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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管理辦法全文
《公路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管理辦法》已于2015年6月19日經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5年6月26日
公路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公路工程設計與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設計施工質量,推進現代工程管理,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路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獨立橋梁、隧道(以下簡稱公路工程)的設計施工總承包,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設計施工總承包(以下簡稱總承包),是指將公路工程的施工圖勘察設計、工程施工等工程內容由總承包單位統一實施的承發包方式。
第三條國家鼓勵具備條件的公路工程實行總承包。
總承包可以實行項目整體總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實行總承包,或者對交通機電、房建及綠化工程等實行專業總承包。
項目法人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采用總承包的范圍。
第四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對公路工程總承包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總承包合同相關當事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等情況進行督查,對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設計變更等進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對總承包單位進行信用評價。
第二章 總承包單位選擇及合同要求
第五條總承包單位由項目法人依法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公路工程總承包招標。
公路工程總承包招標應當在初步設計文件獲得批準并落實建設資金后進行。
第六條總承包單位應當具備以下要求:
(一)同時具備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勘察設計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
(二)具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財務能力,滿足招標文件中提出的關于勘察設計、施工能力、業績等方面的條件要求;
(三)以聯合體投標的,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并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
(四)總承包單位(包括總承包聯合體成員單位,下同)不得是總承包項目的初步設計單位、代建單位、監理單位或以上單位的附屬單位。
第七條總承包招標文件的編制應當使用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定的標準招標文件。
在總承包招標文件中,應當對招標內容、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報價組成、合同工期、分包的相關要求、勘察設計與施工技術要求、質量等級、缺陷責任期工程修復要求、保險要求、費用支付辦法等作出明確規定。
第八條總承包招標應當向投標人提供初步設計文件和相應的勘察資料,以及項目有關批復文件和前期咨詢意見。
第九條總承包投標文件應當結合工程地質條件和技術特點,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初步設計的優化建議;
(二)項目實施與設計施工進度計劃;
(三)擬分包專項工程;
(四)報價清單及說明;
(五)按招標人要求提供的施工圖設計技術方案;
(六)以聯合體投標的,還應當提交聯合體協議;
(七)以項目法人和總承包單位的聯合名義依法投保相關的工程保險的承諾。
第十條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投標文件的編制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止,不得少于60天。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提出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提供施工圖設計技術方案的具體要求。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中標人有權使用未中標人的技術方案的,一般應當同時明確給予相應的費用補償。
第十一條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地質條件、技術特點和施工難度確定評標方法。
評標專家抽取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評標委員會應當包含勘察設計、施工等專家,總人數應當不少于9人。
第十二條項目法人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總承包合同。
第十三條項目法人和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合同中約定總承包風險的合理分擔。風險分擔可以參照以下因素約定:
項目法人承擔的風險一般包括:
(一)項目法人提出的工期調整、重大或者較大設計變更、建設標準或者工程規模的調整;
(二)因國家稅收等政策調整引起的稅費變化;
(三)鋼材、水泥、瀝青、燃油等主要工程材料價格與招標時基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四)施工圖勘察設計時發現的在初步設計階段難以預見的滑坡、泥石流、突泥、涌水、溶洞、采空區、有毒氣體等重大地質變化,其損失與處治費用可以約定由項目法人承擔,或者約定項目法人和總承包單位的分擔比例。工程實施中出現重大地質變化的,其損失與處治費用除保險公司賠付外,可以約定由總承包單位承擔,或者約定項目法人與總承包單位的分擔比例。因總承包單位施工組織、措施不當造成的'上述問題,其損失與處治費用由總承包單位承擔;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費用的增加。
除項目法人承擔的風險外,其他風險可以約定由總承包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總承包費用或者投標報價應當包括相應工程的施工圖勘察設計費、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缺陷責任期維修費、保險費等?偝邪捎每們r合同,除應當由項目法人承擔的風險費用外,總承包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
項目法人應當在初步設計批準概算范圍內確定最高投標限價。
第三章 總承包管理
第十五條項目法人應當依據合同加強總承包管理,督促總承包單位履行合同義務,加強工程勘察設計管理和地質勘察驗收,嚴格對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投資和環保等環節進行把關。
項目法人對總承包單位在合同履行中存在過失或偏差行為,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影響合同目標實現的,應當對總承包單位法人代表進行約談,必要時可以依據合同約定,終止總承包合同。
第十六條采用總承包的項目,初步設計應當加大設計深度,加強地質勘察,明確重大技術方案,嚴格核定工程量和概算。
初步設計單位負責總承包項目初步設計階段的勘察設計,按照項目法人要求對施工圖設計或者設計變更進行咨詢核查。
第十七條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和工程施工需要,分階段提交詳勘資料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并按照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完善。施工圖設計應當符合經審批的初步設計文件要求,滿足工程質量、耐久和安全的強制性標準和相關規定,經項目法人同意后,按照相關規定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施工圖設計經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總承包單位依據總承包合同,對施工圖設計及工程質量、安全、進度負總責。負責施工圖勘察設計、工程施工和缺陷責任期工程修復工作,配合項目法人完成征地拆遷、地方協調、項目審計及交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十九條項目法人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等要素,依據有關規定程序選擇社會化的監理開展工程監理工作。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和合同,對總承包施工圖勘察設計、工程質量、施工安全、進度、環保、計量支付和缺陷責任期工程修復等進行監理,對總承包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計劃、采購與施工的組織實施計劃、施工圖設計文件、專項技術方案、項目實施進度計劃、質量安全保障措施、計量支付、工程變更等進行審核。
第二十條總承包工程應當按照批準的施工圖設計組織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和合同約定,細化設計施工組織計劃,擬定設計施工進度安排、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目標、環境保護措施、投資完成計劃。
第二十一條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設計與施工的協調,建立工程管理與協調制度,根據工程實際及時完善、優化設計,改進施工方案,合理調配設計和施工力量,完善質量保證體系。
第二十二條工程永久使用的大宗材料、關鍵設備和主要構件可由項目法人依法招標采購,也可由總承包單位按規定采購。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采購責任。由總承包單位采購的,應當采取集中采購的方式,采購方案應當經項目法人同意,并接受項目法人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對分包工程的管理。選擇的分包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格條件,并經項目法人同意,分包合同應當送項目法人。
第二十四條總承包工程應當按照招標文件明確的計量支付辦法與程序進行計量支付。
當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進行管理時,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按照各分項工程合計總價與合同總價一致的原則,調整工程量清單,經項目法人審定后作為支付依據;工程實施中,按照清單及合同條款約定進行計量支付;項目完成后,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調整后最終的工程量清單編制竣工文件和工程決算。
第二十五條總承包工程實施過程中需要設計變更的,較大變更或者重大變更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一般變更應當在實施前告知監理單位和項目法人,項目法人認為變更不合理的有權予以否定。任何設計變更不得降低初步設計批復的質量安全標準,不得降低工程質量、耐久性和安全度。
設計變更引起的工程費用變化,按照風險劃分原則處理。其中,屬于總承包單位風險范圍的設計變更(含完善設計),超出原報價部分由總承包單位自付,低于原報價部分,按第二十四條規定支付。屬于項目法人風險范圍的設計變更,工程量清單與合同總價均調整,按規定報批后執行。
項目法人應當根據設計變更管理規定,制定鼓勵總承包單位優化設計、節省造價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要求,負責缺陷責任期的工程修復等工作,確保公路技術狀況符合規定要求。
第二十七條總承包單位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符合質量安全標準,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規定義務后,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合同完成全部支付。
第二十八條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交、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提交竣工圖紙和相關文件資料。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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