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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監理師考試罰則及注冊規定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省(區、市)交通主管部門高度重視,小編整理了關于考試的罰則以及資格證注冊的資料,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一、考試罰則
第二十七條應考者在考試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和考場紀律。有下列違規行為的分別給予相應處罰:
(一)替考行為。由監考人員勒令替考者退場,取消應考者本次考試資格,三年內不得報考。經舉報查實的,取消應考者本次考試成績,三年內不得報考,并取消其通過考試獲得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
(二)考試作弊。由監考人員當場沒收作弊工具和考卷,勒令應考者退場,取消其該科目考試成績;經舉報查實的,取消應考者作弊科目的考試成績,已考取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取消其資格。
(三)其他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監考人員當場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由監考人員沒收考卷。
第二十八條以報考材料弄虛作假、非法獲得試題等手段獲得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取消其已取得的監理執業資格,自處罰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報考。
第二十九條經查實報考材料虛假的,追究報考者所在單位或檔案管理部門審核工作責任。
第三十條報考資格審查人須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審查把關不嚴、造成不良影響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審查人工作責任。
第三十一條監考人員須嚴格執行考試紀律,認真履行監考職責。違反監考規定、隱情不報、縱容作弊者,建議其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涉及考試管理的有關單位、人員須嚴格遵守有關保密制度和規定,不得泄密。違反本規定造成泄密事件的,追究當事人工作責任。觸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不執行本規定、報考資格審查不嚴、考場秩序混亂、出現嚴重泄密事件的地區,予以通報、暫停直至取消該地區考試組織管理資格。該地區報考者統一安排到臨近地區報考和考試。
二、注冊規定
第十二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后方可以物業管理師的名義執業。
第十三條 建設部為物業管理師資格注冊審批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為物業管理師資格注冊審查機構。
第十四條 取得《資格證書》并申請注冊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物業管理資質的企業,并通過聘用企業向本企業工商注冊所在省的注冊審查機構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五條 注冊審查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注冊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冊申請,均應出具加蓋注冊審查機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六條 注冊審查機構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工作,并將注冊申請人員材料和審查意見報注冊審批機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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