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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界定條件
我國《婚姻法》關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舉債問題,基本原則是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產生的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夫妻共同債務界定條件,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界定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據此,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為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兩個基本特征:
1、債務應當產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
2、債務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
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于共同債務。相反,如果債務不是發(fā)生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或者雖然發(fā)生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都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yǎng)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yǎng)負有贍養(yǎng)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問題
我國《婚姻法》關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舉債問題,基本原則是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產生的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實踐中,婚姻關系中的財產關系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社會生活和法律規(guī)定也都發(fā)生了變化,如婚前財產約定、AA制、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和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區(qū)分等。為此,《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夫妻一方在簽訂借款協(xié)議時,向出借人明確表示該筆債務系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那么就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不用夫妻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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