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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監理工程師考試知識點:監理合同的履行
監理人在履行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認真勤奮地工作,公正地維護有關方面的合法權益。小編下面為大家整理關于監理合同履行的知識點,歡迎閱讀參考:
一)監理工作
1、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與完成正常工作相關,在委托正常監理工作范圍以外監理人應完成的 工作?赡馨ǎ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續 時間;
(2)增加監理工作的范圍和內容等。如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承包合同不能按期 竣工而必須延長的監理工作時間。又如委托人要求監理人就施工中采用新工藝施工部分編制 質量檢測合格標準等都屬于附加監理工作。
2.額外工作
“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蚪K 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前不超過 42 天的準備工作時間。
如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承包人的施工被迫中斷,監理工程師應完成的確認災 害發生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合格和不合格部分、指示承包人采取應急措施等,以及災害消 失后恢復施工前必要的監理準備工作。
二)雙方的義務
1、委托人義務
1)委托人應負責建設工程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工作,滿足開展監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 部條件。
2)與監理人做好協調工作。委托人要授權一位熟悉建設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 駐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此人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3)為了不耽擱服務,委托人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就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 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4)為監理人順利履行合同義務,做好協助工作。協助工作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 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2)在雙方議定的時間內, 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監理服務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3)為監理人駐工地監理機構開展正常工作提供協助服務。服務內容包括信息服務、物 質服務和人員服務 3 個方面。
1)信息服務是指協助監理人獲取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構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以掌握產品質量信息,向監理人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以方便監 理工作的組織協調。
2)物質服務是指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備、設施、生活條件等。如果 雙方議定某些本應由委托人提供的設備由監理人自備,則應給監理人合理的經濟補償。對于 這種情況,要在專用條件的相應條款內明確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通常為: 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 x設施原值+管理費
3)人員服務是指如果雙方議定,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也應在專 用條件中寫明提供的人數和服務時間。
2、監理人義務
(1)監理人在履行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認真勤奮地工作,公正地維護有 關方面的合法權益。
(2)合同履行期間應按合同約定派駐足夠的人員從事監理工作。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需 要調換總監理工程師,必須首先經過委托人同意,并派出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人員。
(3)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合同業務有關 的保密資料。
(4)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監理人使用的設施和物品都屬于委托人的財產,監理工作完成 或中止時,應將設施和剩余物品歸還委托人。
(5)非經委托人書面同意,監理人及其職員不應接受委托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 有關的報酬,以保證監理行為的公正性。
(6)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7)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申明的 秘密。
(8)負責合同的協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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