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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的比賽規則是什么
導語:高球運動看重紳士風度之展現,對基本規則的認識更不能等閑視之。那么高爾夫的比賽規則是什么呢?一起來了解下吧:
總則
1、高爾夫球比賽是依照規則從發球區開始經一次擊球或連續擊球將球打入洞內。
2、對球施加影響除按時規則行動以外,球員或球童不得有影響球的位置或運動的任何行為。
3、商議的違反規則球員不得商議排除任何規則的應用或免除已被判決的處罰。
基本規則
1、雖然高爾夫有許多規則,然而最基本不外乎下列兩點:
a、參賽者務必在公平的條件下進行比賽。
b、比賽過程中必須要能客觀地處理對自己有利的狀況。
2、至于其他各項規則,都是基于以上兩點基本原則所制定的。
遵守規則由自己做起,高爾夫規則雖是由高爾夫協會所制定的,但絕大多數仍是委由選手本身執行實際上的管理。當比賽進行時,每位選手皆負有使比賽公平公正之責任;并且基于公平競爭的精神,每一位選擇應要求自己成為一位遵守規則的裁判。
3、以擊球方式將球打進洞
a、所謂打高爾夫球最基本原則就是將一顆球自球臺連續打擊至其進洞為止。簡而言之,即是由第一桿開始,接著第二、第三桿,重復地擊球,將球打進洞,除此之外便別無他法。若是拿著球移動,或是利用投擲、滾地等方法,都是違反規則的。
b、待球處于靜止狀態后,始繼續進行比賽。當球被擊出后,不論是在何種狀態下行進,都應該等到球處于靜止狀態后才可繼續進行比賽,此乃高爾夫不變的法則,絕對不可觸摸或挪動球的位置,亦不能為求便于揮桿而改變周遭的環境。
比桿賽與比洞賽
形式上的差異,高爾夫的比賽形式比桿賽及比洞賽兩種。無論是職業賽或業余賽均以比桿賽的形式較為常見。
1、所謂比桿賽,就是將每一洞的桿數累計起來,待打完一場(十八洞)后,把全部桿數加起來,以總桿數來評定勝負。
2、比洞賽亦是以桿數為基礎,然其不同處于比洞賽是以每洞之桿數決定該洞之勝負,每場再以累積之勝負洞數來裁定成績。
3、省略進洞之差異。比桿賽規定必須待球被擊入球洞后,才可移往下一洞的開球臺去開球。而比洞賽是在每一洞就決定勝負,因此只要對方同意就不必堅持球皆需進洞之原則。
4、罰則之差別。在比桿賽和比洞賽中,選手違反規則所受之處罰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比桿賽的罰則是罰兩桿,而比洞賽的罰則為處罰其該洞輸球。
判罰規則
1、界外(OB)
界外系禁止打球之地區,常以界樁或圍籬標示。界外之界限應以界樁(不含支架)或圍籬內側最靠近地面點決定。如在地上以標線標示界外時,界外線系垂直向上向下延伸,且線之本身即作界外論。
2、遺失球。下列情況即可認定為遺失球:
a、球員或其同隊、或彼等之桿弟在開始找球后五分鐘,仍找不到球;或是雖經找到,但球員無法辨認是否為其所用之球。
b、球員按規則已用另一球當作比賽球,而未尋找其原球。
c、球員已自可能為原球所在地,或較原球位靠球洞之點擊出代替球,因此該代替球即成為比賽球。代替球:原球可能在水障礙以外遺失、出界而了以代替之球,稱為代替球。
3、水障礙(包括側面水障礙)
水障礙系指任海、湖、池塘、河川、溝渠、地面排水溝或其他露天水渠(不論其中有無積水),以及其他類似者。
a、凡在水障礙界限內之陸地或水,地屬于水障礙的部分。水障礙之界限系垂直向上延伸,用以標明界限所用的界樁、界標皆算在障礙內。
b、水障礙(除側面水障礙外)應以黃色的界樁或標線標明界限;側面水障礙則是以紅色的界樁或標線了以界定。
c、水障礙中的球。向水障礙方向打出之球,是否在障礙以內或障礙以外遺失,乃是一項涉及事實的問題。如認為系障礙內遺失者,必須有之證據證明球確落入障礙內;如無確定之證據時,則應視為遺失球,按規則處理之。
d、如球落入、觸及或遺失在水障礙中(不管球是否位于水中),球員要受一桿之處罰,并依下列方法處理:(1)盡可能在接近上次擊球之原位打次一桿。(2)在原球最后通過該水障礙邊緣之一點與球間之直線,于水障礙后方拋球,至于應離水障礙后方多遠處拋球并無限制。(3)球落入、觸及或遺失在側面水障礙中時,可以選擇下列特別措施:在障礙外距原球最后通過之水障礙邊緣;或距離球洞相等距離之另一邊水障礙邊緣;于兩支球桿長度以內拋球。球應拋下及停留在不得較原球最后通過水障礙之邊緣地點更接近球洞處,按規則,所撿起的球不可擦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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