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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辦學有哪些基本形式
關于中外合作辦學,想必很多人都存在不少疑問。下面和小編一來詳細了解中外合作辦學的相關事項吧!
1、 什么是中外合作辦學?
中外合作辦學是有關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依法審批的一種教育教學活動。內地與港澳臺合作辦學參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進行審批和管理。
(1)辦學主體:必須而且至少有中外兩個辦學主體,辦學主體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教育機構和外國教育機構;
(2)辦學地點:教育教學活動主要在中國境內進行;
(3)辦學方式:是合作辦學而不是合資辦學;外國教育機構、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單獨辦學。合作辦學主要指中外雙方在人才培養和教育教學方面的合作,也包括外國教育機構投入資金加強合作。
(4)招生對象:主要是中國公民,也可依據中國政府有關規定招收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學生。
可以利用中外合作辦學培養外國和港澳臺來華留學生,但來華留學生的學籍注冊和管理應按照來華留學生的管理辦法執行。
(5)行政許可:必須依法取得國家有關部門的行政許可獲得合法辦學資質。不允許在中外合作辦學獲得批準前招生。
中國教育機構沒有實質性引進外國教育資源,僅以互認學分的方式與外國教育機構開展的教育教學活動,例如一般的校際交流項目、外國大學預科班、雙聯學位、雙語授課項目、引進外國高校部分課程等,均不屬于中外合作辦學審批的范疇。
南開大學與澳大利亞弗林德斯大學合作醫院管理碩士班畢業照
2、 如何查詢依法批準的中外合作辦學?
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的規定,依法設立或者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均應當取得由審批機關頒發的并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編號、統一格式的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或者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
依法批準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含內地與港澳臺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以下同)在教育部教育涉外監管信息網公布,網址為http://www、crs、jsj、edu、cn。
3、 中外合作辦學有哪些基本形式?
中外合作辦學有三種基本形式,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以上三類也簡稱獨立法人機構、非獨立法人機構、項目。
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指外國教育機構同中國教育機構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機構。
從法律地位上劃分,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可分為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或獨立法人機構、非獨立法人機構。
(1)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內地與港澳臺合作辦學機構)
目前正式設立的有7所,正在籌備設立的2所,正式設立的有寧波諾丁漢大學、西交利物浦大學、北京師范大學-香港浸會大學聯合國際學院、上海紐約大學、昆山杜克大學、香港中文大學(深圳)、溫州肯恩大學;籌備設立的是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籌)、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籌)。
(2)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
目前國內有60余所,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中法工程師學院、華中科技大學中歐清潔能源學院、東北財經大學薩里國際學院、中山大學中法核工程技術學院等。
(3)中外合作辦學項目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規定,中國教育機構與外國教育機構以不設立教育機構的方式,在學科、專業、課程等方面,合作開展的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教學活動。
中澳合作MHA畢業典禮合照
4、 如何區分中外合作辦學與其他涉外辦學模式?
與中外合作辦學形式相近的涉外辦學模式主要有聯合培養和雙聯學位等。兩者區別在于是否依法申報并獲批;是否依法管理和運行;是否實質性地引進并使用外方高校優質課程和師資;是否有完整獨立的人才培養計劃和學生管理體系。
聯合培養、雙聯學位等涉外辦學模式并沒有相應國家法規對其進行專門規范,在教育國際合作實踐中,一般是指通過學分互認和雙校園培養、兩校學位授予而實現的教育國際人才培養合作。其特征是:
(1)項目備案制。此類辦學是高等院校教育開放的內容,不需要行政許可,但必須針對列入國家招生計劃的學生進行實施。如涉及授予外方學位,有關辦學協議如提前在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備案,可以方便了解項目信息及參與學生人數、名單,縮短認證周期;
(2)對外方是否有外籍教師、外方課程引進無具體要求;
(3)中外兩套人才培養計劃,學分互認。中外大學通過對雙方同一學科專業的課程評估,相互認可對方的學分;
(4)中外雙校園分段式銜接學習,學生通過在中外兩個校園分階段的學習,完成雙方約定的畢業和學分數等學習要求;
(5)學籍管理按照學校規定執行。在實踐中,中方院校在學生赴國外交流期間,一般采取保留學籍休學,或繼續注冊學籍兩種形式;
(6)中外合作院校一方或雙方授予學位;
(7)無特殊學費政策,學費標準按照普通高校學生標準進行,學生在國外期間一般按照中外兩校約定進行收費;
(8)日常管理納入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管理當中。由于沒有法規明確定義和規范,此類辦學在學分互認、學生在雙校園學習安排、教學質量要求、學位授予等方面均由中外院校根據其辦學自主權進行雙方協議約定進行,形式上變化較多。
中外合作辦學是由《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明確定義的,與聯合辦學和雙聯學位等區別在于:
(1)需要經過行政許可,辦學行為受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調整和保護;
(2)辦學是以引進優質教育資源為目的,對所引進的資源有明確的數量和質量要求,目前為:引進的外方課程和專業核心課程應當占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全部課程和核心課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國教育機構教師擔負的專業核心課程的門數和教學時數應當占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全部課程和全部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以上;
(3)中外雙方共同制訂人才培養計劃;
(4)不以中外雙校園學習為完成畢業要求的必要條件;
(5)注冊學位授予方的學籍。授予一方學位,注冊一方學籍;授予雙方學位,注冊雙方學籍。頒發境外學歷學位證書的中外合作辦學學生還需在入學后注冊教育部中外合作辦學頒發境外學歷學位證書注冊認證系統;
(6)學位授予按照中外雙方中外合作辦學協議約定,授予一方或雙方學位;
(7)學費按照培養成本補償的原則,報相應的教育主管部門和地方物價部門進行聯合審批;
(8)學校管理和國家系統管理同時進行。中外合作辦學除納入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管理之外,還按照國家中外合作辦學的特殊管理要求,定期進行評估、續辦申報等。
來源: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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