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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設工程相關的合同分類

        時間:2024-05-17 11:45:46 王娟 公路造價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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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相關的合同分類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建設工程相關的合同分類,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建設工程相關的合同分類

          一、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它以轉移財產所有權為目的,合同履行后,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歸買受人。

          買賣合同的出賣人除了應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外,還應對標的物的瑕疵承擔擔保義務。

          買賣合同除了應具備合同一般應當具備的內容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買賣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即買賣雙方互負一定義務,出賣人必須向買受人轉移財產所有權,買受人必須支付價款,雙方權利的取得都是有償的。

          (2)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買賣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其成立條件,不以實物的交付為成立條件。

          (3)買賣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在一般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需要具備特別的形式或履行審批手續。但是,這并不排除一些特殊的買賣合同,如標的額較大的材料設備買賣合同,國家或有關部門在合同形式或訂立過程中有一定的要求。

          買賣合同的履行

          標的物的交付。標的物的交付是買賣合同履行中最重要的環節,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

          標的物的交付期限。合同雙方應當約定交付標的物的期限,出賣人應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如果雙方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交付期間或約定不明確的,可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仍不能確定,則出賣人可隨時履行,買受人也可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標的物的交付地點。合同雙方應當約定交付標的物的地點,出賣人應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如果雙方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事后沒有達成補充協議,也無法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則適用下列規定:

          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買受人。

          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標的物的風險承擔。

          一般情況下,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未按約定交付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轉移。

          標的物的檢驗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在發現或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

          .買賣合同不當履行的處理

          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及時通知出賣人。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孽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孽息,歸買受人所有。

          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明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二、借款合同

          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建設工程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1)貸款項目必須具備已被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有關文件;

          (2)貸款項目總投資額中,各項建設資金來源必須正當、落實,要有不少于總投資30%的自籌資金或其他資金,并按國家規定提前存人有關金融機構;

          (3)貸款項目必須經過貸款方或委托有資格的咨詢公司的評估,建設條件具備,經濟效益好,具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4)貸款項目已納人國家年度投資計劃和貸款方年度信貸計劃;

          (5)借款方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資信度,并能提供資產抵押擔;蛴煞戏ǘl件、具有代為償還能力的第三方擔保。

          建設工程借款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合同當事人雙方均負有義務。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指從支用第一筆借款之日起到全部還清本息止的時間。借款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還本付息。小型項目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年;大、中型項目借款期限不得超過12年,特大型項目不得超過15年。

          三、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轉讓財產使用權的合同,合同的履行不會導致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在合同有效期滿后,承租人應當將租賃物交還出租人。

          租賃合同的形式沒有限制,但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租賃期限。當事人應當約定租賃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但無最短租賃期限。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當事人對租賃物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中未約定的租金的數額、支付期限和方式,在不能確定的,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租賃物的維修在正常情況下,出租人應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也可約定由承租人承擔維修義務。

          租賃合同的履行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貪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也可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四、運輸合同

          貨物運輸合同中至少有承運人和托運人兩方當事人,如果運輸合同的收貨人與托運人并非同一人,則貨物運輸合同有承運人、托運人和收貨人三方當事人。

          在我國,可以作為承運人的有以下民事主體:

          ①國有運輸企業,如鐵路局、汽車運輸公司等;

         、诩w運輸組織,如運輸合作社等;

          ③城鎮個體運輸戶和農村運輸專業戶。

          可以作為托運人的范圍則非常廣泛,國家機關、企事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公民等可以成為貨物托運人。

          2.貨物運輸合同的種類

          貨物運輸合同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進行不同的分類。

          (1)以運輸的貨物進行分類?梢詫⒇浳镞\輸合同分為普通貨物運輸合同、特種貨物(如鮮活貨物等)運輸合同和危險貨物運輸合同。

          (2)以運輸工具進行分類?梢詫⒇浳镞\輸合同分為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水路貨物運輸合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等。

          出現應由承運人承擔的責任應及時索賠。我國的運輸法規對貨物運輸合同的索賠時效作了特別規定,其時效大大短于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一般都是從貨物運抵到達地點或貨運記錄交給托運人、發貨人的次日起算不超過180天。

          五、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是指由擔保人和被擔保人約定,以自己的信譽或財產保證被擔保人的債權實現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不能獨立存在。被擔保人是主合同的債權人,擔保人則可能是主合同的債務人,也可能是主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主合同無效,則擔保合同也無效。擔保合同可以單獨訂立,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不具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按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擔保的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5種。但留置這種擔保方式是根據法律規定產生的,不能通過約定產生。擔保合同一共有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4種。

          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擔保的方式;

          (4)擔保的范圍;

          (5)擔保的期限;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的履行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質押合同的履行。

          質押合同包括動產質押合同和權利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訂立后,出質人應將質物或權利憑證移交于質權人。對于動產質押合同,當主合同的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對于權利質押合同,當主合同的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有權處理權利憑證,以兌現的價款或提取的貨物用于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定金合同的履行。

          定金合同的當事人就是主合同的當事人。如果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六、倉儲合同

          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因此自成立時生效。倉儲合同是有償合同。

          倉單的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1)存貨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

          (2)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

          (3)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4)儲存場所;

          (5)儲存期間;

          (6)倉儲費;

          (7)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及保險人的名稱;

          (8)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應憑倉單提取倉儲物。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七、委托合同

          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中的法律關系和法律后果指向委托人;處理事務中所花費的費用完全由委托人承擔,所得的收益也完全歸委托人所有。委托人或受托人都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無需提出理由。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有償的委托合同應當約定報酬的數額和支付辦法。委托人向托人支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是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的主要義務,不論委托合同是有償還是無償的,處理委托事務的報酬不能代替支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

          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八、承攬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負責。

          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做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定做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材料費等價款,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建設工程合同按照工程不同的性質、階段、內容通?勺魅缦路诸悾

          一、按承包方式分類:

          工程總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

          工程總承包合同,又稱為“交鑰匙承包合同”,亦即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工程建設的全部任務一并發包給一個具備相應的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人。

          承包合同,是指總承包人就工程的勘察、設計、建筑安裝任務分別于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的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

          專業分包合同,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筑企業完成的合同.如單位工程中的地基、裝飾、幕墻工程。

          勞務分包合同,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合同。

          二、按工程實施的不同階段和職能分類:

          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招投標代理合同、監理合同、工程咨詢合同、物資采購合同、工程保險合同、工程擔保合同等

          三、按工程計價方式分類:

          固定價合同、可調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其中固定價合同可分為固定總價合同和固定單價合同;可調價合同可分為可調總價合同和可調單價合同。

          四、按施工內容(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分類:

          主體結構合同、地基與基礎合同、設備安裝合同、水電合同、裝修合同、電梯合同、幕墻合同、弱電工程合同、鍋爐合同、垃圾處理合同、室外道路合同、園林綠化合同等。

          五、按行業的不同分類:

          建筑工程合同、市政工程合同、水利工程合同、公路工程合同、鐵路工程合同、通訊工程合同、航空工程合同、港口工程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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