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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環境評價師《海洋環境保護法》知識點

        時間:2024-06-29 04:28:14 環境評價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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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環境評價師《海洋環境保護法》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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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環境評價師《海洋環境保護法》知識點

          本節考綱要點:

          (1)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2)了解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內水、濱海濕地、海洋功能區劃的含義。

          (3)了解海洋生態保護的有關規定;

          (4)掌握入海排污口設置的有關規定;

          (5)掌握禁止、嚴格限制或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廢液或廢水的有關規定;

          (6)掌握須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能向海域排放污水或廢水的規定;

          (7)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的有關規定。

          《海洋環境保護法》(1999.12.25公布,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游、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也適用本法。

          注意:根據第95條規定:內水是指我國領;向內陸一側的所有海域,是構成國家領水的組成部分,即包括一國的海灣、海峽、海港、河口灣,測算領海的基線與海岸之間的海域,被陸地所包圍或通過狹窄水道連接海洋的海域。我國的渤海、膠州灣、吳淞口、珠江口和瓊州海峽等等均屬于我國的內水,適用于本法。

          領海:領海是鄰接我國陸地領土和內水的一帶海域。其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為十二海里。

          毗連區:為領海以外鄰接領海的一帶海域。毗連區的寬度為十二海里。據領;24海里。

          專屬經濟區:不是固有的,一國的專屬經濟區需要國家正式宣布。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200海里(370.4公里)。

          大陸架:為我國領海以外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至大陸邊外緣的距離為200海里。

          二、了解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內水、濱海濕地、海洋功能區劃的含義

          《海防法》第95條

          1、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

          2、內水:指我國領;向內陸一側的所有海域。

          3、濱海濕地:指低潮時水深淺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濕地帶,包括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間帶(或洪泛地帶)和沿海低地等。

          (它是海陸相互作用的重要地帶,也是河流入海的重要地帶。濱海濕地是魚類、貝類等水生動物和野生動物的棲息、繁衍場所。在一定條件下,濱海濕地能夠穩定沉積物,吸收、過濾污染物,同時也能控制與調節風暴潮和洪水。濱海濕地具有巨大的社會、經濟、資源和環境價值。本法明確了濱海濕地的概念,對依法保護濱海濕地將起重要作用。)

          4、海洋功能區劃,海洋功能區劃,是指依據海洋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以及自然資源和環境特定條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導功能和使用范疇。

          三、了解海洋生態保護的有關規定

          1、海洋生態保護的范圍

          第20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濱海濕地、海島、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區域及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

          對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價值的已遭到破壞的海洋生態,應當進行整治和恢復。

          2、海洋自然保護區的確定和條件(第21、22條)

          第21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海洋生態的需要,選劃、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

          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建立,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22條 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區域,以及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恢復的海洋自然生態區域;

          (二)海洋生物物種高度豐富的區域,或者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

          (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濱海濕地、入海河口和海灣等;

          (四)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遺跡所在區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區域。

          3、海洋特別保護區的建立

          第23條 凡具有特殊地理條件、生態系統、生物與非生物資源及海洋開發利用特殊需要的區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別保護區,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和科學的開發方式進行特殊管理。

          4、海洋生態保護

          第24條 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破壞。

          第25條 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應當進行科學論證,避免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危害。

          第26條 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的資源,應當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造成海島地形、岸灘、植被以及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的破壞。

          第27條 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建設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對海岸侵蝕和海水入侵地區進行綜合治理。

          禁止毀壞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

          第28條 國家鼓勵發展生態漁業建設,推廣多種生態漁業生產方式,改善海洋生態狀況。

          新建、改建、擴建海水養殖場,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海水養殖應當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并應當合理投餌、施肥,正確使用藥物,防止造成海洋環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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