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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價款的確定與調整
導語:隨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基本建設作為重要的產業支柱在國民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有著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時,相應的法律法規也在不斷的完善健全,保證經濟發展的順利進行。
1為使采用的合同價款形式,以便投標人考慮風險,合理報價
合同價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種:
(1)固定單價合同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應當采用固定單價合同,以體現風險共擔的原則。承、發包雙方必須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并約定超出風險范圍時的綜合單價調整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可按下述原則執行:
主要材料價格漲跌超出有經驗的承包商可預見的范圍時,材料單價可以調整。調整方法為:在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時,若工程所在地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材料指導價上漲超過開標時材料指導價的10%,10%以內部分由承包人承擔,10%以外部分由發包人承擔;若工程所在地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材料指導價下跌超過開標時材料指導價的5%,5%以內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發包人受益。分部分項單項工程量變更超過15%,并且該項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合計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結算的依據。當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發生工程量變更時,其措施項目費用中相應的模板、腳手架工程量應作適當調整。
(2)固定總價合同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形式。但工期在一年以內,合同總價在500萬元以內,并且施工圖設計深度符合規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總價合同。采用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招標人應給投標人提供足夠時間,在投標前復核確認清單工程量的準確性,修正招標文件中的缺陷或者錯誤,否則,不得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形式。
(3)可調價格合同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一般不采用可調價格合同形式。確實需要采用的,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
2合同價款的調整范圍及調整方式
(1)按綜合單價的包干形式結算,在合同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承包項目的單價是按綜合單價包死,不能調整,不論市場漲跌均不能調整,如合同約定鋼筋制安費按5000元/噸,那么竣工時就只能按5000元/噸結算,不管你實際購買時的費用是4000元/噸還是6000元/噸,均只能按5000元/噸結算,這就是按綜合單價包干。
(2)工程量按照竣工圖調整是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是可以調整的,而且是按照實際竣工圖所示的工程量給予調整。該條款表達的意思是原合同內約定的工程量只是概算,并非最后結算的依據。比如,原合同約定需完成100噸的鋼筋制安工程量,但實際竣工時經計算發現實際完成了110噸的工程量,那么,結算時就可以按照110噸進行調整,而不是按照100噸結算;需要指出的是,工程量按竣工圖調整,作為工程量調整依據的竣工圖,必須是經過合同雙方確認的,才能作為工程量調整的依據。
(3)屬于措施項目費按照該部分合同包干形式結算,無論實際情況如何結算時均不能調整,該條款表達的意思是合同內約定的屬于措施項目費的項目的費用是包死的,即價格與工程量均不能調整,不論你賺還是虧!那么,在合同簽訂前,你就要仔細看看合同內哪些是措施項目,它的費用是高是低,還有,工程量是真是假,有沒有多算或少算,這些項目的費用在合同簽訂前就要好好算算,否則,合同簽完之后就不能調整了,結算時就要按合同約定結算,哪怕是你被人多算,或漏算,都不能調整。
3現場施工條件的變化下的合同價款調整
(1)地質條件的變化。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時,根據其影響采取不同的處理方法,引起工程變更、設計變更,都要按照變更的程序來處理,當需要進行重新設計時,應該由承包人根據新的設計方案,給出報價,由工程師根據相關資料來決定費用的增加,而由于地質條件變化導致的人工工時增加、人工效率低、施工機械臺班增加、效率低、管理費增加等都應該給予補償。
(2)不可抗力。我國工程領域對于可抗力發生后的處理原則是各自承擔自身損失,合同雙方對于這種處理方法已經都默認了。在此,建議對于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的處理仍然可以采取我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規定,各自承擔自身損失,工期給予順延。
不可抗力的發生,對合同雙方都有一定的影響,對工程本身必然也有很大的影響。因而合同雙方必須采取一定的措施來減少由此帶來的損失,使損失達到最小。由于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的大小,可能導致的結果也是不同的,它可能導致工期拖延、施工方案改變、施工順序改變、合同終止等情況。不可抗力的影響在不是很長的情況下,承發包雙方可以在該事件發生后仍然履行合同,對工期給予一定的順延。當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比較大,在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停工后合同規定時間內還不能夠復工,對于合同的某一方繼續履行合同情況下可能導致更大的損失,該方可以根據合同規定要求終止合同的履行。對于不同情況下的處理價款調整的方法是不同,可以根據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不同的結果進行調整。
4外部條件的變化下的合同價款調整
(1)工程所在地法律、法規的變化。我國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對于該種情況有僅僅在可調價格合同中的調整因素中提出,其余合同形式下的調整因素都由雙方的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所在國的法律、法規發生變更時,如提出進口限制、外匯管制、稅率提高、勞動法的改變等,都可能引起承包商施工費用的增加。此類風險是承包人難以預料的,應該納入發包人的風險范圍內,不管合同類型如何,合同價款都應該做出調整。
(2)物價的變化。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的推行,施工圖預算模式下的物價的調整方法已經越來越不再適用,承發包雙方必須在合同中約定合適的調價方法來減少工程結算時的爭議。FIDIC合同條件是目前國際工程運用的最多的一種合同文本,其處理原則、方法已經得到了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認同,因而,在此建議對于物價風險的調整采用FIDIC合同條件的規定,運用調價公式來對物價風險進行調整。運用調價公式來對物價風險進行調整,其主要需要確定的有固定系數及各調整因子權重的確定、調價指數的選擇和調價基數的確定等。
根據物價風險調整合同價款的含義,物價風險下的合同價款調整是因資源價格的漲落而對承包商進行成本補償,這一條是判定各款項是否應納入調價基數的首要依據,其次應考慮到加入的價款是否影響原有調價公式的權重系數。工程合同價款按支付時間不同又可以分為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各種合同條件對于進度款的包含內容也不同,FIDIC合同條件中進度款不僅包含了工程量清單的支付項目,也包含了索賠款和變更款,計日工價款、違約金,獎金,扣除的保留金等,我國現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進度款內容則不包括索賠款。
價格是合同成立的關鍵因素,合同各方對價格形成一致意見時,合同其余條款容易達成一致意見。工程合同中工程造價由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用、管理費和利潤以及稅收組成,是各方利益的主要抗衡點,且建設工程由于其標的普遍較大,履行時間較長,涉及方面較多,工程價款的支付作為發包方控制工程建設的重要手段,獲取工程價款作為承包方繼續進行施工,獲取回報的保障,建筑工程合同價款與支付的約定比較一般合同應該更加詳細、具體、明確,作到合同支付流程沒有遺漏,違約發生時處理程序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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