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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定額計價方法的性質
我國建筑產品價格市場化經歷了“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國家調控價”三個階段。定額計價是以概預算定額、各種費用定額為基礎依據,按照規定的計算程序確定工程造價的特殊計價方法。因此,利用工程建設定額計算工程造價就價格形成而言,介于國家指導價和國家調控價之間。
1、第一階段,國家定價階段
主要特征是:
(1)這種“價格”分為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費用簽證和竣工結算。
(2)這種“價格”屬于國家定價的價格形式,國家是這一價格形式的決策主體。
2.第二階段,國家指導價階段
其價格形成的特征是:
(1)計劃控制性。作為評標基礎的標底價格要按照國家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規定的定額和有關取費標準制定,標底價格的最高數額受到國家批準的工程概算控制。
(2)國家指導性。國家工程招標管理部門對標底的價格進行審查,管理部門組成的監督小組直接監督、指導大中型工程招標、投標、評標和決標過程。
(3)競爭性。投標單位可以根據本企業的條件和經營狀況確定投標報價,并以價格作為競爭承包工程手段。招標單位可以在標底價格的基礎上,擇優確定中標單位和工程中標價格。
3.第三階段,國家調控價階段
國家調控招標投標價格形成特征如下:
(1)自發形成。應由工程承發包雙方根據工程自身的物質勞動消耗、供求狀況等協商議定,不受國家計劃調控。
(2)自發波動。隨著工程市場供求關系的不斷變化,工程價格經常處于上升或者下降的波動之中。
(3)自發調節。通過價格的波動,自發調節著建筑產品的品種和數量,以保持工程投資與工程生產能力的平衡。
(二)工程定額計價方法改革及發展方向
1.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定額計價制度
國內工程造價管理體現出以下特點:
(1)政府特別是中央政府是工程項目的唯一投資主體。
(2)建筑業不是生產部門,而是消費部門。
(3)工程造價管理被簡單地理解為投資的節約。
2.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定額計價制度的改革
工程定額計價制度第一階段改革的核心思想是“量價分離”,即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并反映一定時期施工水平的人工、材料、機械等消耗量標準,實現國家對消耗量標準的宏觀管理。對人工、材料、機械的單價等,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依據市場價格的變化發布工程造價相關信息和指數,將過去完全由政府計劃統一管理的定額計價改變為“控制量、指導價、競爭費。”
工程定額計價制度改革的第二階段的核心問題是工程造價計價方式的改革。在建設市場的交易過程中,傳統的定額計價制度與市場主體要求擁有自主定價權之間發生了矛盾和沖突,主要表現為:
(1)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招投標雙方存在著大量的重復勞動。
(2)投標單位的報價按統一定額計算,不能按照自己的具體施工條件、施工設備和技術專長來確定報價;不能按照自己的采購優勢來確定材料預算價格;不能按照企業的管理水平來確定工程的費用開支;企業的優勢體現不到投標報價中。
政府主管部門推行了工程量清單計價制度,以適應市場定價的改革目標。在這種定價方式下,工程量清單報價由招標者給出工程清單,投標者填單價,單價完全依據企業技術、管理水平的整體實力而定,充分發揮工程建設市場主體的主動性和能動性,是一種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工程計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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