利用通廊(含架空通廊)等相連通的,通廊建筑面積視作所屬功能區共有面積。
七、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1、本幢房屋內的電梯井、管道井、垃圾道、觀光(井)梯、提物井等。
2、共有的樓梯間、電梯間。
3、為本幢服務的變電室、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大樓監控室、設備間、值班室以及公共用房、管理用房等。
4、共有的門廳、大廳、過道、門廊、門斗、走廊、檐廊等。
5、屋頂共有的電梯機房、水箱間、機電設備用房等。
6、公共建筑物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筑面積。
八、不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1、人防工程。
2、已出售給產權人獨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車庫、車棚等。
3、用作公共使用的亭、塔,道路旁人行走廊,綠化帶場所的公共設施。
4、用作公共事業、市政建設的建筑物。
5、層高超過2.20米的避難層中用作消防避難的建筑面積。
6、物業用房、為多幢房屋服務的管理用房、設備用房、居委會、派出所等公共用房,以及會所、儲蓄所、娛樂活動室、閱覽室、托兒所等經營性用房。
7、架空層中的架空部位。
九、共有面積分攤方法
1、多功能綜合樓(含商住樓)的非住宅層內單獨通往住宅層的梯間以及門廳等共有建筑面積,由住宅層分攤;若該共有部分又可與非住宅層相連通的,則由住宅層與相連通的非住宅層分攤。
2、為整幢服務的消防通道(樓梯、電梯、連廊)、屋頂梯間以及幢內其它商住共用建筑面積由全幢分攤。
3、專為住宅部分服務并在住宅功能區內的樓梯等共有建筑面積由住宅部分分攤。
4、專為商業、辦公等部分服務的電梯、門廳、過道等共有建筑面積由商業、辦公等部分分攤。
5、地下室相通,地面上獨立的兩幢或兩幢以上的房屋,以規劃部門確定的室內地坪±0劃分為地上和地下兩部分,地上部分分幢計算房屋建筑面積,地下層單獨計算房屋建筑面積,地下層內為地上服務的共有建筑面積不予分攤。
6、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同屬一幢房屋時,地下室不計容積率時,地下室與地下共有部位單獨計算建筑面積,地下共有部位列入不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地下室計容積率時,地下室建筑面積計入全幢建筑面積,處于地下部分的共有部位由使用該共有部位的范圍分攤。
7、地下室車道和專門服務于車位的其它公共走道面積,由地下室各車位按套內建筑面積分攤。
8、單幢房屋的地下室各層與地面連通的樓梯間、電梯井、前室等出入口,其在地面部分的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方法:
。1)出入口設在該幢房屋主墻外,其建筑面積列入地下室功能區共有建筑面積進行分攤。
。2)出入口設在該幢房屋主墻內,且與該幢房屋地面以上部分沒有連通,其建筑面積列入地下室功能區共有建筑面積進行分攤。
。3)出入口設在該幢房屋主墻內,且與該幢房屋地面以上部分連通,其建筑面積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積進行分攤。
9、斜面結構屋頂下面(如閣樓)層高在2.2米以上部位應參與整幢大樓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
10、原設計為整體商場,后分割成通道和若干鋪位,通道的建筑面積由各相關層鋪位按其套內建筑面積分攤。
11、計算容積率的架空層可計算建筑面積,但應計入不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12、位于房屋內的封閉建筑空間,凡計算建筑面積的,均列為不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十、具體計算方法
(一)套內建筑面積
1、套內使用面積
。1)套內使用面積包括臥室、起居室、廳、過道、廚房、衛生間、儲藏室、壁櫥等空間面積的總和;
。2)套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
。3)不包括在結構面積內的煙囪、通風道、管道井等均計入使用面積;
(4)內墻面裝修厚度計入使用面積。
2、套內墻體面積
套內墻體面積為套內使用空間周圍的圍護或承重墻體所占的面積。其中各套之間的分隔墻和套與共有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等共有墻,均按墻體水平面積的一半計入套內墻體面積。套內自有墻體按水平投影面積全部計入套內墻體面積。
3、套內陽臺建筑面積
套內陽臺建筑面積均按陽臺底板邊緣與房屋外墻之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4、在實際工作中,也可以按照套型的中線尺寸,加上陽臺的建筑面積,直接計算套內建筑面積。
(二)一般住宅樓
1、幢共有建筑面積
幢共有建筑面積=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整幢各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的建筑面積等
2、幢共有建筑面積分攤系數K
K=(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整幢各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的建筑面積)/整幢各套內建筑面積之和
3、套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套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幢共有建筑面積分攤系數K
4、套建筑面積
套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套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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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住宅和商業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積將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積按比例分攤成住宅和商業兩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攤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積和商業部分分攤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積,分別加入住宅和商業總面積內,然后按各自功能分別進行分攤。
2、住宅部分:將分攤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積,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積,得到住宅部分總的共有建筑面積,然后按各套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分別計算住宅的分攤系數、各套房屋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各套建筑面積。
3、商業部分:將分攤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積,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積,按各層建筑面積依比例分攤至各層,作為各層共有建筑面積的一部分,加至各層的共有建筑面積中,得到各層總的共有建筑面積,然后再根據層內各套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分別計算商業部分各層的分攤系數、各套房屋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各套建筑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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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功能綜合樓是指具有多種用途的建筑物,即幢內有住宅、商業用房,也有辦公用房,各共有建筑面積的功能與服務對象同住宅或商住不同。對其共有建筑面積應首先分攤整幢的共有建筑面積,把它分攤到各功能區;功能區再把分到的分攤面積和功能區自身的共有建筑面積加在一起,再分攤至功能區內各層;然后再把功能區分到的共有建筑面積和層自身的共有建筑面積加在一起,最后分攤至各套或各戶。
如果功能區內各層的結構、共有建筑面積基本一致時,則可免去層一級分攤,由功能區直接分攤到套或戶。
分攤計算方法可參照商住樓操作。
十一、附則
1、本《規則》下發前已確權發證或者已實施面積測繪的房屋,其建筑面積計算,仍按原計算方法執行。
2、本《規則》與《房產測量規范》及國家法律規章不一致的,以《房產測量規范》及國家法律規章為準。
3、本《規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4、本《規則》由贛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件:術語解釋
1、房屋──具有承重支柱,有頂蓋(屋面)及圍護墻(柱)體,以鋼、鋼筋混凝土或以鋼筋混凝土、磚、石、木等材料建造的供人們生產、生活或經營的建筑物。
2、幢──是指一座獨立的,包括不同結構和不同層次的房屋。
3、架空房屋──一般為底層架空,以柱子作為承重支撐物的房屋。架空部位一般為通道、水域或斜坡,也有在房屋中間層架空的。
4、假層──指位于自然層以上,層高不是全部為2.20米以上的非正式層。
5、夾層──位于兩自然層之間的樓層,指房屋內部空間的局部層次。
6、技術層──通常指用作水、電、暖、衛生等設備安裝的局部層次。
7、結構轉換層──建筑物某樓層的上部與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該樓層上部與下部采用不同結構類型,并通過該樓層進行結構轉換,則該樓層稱為結構轉換層。
8、閣樓──指利用坡形屋頂的悶頂部分作為使用房間的,該使用房間稱為閣樓。
9、地下室──室內地坪±0以下的建筑物稱為地下室。
10、柱廊──有頂蓋和支柱,供人們通行的建筑物,稱為有柱走廊,簡稱柱廊。
11、騎樓──底層為有柱廊房,廊道上方建為樓房的一部分。一般建于道、路、街、巷兩側。房屋為用作社會公共道路的有柱廊房,廊上為樓房一部分的臨街樓房。
12、挑廊──指二層以上挑出房屋墻體外,有圍護結構(如欄桿),有頂蓋,無支撐柱的外走廊。
13、門廊、門斗──建筑物門前有頂蓋,有支柱或圍護結構的進出通道。門廊、門斗必須具備與房屋相連通,有永久性的、結構牢固的頂蓋,支撐頂蓋的是柱稱為門廊,支撐頂蓋的是實體墻稱為門斗。
14、檐廊──在屋檐下有頂蓋、有廊臺和建筑物相連的用作通道的伸出部位。
15、通廊、架空通廊──指聯接建筑物間,有頂蓋、有廊臺,具備一定形式的通道。在地面上的稱底層通廊或長廊、回廊;高出地面的,二層以上的則稱架空通廊。
16、層高──是指地面到樓面、樓面到樓面、樓面到平臺(不含隔熱層)的垂直距離。
17、曬臺(露臺)──指供人室外活動的屋面或底層伸出室外的有圍護無頂蓋的臺面。
18、陽臺──有永久性上蓋、有圍護結構、有臺面、與房屋相通、可以供人活動或晾曬衣物等的空間。
19、樓梯──是指房屋層之間供垂直交通使用的通道。
20、室外樓梯──依靠房屋外墻體搭建的永久性供垂直交通使用的通道。
21、屋頂水箱間──指突出房屋屋面水箱或水池周圍有圍護結構,有頂蓋的附屬設施。
22、屋頂樓梯間──指突出房屋屋面有頂蓋,四周有圍護結構,層高在2.20米以上供上屋頂頂層維修或安全出口用的通道間。
23、屋頂電梯間──指突出房屋頂層供停放、檢修、升降電梯用房。
24、設備間──一幢大樓內放置消防設施等各種應用設備以及進行綜合布線交接的房屋。原則上以設計圖紙所標定的用途認定,設備間都應有具體明確的用途。
25、功能區──根據各共有建筑部位的用途而劃分的服務范圍稱為功能區。
26、柱──指結構柱,是指獨立支撐結構的豎向構件。
27、圍護結構──將空間豎向分割成相對獨立,不易通行的兩個或多個部分的實體,如墻、欄桿等。一般高度不低于1.1米。
28、落地窗──凸出房屋外墻面,且底平面和室內地坪面高度一致的窗。
29、凸窗──凸出房屋外墻面,且底平面高于室內地坪的窗。
30、挑臺──指二層以上,挑出房屋墻體外,無支柱、無頂蓋、有圍護結構、有臺面,與房屋相通并且可以供人活動的房屋附屬設施。
31、挑樓──指二層以上,有一層或多層樓面挑出下層樓面墻體外的樓層。
32、物業用房──是指由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的供物業管理活動中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一般包括物業辦公用房、物業清潔用房、物業管理用房和業主委員會活動用房等。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屬于業主,物業管理公司只有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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