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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流程
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書要怎么注冊呢?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分享最新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流程,僅供參考!
根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規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于一個相關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沒有《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第十三條所列情形。
一、初始注冊申請應提交的材料
1、本人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初始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張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冊執業證書使用)和相應電子文檔 (電子文檔通過網上報送給省級注冊管理機構);
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3、身份證件(身份證或軍官證、警官證等)復印件;
4、與聘用單位簽訂的有效聘用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參加社會保險的清單復印件(退休人員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證明復印件);
5、學歷或學位證書、職稱證書復印件,與申請注冊專業相關的工程技術、工程管理工作經歷和工程業績證明;
6、逾期初始注冊的,應提交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的復印件。
二、變更注冊應提交的材料
1、本人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變更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張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冊執業證書使用)和相應電子文檔 (電子文檔通過網上報送給省級注冊管理機構);
2、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有效聘用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參加社會保險的清單復印件(退休人員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證明復印件);
3、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單位的,申請人應提供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終止或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復印件,或由勞動仲裁機構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仲裁文件復印件)?缡、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單位的,還須提供滿足新聘用單位所在地相應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4、在注冊有效期內或有效期屆滿,變更注冊專業的,應提供與申請注冊專業相關的工程技術、工程管理工作經歷和工程業績證明,以及滿足相應專業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5、在注冊有效期內,因所在聘用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應在聘用單位名稱變更后30日內按變更注冊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并提供聘用單位新名稱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延續注冊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延續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張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冊執業證書使用)和相應電子文檔 (電子文檔通過網上報送給省級注冊管理機構);
2、與聘用單位簽訂的有效聘用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參加社會保險的清單復印件(退休人員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證明復印件);
3、在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的復印件。
四、注銷注冊所需資料
按照《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要求,注冊監理工程師本人和聘用單位需要申請注銷注冊的,須填寫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銷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和相應電子文檔(電子文檔通過網上報送給省級注冊管理機構)。省級注冊管理機構發現注冊監理工程師有注銷注冊情形的,須填寫并向建設部報送注銷注冊申請表。
被依法注銷注冊者,當具備初始注冊條件,并符合近三年的繼續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請初始注冊。
五、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遺失破損補辦所需資料
因注冊執業證書、執業印章遺失、破損等原因,需補辦注冊執業證書或執業印章的,申請人須填寫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執業印章遺失破損補辦申請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張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冊執業證書使用)和相應電子文檔 (電子文檔通過網上報送給省級注冊管理機構)。對注冊執業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的,還須提供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的證明材料。
一、注冊審批程序
(一)申請人填寫注冊申請表和相應電子文檔,將申請注冊申報材料交聘用單位。
(二)聘用單位在注冊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單位印章后,將申請人的注冊申報材料和相應電子文檔(電子文檔通過網上報送給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注冊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級注冊管理機構)報送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注冊管理機構。
(三)省級注冊管理機構受理申請注冊申報材料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初審完畢。對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申請注冊的電子文檔,省級注冊管理機構應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網站或中國工程建設信息網,登錄“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系統”,使用管理版進行受理、初審,形成《申請注冊監理工程師初始、延續、變更注冊初審意見匯總表》后上報。省級注冊管理機構應認真核對有關申報材料是否與原件相符,是否符合注冊條件,在注冊申請表上簽署初審意見,加蓋單位公章。省級注冊管理機構應在初審完畢后10日內,將申請注冊申報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建設部。中國建設監理協會受建設部委托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和初審意見。
(四)中國建設監理協會收到省級注冊管理機構上報的申報材料和初審意見后,對申請初始注冊的,在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審查意見報建設部建筑市場管理司。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在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準予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人員,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對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省級注冊管理機構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待補正材料或補辦手續后,按程序重新辦理。
(五)對申請初始注冊的,建設部建筑市場管理司收到中國建設監理協會上報的審查意見后,將審查意見結果在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公示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間之內。公示完畢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手續。建設部自作出批準初始注冊決定之日起10日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網和中國工程建設信息網公告審批結果。對準予初始注冊的人員,由中國建設監理協會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
(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變更注冊的,申請人須先將書面申報材料交原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注冊管理機構,經審查同意蓋章后再將書面申報材料交新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注冊管理機構初審。
(七)各省級注冊管理機構負責收回延續注冊、變更注冊、注銷注冊和遺失破損補辦未到注冊有效期的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注冊的由新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注冊管理機構負責收回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交中國建設監理協會銷毀
二、辦理程序及期限
(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范圍
1、定期受理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復審申請的初審,受理時間按建設部規定;
2、限期受理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變更申請;
3、以下情況不予受理:
(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由廳政務辦理中心窗口(以下簡稱窗口)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并制作《建設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
(2)不屬于本廳職權范圍的行政許可的。由窗口即時制作《建設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接收申請材料時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現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不予受理,給予警告。由窗口即時或者在5日內制作《建設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工作時限:5天。
(二)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工作時限:5天(補正材料時間除外)
直接受理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復審的初審,按以下程序辦理:
1、更正材料。對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由窗口向申請人指出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2、接收申請材料。對屬于本廳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窗口即時制作《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發送申請人。
申請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窗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3、補正材料通知。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申請,由窗口當場或者在5日內制作《建設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直接發送申請人,中心自收齊符合法定形式的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工作時限:5天。
4、即時受理。經窗口工作人員初審、復查,對當場可以確定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申請,實行即時受理。即時制作《建設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即時受理時,不發送《建設行政許可申請許可材料接收憑證》。工作時限:當天。
5、限期受理。對不能即時決定是否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實行限期受理。中心在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制作《建設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或《建設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工作時限:5天。
(三)審查、辦理行政許可。審查工作時限:20天。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復審的初審實行限期辦理,并按以下程序進行:
1、中心初審。中心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是否組織現場抽查或組織專家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工作時限:10天。
2、征求建管處意見。建管處對中心提出的有關問題或其他涉及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的問題提出意見。工作時限:2天。
對于需要到現場核實的,經分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天,中心制作《建設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發送申請人,并說明延期理由。
對于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經分管領導批準,中心會同有關處室組織實施。中心制作《建設行政特別程序通知書》,告知申請人所需時間及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內。
3、廳領導審定。由中心擬制準予或不準予行政許可的初審意見建議提交廳長(專題)辦公會議審議或分管廳領導審定,作出準予或不準予行政許可的初審意見決定。工作時限:3天。
4、網上公示。中心窗口于當日或次日對作出許可初審決定的申請事項在省建設廳網站(網址:www.hunanjs.gov.cn)行政許可欄公示7天,供公眾監督、舉報。
5、初審意見上報建設部。工作時限:5天。
中心在廳作出行政許可的初審意見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核準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建設部。
(四)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變更的辦理
1、受理變更申請。工作時限:2天(補正材料時間除外)
受理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變更申請按原變更程序進行。
受理經市級主管部門審核的變更申請,按以下程序進行:
、 接收申請材料。窗口收到市級主管部門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即時制作《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發送初審機關經辦人。
、 即時受理。窗口審查經審核后的申請材料,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變更申請,自收到市級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即時受理時,不發送《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工作時限:當天。
⑶ 限期受理。窗口審查經審核后的申請材料,認定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窗口在2日內制作《建設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直接發送申請人,中心自收齊符合法定形式的補正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窗口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工作時限:2天。
2、審查、辦理變更。工作時限:5天。
、 即時辦理。工作時限:當天。
經窗口初審、復查,對可以即時辦理的變更申請,實行當場辦結。準予變更的,即時辦理變更手續;不予變更的,即時制作《不予變更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應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發送申請人。
即時辦理時,不發送《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建設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 限期辦理。工作時限:5天。
對不能即時辦理的變更申請,在變更申請受理之日起5天內辦結。準予變更的,窗口辦理變更手續;不予變更的,窗口制作《不予變更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應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發送申請人。對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變更名稱,中心須制作申請報告,向建設部申請辦理行政許可證件變更。工作時限: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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