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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知識點:合同擔保
第一章重點歸納:合同法律關系的構成主體、客體和內容;法律事實的類別;代理的特點、種類;無權代理的表現及處理;擔保的種類及相關知識;建筑工程一切險的承保危 險、除外責任及保險期;公證與鑒證的原則、相同點和不同點。
一、核心知識點
(一)擔保的擔保人:
擔保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五種。在這五種典型擔保方式中,保證必須由第三人作擔保人,抵押、質押可以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作擔保人,留置、定金只能由債務人本 人作擔保人
(二)可以作為抵押和不能作為抵押的財產
(三)保證、抵押、質押的概念
1.保證的概念和方式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法律關系必須至少有三方參加,即保證人,被保證人(債務人)和債 權人。
2、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擔保方式。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從變賣抵押物的價款中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稱為抵押人。
3、質押的概念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質權是一種約定的擔保物權,以轉移占有為特征。
二、重要知識點
(一)抵押合同生效的時間
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等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 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留置適用的合同
依《擔保法》規定,能夠留置的財產僅限于動產,且只有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權人才有可能實施留置。
(三)可以權利質押的權利
權利質押一般是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押人的擔保?梢再|押的權利包括: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三)定金處罰的原則
(1)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 20%。
(2)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3)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三、一般知識點
(一)抵押權的實現
抵押權的實現(三種方式:折價、拍賣、變賣)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 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保證的方式及在工程中的應用
1、保證方式: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2、應用
1)施工投標保證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沒收投標保證金或要求承保的擔保公司或銀行支付投標保證金:
(1) 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投標書;
(2)投標人在業主已正式通知他的投標已被接受中標后, 在投標有效期內未能或拒絕按“投標人須知”規定,簽訂合同協議或遞交履約保函。投標保證的有效期一般從投標截止日起到確定中標人止。
2)施工合同的履約保證
施工履約保證的有效期從提交履約保證起,到項目竣工驗收合格止。
3)施工預付款保證
預付款保證的有效期從預付款支付之日起至發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收回預付款之日止。 擔保金額應當與預付款金額相同,預付款在工程的進展過程中每次結算工程款(中間支付) 分次返還時,經發包人出具相應文件擔保金額也應當隨之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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