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種類及作用
跟單信用證是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信用證種類及作用,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信用證種類及作用 篇1
(一)、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
按照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可分為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兩種。
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是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主要單據,如提單是代表貨物所有權或證明貨物已發運的憑證。國際貿易結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證,絕大多數是跟單信用證。
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是憑不附單據的匯票付款的信用證。有的信用證要求匯票附有非貨運單據,如發票/墊款清單等,也屬于光票信用證。由于不附貨運單據,出口商可在貨物裝船取得提單以前,就開出匯票,請求銀行議付。因此,光票信用證實際上具有預先取得貨款的作用。但是有的出口商與進口商關系比較密切,先將貨運單據按信用證規定寄給進口商,方便進口商提貨,然后憑光票向進口商收款。
(二)、可撤銷信用證和不可撤銷信用證
就開證銀行對信用證所負責任的程度而言,可分為可撤銷信用證和不可撤銷信用證二種。
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 CREDIT,是指開證行可以不經過出口商的同意,也就是不必事先通知出口商,在出口地銀行議付之前,有權隨時撤銷信用證或修改信用證的內容。可撤銷信用證在被撤銷時,若通知行于接到通知之前,已經議付了出口商的匯票、單據,開證行仍應負責償付。
可撤銷信用證對受益人收匯無保障,一般不采用,因而在信用證業務中并不常見。
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出口商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得片面撤銷或修改信用證的內容,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匯票、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就必須履行付款義務。不可撤銷信用證對出口商收取貨款較有保障,在國際貿易中使用得比較廣泛。
根據《UCP500》的規定,若信用證沒有說明,即沒有出現“IRREVOCABLE ”或“REVOCABLE”字樣,都認為該信用證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三)、保兌信用證和非保兌信用證
就信用證有無保兌而言,可分為保兌信用證和非保兌信用證。
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一家銀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家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各款規定的匯票、單據,履行付款。保兌信用證的銀行叫做保兌行(CONFIRMED BANK)。
當受益人對開證行的資信不夠了解或不足以信任,或者是對進口國家政治或經濟上有顧慮時,才提出加具保兌要求。也有開證行本身惟恐自已開出的信用證不能被受益人接受,主動要求另一家銀行對它的信用證加具保兌。
保兌行所承擔的責任,相當于它自已開出信用證,所以,只有不可撤銷信用證,才能加保兌。這種信用證又叫做不可撤銷保兌信用證IRREVOCABLE CONFIRMED CREDIT。
保兌信用證對出口商來說,取得了開證行和保兌行的雙重保證付款。保兌行通常是信用證的通知行,但是有時也可能是出口地的其他銀行或第三國銀行。通知行在擔負保證責任時,一般是在信用證通知書上加注保兌文句,如:“此信用證已由我行加以保兌”字樣 “THIS CREDIT IS CONFIRMED BY US”或“WE HEREBY ADD OUR CONFIRMATION TO THIS CREDIT”。英國有的銀行在開出的信用證上,不用“不可撤銷”字樣,而以“保兌”來代替。因此大部分英國銀行開出的保兌信用證,并不意味著由第三者銀行來保兌,而是開證行本身對信用證負有保證兌付的責任,實際上就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未經另一家銀行保證兌付的信用證。不保兌信用證可能是不可撤銷信用證,也可能是可撤銷信用證。不可撤銷的不保兌信用證,是由開證行負不可撤銷的保證付款責任,通知行不加保兌,只負通知的責任,所以這種信用證常在信用證通知書上注明:“此僅系上述銀行所開信用證的通知,我行不負任何責任”(THIS IS MERELY AN ADVICE OF CREDIT ISSUED BY THE ABOVE MENTIONED BANK WHICH CONVEYS NO ENGAGEMENT ON THE PART OF THIS BANK),或類似的免責文句。
按照國際慣例規定,若信用證沒有注明CONFIRMED字樣,都認為該信用證為不保兌信用證。
(四)、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SIGHT LETTER OF CREDIT AND USANCE LETTER OF CREDIT),
就信用證付款時間的不同而言,可分為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
1、即期信用證(SIGHT LETTER OF CREDIT),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匯票和單據后,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即期信用證又可分為以下五種:
(1)銀行匯票信用證(BANK’S BILL CREDIT),又叫銀行付款信用證CREDIT PAYABLE BY A BANK,是指以銀行為匯票付款人的信用證,由銀行直接承擔對匯票的付款責任。這種信用證匯票付款人可以是進口地的開證行,也可以是付款行或第三國的償付行。
(2)商業匯票信用證(TRADER BILL CREDIT),又叫商號付款信用證(CREDIT PAYABLE BY A TRADER),是指以進口商為匯票付款人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一般規定:“對出票人無追索權”(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的條款和進口商負擔利息的條款,因為票款是由開證行人(進口商)墊付的。開證行對出口商和議付行仍負有不可撤銷的付款責任。
(3)憑收據即期付款信用證(PAYMENT ON/AGAINST RECEIPT CREDIT),是指開證行收到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領款收據和單據后,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須注明:“PAYMENT TO BE MADE AGAINST SIMPLE RECEIPT(INSTEAD OF DRAFT )SIGNED BY BENEFICIARY。”一類文句。使用這種信用證的目的,是為了免除匯票印花稅的負擔。但由于收據在法律上與匯票有別,而且遠期付款的信用證,也無法用收據代替,故實際上應用不多。
(4)憑單付款信用證(PAYMENT AGAINST DOCUMENTS CREDIT),是指開證行收到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但有時也可在議付行憑單付款,這時議付行一般都是信用證指定的付款行。它有時既不需要匯票,也不需要領款收據,以免除匯票印花稅的負擔。
(5)加列電報索匯條款的信用證(T/T REIMBURSEMENT CREDIT),是指開證行允許出口地銀行在議付后,用電傳/SWIFT等通知開證行或償付行要求付款的信用證。開證行或償付行接到上述電傳/SWIFT后,有義務立即將貨款電匯或劃撥出口地銀行。這于進口商來說,必須提前付出資金,所以往往要求壓低貨價,以彌補其利息損失。對出口商來說,雖然能提前收到貨款,但貨價上的損失,有時可能超過提前收款的好處,也有可能因提前收款而得到利息等方面的收益。
(6)遠期信用證(USANCE LETTER OF CREDIT),是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的單據,不用立即付款,等到匯票到期時,才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遠期信用證主要有四種:
、巽y行承兌遠期信用證(BANKER’S 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以開證
行為遠期匯票付款人,并由其承兌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匯票的一種信用證。承兌前,銀行對出口商的權利與義務是以信用證為準。承兌后單據與匯票脫離,銀行成為匯票的承兌人,按票據法規定,應對出票人,背書人,持票人承擔付款的責任。
如出口商要求匯票貼現,則議付行在進口地的代理人于匯票提示承兌后,將匯票送交貼現公司辦理貼現。貼現公司扣除貼現息,將凈款交給議付行在進口地的代理行,匯付議付行,轉交出口商。匯票到期時,貼現公司向開證行提示匯票,要求付款。
、、商號承兌遠期匯票(TRADER’S 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是以進口商為遠期匯票付款人的信用證。由于這種信用證是出口商給予進口商以資金融通的便利,所以帶有利息條款。
商號承兌遠期信用證的結算程序與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的結算程序大體相同。一般是由議付行將匯票、單據寄交開證行,然后向進口商要求承兌。并由開證行保存此項匯票。將承兌通知書寄給議付行,于匯票到期時,由進口商付款。
如前所述,以進口商為匯票付款人的信用證,目前并不多見。但是根據國際慣例,開證行對此類匯票,仍應負責。
、垩悠诟犊钚庞米C(DEFERRED PAYMENT LETTER OF CREDIT),是開證行在信用證上規定,貨物裝船后若干天付款(通常以提單日期作為裝船日期),或開證行見單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證。
、芗龠h期信用證(USANCE LETTER OF CREDIT PAYABLE AT SIGHT),常見的是澳洲進口商或開證行為了獲得倫敦或紐約金融市場的資金融通,對于即期付款合同交易,開出信用證項下的遠期匯票經過承兌以后,在貼現市場貼現,出口商、議付行即可取得即期票款,而進口商則于匯票到期時付款。假如遠期信用證的匯票貼現利息、印花稅、承兌費均由進口商負擔,并在信用證上訂明下列條款或類似條款:
“Drawee Bank’s discount or interest charges, stamp duty and acce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 account of the applicant and therefore the beneficiary is to receive value for term draft as if drawn at sight”.
(五)、紅條款信用證(RED CLAUSE LETTER OF CREDIT)
紅條款信用證是指受益人有權在提交裝運單據之前可以預支一定百分比的信用證金額的信用證。除了加注了一條授權通知行在交單前向受益人預先墊款的特別條款以外,它與普通信用證并無區別。為了突出上述加列的條款,通常是用紅字打印,稱為“紅條款信用證”。有時也叫“打包信用證”或“預支信用證”。
紅條款信用證多出現在澳洲、新西蘭等國的銀行,常見的條款有:“WE (THE ISSUING BANK)HEREBY AUTHORIZE YOU (THE ADVISING BANK) AT YOUR DISCRETION TO GRANT TO THE BENEFICIARY AN ADVANCE OR ADVANCES TO THE EXTENT OF AUSTRALIAN DOLLARS------,ANY INTEREST ACCRUED THEREON SHOULD BE CHARGED TO HIM FROM THE DATE OF EACH ADVANCE TO THE DATE OF REPAYMENT AT THE CURRENT RATE OF INTEREST IN AUSTRALIA。 THE PROCEEDS OF ANY DRAFT NEGOTIATED UNDER THIS CREDIT MAY AT YOUR DISCRETION BE APPLIED BY YOU IN THE REPAYMENT TO YOU OF THE WHOLE OR ANY PART OF SUCH ADVANCE TOGETHER WITH INTEREST AS AFORESAID。
IN CONSIDERATION OF YOUR BANK MAKING SUCH ADVANCE TO THE BENEFICIARY WHO WILL EVENTUALLY FAIL TO EFFECT SHIPMENT COVERED BY THE CREDIT, WE GUARANTES REPAYMENT AND UNDERTAKE TO PAY YOU ON DEMAND ANY SUM OWING BY THE BENEFICIARY IN RESPECT OF SUCH ADVANCE TOGETHER WITH INTEREST THEREON。
在一般的情況之下,議付行為了業務的需要,信用證雖沒有紅條款,但是可以用信用證以及其他單據票據作為抵押,進行放款,這就是屬于出口押匯的做法之一。
(六)、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
就出口商對信用證的權利能否轉讓而言,分為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
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開證行授權通知行,在受益人(出口商)的要求下,可把信用證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也叫受讓人(TRANSFEREE)的一種信用證。此種信用證轉讓后,即由第二受益人辦理交貨裝運,但是第一受益人(即原證的受益人)仍須承擔買賣合同上規定的賣方責任。一般的做法,第一受益人還可以更換第二受益人的發票,取得差額。
可轉讓信用證必須注明“可轉讓”字樣,否則被視為不可轉讓信用證。
信用證金額可以轉讓給兩個以上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證稱為可分割信用證(DIVISIBLE CREDIT)。一般來說,可分割信用證必定是可轉讓信用證,而可轉讓信用證在準許分批裝運的條件下,都自動成為可分割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只限轉讓一次,如果準許分批裝運,受益人可將信用證分別轉給不同的受讓人,這種轉讓,仍視為信用證的一次性轉讓,但受讓人不得再行轉讓。
不可轉讓信用證(NON-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一種信用證。
(七)、自由議付信用證和限制議付信用證
就信用證的議付而言,可分為自由議付信用證和限制議付信用證二種。
1、自由議付信用證(FREELY NEGOTIABLE LETTER OF CREDIT),是允許任何銀行議付憑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匯票、單據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對出口商融通資金、選擇議付行都較為便利。大多數開證行都習慣使用這種信用證。
2、限制議付信用證(RESTRICTED LETTER OF CREDIT),是限制由XX銀行議付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須注明:“NEGOTIATION UNDER THIS CREDIT IS RESTRICTED TO XXX BANK”。這類信用證一般限制在開證行的國外聯行或關系比較密切的代理行議付,使用范圍不廣,對受益人不太便利。
信用證有限制議付條款,一般出于開證行規定。有時則因通知行為了拉攏生意,擅自加列。遇此情況,作為受益人也可越過該通知行徑自委托其他銀行加以議付。但有時也會造成一些其他因素,如修改書不全等等,則可能會發生付款延遲,或造成損失。故妥當的辦法,一般是對限制條款先行修改為宜。
(八)、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LETTER OF CREDIT)
這類信用證一般用于“易貨交易”中的一種結算方式。在易貨貿易中,雙方都擔心對方只辦理出口,而不履行相應的義務,于是采取相互開立信用證的辦法,把出口和進口聯系起來。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通知行往往就是回頭證的開證行,兩張金額大體相等。對開信用證在不少來料加工、補償貿易等貿易活動中比較普遍。信用證中的條款常常是這樣的:“THIS IS A RECIPROCAL CREDIT AGAINST BANK CREDIT NUMBER-------FAVOURING--------COVERING SHIPMENT OF -----------。
對開信用證的生效方法有以下兩種:
1、兩張信用證同時生效;
即第一張信用證先開出暫不生效,等對方開來回頭證。經受益人接受回頭證后,通知對方銀行,此時兩證同時生效。
2、兩張信用證分別生效。
第一張信用證開立后立即生效;回頭證以后另開;蛘叩谝粡埿庞米C的受益人,在交單議付時,附一份擔保書,保證在若干時間內開出以第一張信用證開證申請人為受益人的回頭證。這種分別生效的對開信用證,只有在易貨貿易中雙方相互信任的情況下才會開立。否則,先開出信用證的一方要承擔對方不開證的風險。
(九)、背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LETTER OF CREDIT)
背對背信用證是中間商向國外進口商售妥某種商品,由進口方開立以中間商為受益人的信用證。然后中間商用以向當地或第三國的實際供貨人購進同樣的商品,請求通知行或其他銀行對當地或第三國的實際供貨人另開一張新的信用證。
也就是中間商收到進口商開來的信用證后,以這張信用證作為基礎,要求通知行或其他銀行另外開立一張新的信用證,新證的內容作相應變動:
1、正式供貨人成為新證的受益人;
2、原受益人成為新證的申請人;
3、金額、價格作相應變動;
4、裝、效期縮短等。這張新開的信用證稱為“背對背信用證”,或者稱“從屬信用證”(SUBSIDIARY CREDIT,或SECONDARY CREDIT)。第一張信用證則稱為原證(ORIGINAL CREDIT)。
供貨人收到背對背信用證后,即可按其要求發貨給進口商,并將貨運單據,經當地議付行寄交第二開證行。由中間商按原證另制發票。經第二開證行調換出原來發票,再將單據寄給第一開證銀行。第一開證行通知進口商付款贖單,從而完成一筆中間交易。
總之,背對背信用證辦理過程較為復雜,容易產生問題。例如香港的一些中間商在接到原信用證后,再開出新證到內地。當內地單據寄到香港時,經常受到多方挑帖拖延。少數銀行往往要等到原證開證行接受單據后才付款,造成內地出口商的埋怨和損失。
(十)、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CREDIT)
循環信用證是指信用證的金額可以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仍然恢復到原來金額,可以多次使用的信用證。它與一般信用證不同的是,一般信用證的金額全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環信用證則可多次循環使用。
其做法,一般是買賣雙方訂立長期合同,分批交貨,而且貨物數量比較大宗單一,或經常交易的情況下,進口方為節省開證手續和費用而開立的。
循環信用證分為兩種。一種是按時間循環使用的信用證;另一種是按金額循環使用的信用證。不論是按時間循環使用的信用證,還是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凡是上次未用完的信用證余額,可以移到下次一并使用的,稱為積累循環信用證(CUMULATIVE REVOLOVING LETTER OF CREDIT);凡是其上次未用完的信用證余額,不能移到下一次使用,稱為非積累循環信用證(NON-CUMULATIVE REVOLVING LETTER OF CREDIT)。
①按時間循環的信用證,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時間內(如一個月)可以議付信用證規定的'一定金額,議付后在下次一定時間內(如下一個月)仍可以議付該證規定的一定金額,在若干個月內循環使用,直至該證規定的總金額用完為止。這種按時間循環的信用證,其條款一般為:“THIS IS A MONTHLY REVOLVING CREDIT WHICH IS AVAILABLE FOR UP TO THE AMOUNT OF USD10,000.00 PER MONTH,AND THE FULL CREDIT AMOUNT WILL BE AUTOMALICALLY RENEWED ON THE 1ST DAY OF EACH SUCCEEDING CALENDER MONTH。OUR MAXIMUM LIABILITY UNDER THIS REVOLVNG CREDIT DOES NOT EXCEED USD60,000。00 BEING THE AGGREGATE VALUE OF SIX MONTHS。THE UNUSED BALANCE OF EACH MONTH IS NON-CUMULATIVE TO THE SUCCEEDING MONTH”。
、诎唇痤~循環的信用證,是指受益人可以按照信用證規定的一定金額進行議付后,仍恢復到該證原金額,再進行議付使用,直至該證規定的總金額用完為止。這種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其條款一般為:“THIS CREDIT IS REVOLVING FOR THREE SHIPMENTS ONLY。EACH SHIPMENT SHOULD BE EFFECTED AT ONE MONTH INTERVAL。 THE AMOUNT OF EACH SHIPMENT IS NOT EXCEEDING USD50,000.00。THE TOTAL VALUE OF THIS REVOLVING CREDIT DOES NOT EXCEED USD150,000.00。THE UNUSED BALANCE OF EACH SHIPMENT IS NOT CUMULATIVE TO THE FOLLOWING SHIPMENT”。
信用證種類及作用 篇2
據或文件,開證人在單證相符的條件下必須付給受益人一筆規定的款項或承兌匯票的一種書面憑證。
備用信用證是現代銀行代替銀行保證書或保函的流行方式,是1983年修訂的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400號出版物,以下簡稱《統一慣例》)增加規定的一種新的信用證。
《統一慣例》第2條規定,備用信用證是指一項約定,不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凡由銀行(開證行)依照客戶(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動,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單據: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兌及支付受益人出具的匯票;
2.授權另一家銀行進行該項付款,或承兌及支付該匯票;
3.授權另一家銀行議付。所以,備用信用證也有跟單性質。由于備用信用證不是以買賣一定的貨物商品作為銀行保證的基礎,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信用證,所以銀行對備用信用證的金額有較為嚴格的規定。
在國際商務活動中,交易者出于清償債權債務、獲得融資便利、降低交易成本、規避風險等諸多考慮,對金融服務的要求日趨綜合化。備用信用證(Standby Letter of Credit)這一集擔保、融資、支付及相關服務為一體的多功能金融產品,因其用途廣泛及運作靈活,在國際商務中得以普遍應用。
但在我國,備用信用證的認知度仍遠不及銀行保函、商業信用證等傳統金融工具。鑒此,認識備用信用證的法律性質及功能所在,并予以合理應用,無疑有助于企業更有效率地參與國際競爭。
備用信用證具有的法律性質
根據《ISP98》所界定的“備用信用證在開立后即是一項不可撤銷的、獨立的、要求單據的、具有約束力的承諾”,備用信用證具有如下法律性質:
一是,不可撤銷性(Irrevocable)。
備用信用證一經開立,除非有關當事人同意或備用信用證內另有規定,開證人不得撤銷或修改其在該備用信用證項下的義務。
二是,獨立性(Independent)。
備用信用證一經開立,即作為一種自足文件而獨立存在。其既獨立于賴以開立的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基礎交易合約,又獨立于申請人和開證人之間的開證契約關系;基礎交易合約對備用信用證無任何法律約束力,開證人完全不介入基礎交易的履約狀況,其義務完全取決于備用信用證條款和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否表面上符合這些條款的規定。
三是,單據性(Documentary)。
備用信用證亦有單據要求,并且開證人付款義務的履行與否取決于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否符合備用信用證的要求。備用信用證的跟單性質和商業信用證并無二致,但后者主要用于國際貿易貨款結算,其項下的單據以匯票和貨運單據為主;而備用信用證則更普遍地用于國際商務擔保,通常只要求受益人提交匯票以及聲明申請人違約的證明文件等非貨運單據。
四是,強制性(Enforceable)。
不論備用信用證的開立是否由申請人授權,開證人是否收取了費用,受益人是否收到、相信該備用信用證,只要其一經開立,即對開證人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
備用信用證的四個法律性質相輔相成,共同造就了這一金融產品的優異特質:“不可撤銷性”鎖定了開證人的責任義務,進而更有效地保障了受益人的權益:“獨立性”傳承了信用證和獨立性擔保的“獨立”品格,賦予了其既定的法律屬性:“單據性”則將開證人的義務限定于“憑單”原則的基準之上,有益于“獨立性”的實施:
“強制性”則是對開證人義務履行的嚴格規范,它與“不可撤銷性”的融合充分體現了開證人責任義務的約束性和嚴肅性,有助于杜絕非正常因素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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