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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辦理指南
為了加強對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從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下面整理了關于利川市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辦理的指南,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適用范圍
利川市轄區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
二、審查類型
承諾件
三、審批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 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6年7月2日通過,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國家對環境影響登記表實行備案管理。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以及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53號令)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自批準之日起滿5年,建設項目方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應當報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核。原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10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審核同意。
四、受理機構
利川市環境保護局
五、決定機構
利川市環境保護局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1.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提交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符合要求;
2.項目選址、選線、布局符合區域、流域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環境和生態區劃;
3.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清潔生產要求;
4.項目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滿足相應環境功能區劃標準;
5.擬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滿足控制要求;
6.擬采用的生態保護措施能有效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
7.總量控制指標符合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的要求。
八、申請材料
1、項目申請人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申請文件1份
2、項目申請人填報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登記表一式3份
3、項目申請人委托具有乙級及以上資質的機構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一式5份
4、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備案證)、或項目概況資料(如項目總平面土(紅線圖)規劃選址意見、項目行業專項規劃、土地預審意見等相關資料)
5、項目所在市州環保局出具的項目排放污染物總量指標來源確認函(生態類項目除外);
6、涉及自然保護區的項目,需提交自然保護區相應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文件。
7、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辦理流程
申請→受理→審查→決定→送達
十、法定期限:
報告表30個工作日
十一、承諾期限:
經審查通過后5個工作日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三、結果送達:
電話通知領取
十四、監督投訴渠道:
投訴電話: 0718-7281550
十五、辦公地址:
利川市行政服務中心四樓環保窗口
十六、辦公時間:
工作日8:30--12:00 ;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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