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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規避國際貿易風險
在國際貿易中,選擇好交易對象是非常重要的,這是規避貿易風險的前提。一定要慎重考察對方企業的真實性,查清對方的資信情況。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怎樣規避國際貿易風險,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怎樣規避國際貿易風險 篇1
一、我國企業面臨的主要國際貿易風險
國際貿易風險主要是指國際貿易業務流程中發生的風險。目前,我國外貿出口企業在國際貿易中主要存在以下幾類風險:
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主要源于各國貿易磨擦的加劇、反傾銷案件的增多以及技巧性貿易壁壘的存在。當前,世界貿易關系龐雜多變。一方面,全球經濟一體化,世界貿易自由化是貿易發展的必然趨勢;另一方面,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區域經濟合作發展迅速,排他性的貿易維護主義抬頭。雖然關稅壁壘作為維護本國市場的一種手段不斷趨于透明,但許多發達國度卻以技巧性貿易壁壘為手段,將國外競爭者擠出該國市場。
操作風險
在國際貿易合同條款中,價格條款有其特殊的表達方式,即貿易術語。不僅如此,貿易術語作為貿易通例,還規定了貿易雙方在相應環節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如何恰當地操作貿易術語顯得至關重要。貿易術語的性質應與買賣合同性質相一致,合同中的有關條款應與合同性質相一致,與所使用的貿易術語在內容上堅持一致,不應有所抵觸。如果我國的外貿企業不熟悉貿易術語,在國際貿易中操作不當,就很容易被不法外商所利用,從而帶來不必要的糾紛,甚至會造成慘重的經濟損失。
匯率風險
與國內貿易以本幣為清算對象不同,在國際貿易中,進出口貿易的結算存在著本幣與外幣之間的折算比率問題,而且,該比率因國際外匯市場的波動而高低浮動,導致企業實際收入也隨之波動,從而使企業存在一定的風險。所以,防備外匯風險是外貿企業應重點關注的問題。外匯匯率的波動會直接或間接影響企業的外幣支出業務和外幣收入業務,即結匯業務。當外幣升值、本幣貶值時,會使實際支付的本幣貨款額增大,進口關稅和進口增值稅額增繳,這都會帶來外貿企業凈利潤的減少。
二、外貿企業規避國際貿易風險的策略
實施交易對象資信調查
在國際貿易中,選擇好交易對象是非常重要的,這是規避貿易風險的前提。一定要慎重考察對方企業的真實性,查清對方的資信情況。
資信調查的主要內容有:一是查看對方營業執照的正本和副本,同時核實其經營活動情況、貨物情況、注冊資本、法定地址和現在是否仍在合法地進行經營活動;二是考察對方資產信用的真實性和履約能力,懂得其開設的基礎賬戶和經營管理能力。如生產加工能力、出口許可、原材料供給、貨源等;三是對其主體資格要辨別清楚。如對方是以自然人身份, 或以法人身份,還是以非法人經濟組織身份出現,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還是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現;四是調查對方企業的信譽度,有無不良行為歷史記載。開展資信調查非常必要,是規避國際貿易風險至關重要的一步。
采用技巧手段轉移風險
在國際貿易中,外貿出口企業可以采取一些技巧手段,付出一定的代價,通過讓有關當事方承擔風險的方法,將相關風險有效地轉移出去。轉移風險規避措施種類較多,外貿主體應依據貿易的具體情況,選擇合理的轉移技巧手段。
1、恰當投保貨物運輸保險。國際貨物運輸往往路途遙遠、運輸時間長,許多風險隱患出現在貨物流轉的進程中。為了轉嫁貨物在運輸進程中的風險損失,貿易主體有必要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投保貨物運輸險不僅利于進出口企業加強經濟核算,而且利于進出口企業堅持正常的經營。辦理投保業務時,務必注意不錯保、不漏保。
2、充分運用出口信用保險。出口信用保險是由國度提供基金,由國度認可的保險機構向出口商供給的一項非贏利性、政策性保險業務。出口信用保險的承保對象是出口業務中一般商業保險公司所不愿承保的境外買方信用風險。
出口信用保險彌補了貨物運輸保險所不能涵蓋的保險內容。投保出口信用險能夠保障出口商安全及時收匯,確保出口企業的.資金正常流轉。但是,即使信用證結算,也要注意保證單證相符,證證相符。
3、善于使用國際保理業務。在國際保理業務中,保理商供給包含對買方資信調查、百分之百的風險擔保、催收應收賬款、財務管理和資金融通等綜合性財務服務。在以D/A、D/P、O/A等方法結算貨款的國際貿易中,外貿企業可選擇國際保理業務來保障貨款的安全性,規避出口收匯風險。保理業務對于出口企業來講,由于給買方客戶供給了具有吸引力的付款條件,可較容易獲得國外定單,促進產品出口。
選擇有效的結算方法
與一般的國內貿易相同,國際貿易也存在物流和資金流。如果說進口商關懷的是支付貨款后能否收到合同規定的貨物,那么出口商更為關懷的則是發出貨物后能否收到合同中規定的貨款。于是,選擇同時滿足雙方安全的結算方法則是至關重要的。在國際貿易中使用的主要支付方法有賒銷、托收和信用證支付。
在結算方式的選擇中,一定要了解買家的貿易背景和貿易習慣,選擇對的結算方式才能有效的降低貿易風險。
切實提高出口產品質量
如今,國際市場的競爭已從價格的競爭轉變為質量的競爭,企業應依靠科技進步,重視科技成果在生產中的運用,不斷開拓新產品,在提高產品的質量、檔次和加工深度高低工夫。面對國際間的技巧性貿易壁壘及不斷提高的“國際標準”,我國出口企業要用產品質量進行反擊,努力提高我國標準檔次,打造品牌產品,增強產品國際競爭力,以規避技巧性貿易壁壘帶來的政策風險。
嚴格遵循國際貿易通例
國際貿易通例通常是由國際性組織或商業團體制定的有關國際貿易的通則、準則和規矩。它已被大多數國度的貿易界、銀行界人士所熟知,并被廣泛接受和應用。企業在合同的簽訂、貨物的交付、貨款的結算進程中應嚴格按進出口貿易的基礎操作程序辦事,保持利用“銀行信用”完成貨款的結算,正確處理好合同、信用證、單據、貨物之間的關系,尤其是信用證、單據之間的關系,做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保證貨款及時清償。
怎樣規避國際貿易風險 篇2
摘要:國際貿易實務中貨物的風險的時間如何界定,這直接關系到買賣雙方承擔風險的責任和利益。本文參考了部分資料,試圖研究風險轉移理論的發展,時間的界定以及各種貿易術語下風險具體的轉移劃分和利弊分析
關鍵詞:風險轉移交貨時間CIF
一、問題的提出在
國際貿易實務中,貿易的貨物要通過運輸工具從賣方轉移到買方。在貨物安全完整地交至買方前,中間要經過時空的重大轉換在這個過程中,貨物常常由于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人為因素等遭受難以避免或彌補的損害,這種由于不確定性給買賣雙方造成損失的因素就稱風險。風險在賣方尚未將貨物交付承運人或買方前、在運輸途中及買方在收到貨物后等各種情況下都可能發生。風險的時間如何計算,貨損的責任由誰來承擔,切實關系到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因此而成為國際貨物買賣中一個復雜而重要的問題,即風險轉移問題。
二、風險轉移的三個原則
在國際貿易發展的過程中,關于貨物風險轉移的時間的問題,各國經過了長期的爭論,在實踐中先后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1、合同訂立時轉移。合同一經訂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貨.風險即發生轉移,貨損責任從賣方轉移到買方。這種規定大多忽略了對買方的權益保護。當合同訂立時,貨物仍存賣方手中,風險就已轉給買方,這容易造成賣方怠于保管貨物的結果,給買方帶來損失。所以這種風險轉移的原則并不被接受
2、風險隨貨物所有權的轉移發生轉移,即在貨物所有權轉移至買方前,貨物的風險由賣方承擔,但所有權一旦轉移給買方,不論貨物是否已經交付,其風險即由買方承擔當貨物所有權因買賣合同而發生轉移時,風險自然也應隨之轉移。它在過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現在的國際貿易中,獨立承運人用先進運輸方式運送貨物,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往往以海運提單的轉移為標志,這種所有權的轉移實際上是一種名義上的轉移,標的物仍在賣方的控制、占有之下。這樣就容易出現貨物的所有權與占有權相分離。按照”物主承擔風險”的原則,風險應由賣方承擔,但這明顯不公平,因為貨物已不在賣方的占有、控制下,很難對其實施保護、管理,以避免風險損失。因此,風險隨所有權的轉移也不適應當代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
3、交貨時轉移,即以貨物的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這就把所有權轉移問題同風險轉移問題區別開來。實務中應以具體交貨時間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而不論所有權是否已經轉移。在這一原則下,風險的轉移是從保管貨物免遭損害的角度來確定的,貨物在誰手里,誰就更容易保護貨物。以交貨時間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而不論所有權是否已經轉移,具有科學性和公平性。因此,這一原則在國際貿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國采取的是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這一原則。
在這一風險轉移原則下,賣方交貨方式及交貨任務的完成是貨物風險轉移的關鍵。下面我將詳細討論各種貿易術語下的風險轉移。
三、各種貿易術語的風險轉
移《INCOTERMS2000》的13種貿易術語中,E組的交貨時間是工廠交貨,是賣方承擔責任最小的術語。EXW(工廠交貨)是指買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點(即工廠、工場或倉庫等)將尚未出口清關且未裝載于任何提貨車輛的貨物置于買方或其代理人支配時,完成交貨義務,風險由此轉移到買方。賣方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到貨物已置于買方支配下為止。在此術語下,如果賣方以通知或合同規定確定了買方交貨和買方接受貨物的確切日期或交貨期限,而買方在該日期或期限內沒有接受貨物,風險自該日期、期限屆滿時起轉移至買方。
與E組相比,D組貿易術語下,賣方承擔的'責任最大。貨物在邊境指定地點(DAF)、日的港船(DES)、日的港碼頭(DEQ)或指定目的地(DDU,DDP)交買方接管,風險的轉移也隨著貨物的交接而轉移。
F組、C組的術語是指賣方須將貨物交至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差別在于F組的是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麗C組是交給賣方指定的承運人。這承運人應該是由買方委托的。如果賣方用自己的運輸工具運送貨物或昔賣方雇用車船代為運送,都不能將貨物的風險轉移給買方。賣方用自己的運輸工具運送貨物,則以雙重身份出現,既是賣方,又是承運人,運輸途中出現的損失很可能由于賣方的不慎所至,而將這種風險轉嫁給買方是不合理的。
在國際貿易中經常采用的FOB、CFR、CW術語中,它們的風險轉移點是相同的,都是以貨物越過裝運港指定船只的船舷為界。貨物一旦越過船弦,此后發生的一一切風險損失都由買方承擔,無論貨船?吭诖a頭上、在運輸途中、還是在到達買方目的地后。在這三種貿易術語下,按照《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規定,貨物的交貨時間和風險轉移時間有著細微的差別。貨物的交付標志是”貨物裝載上船”,這與貨物風險的轉移一越過船舷有著稍微的不一致。
“裝上船”與”越過船舷”兩者的含義是不同的。如果是以”船舷”作為風險劃分界線,貨物在裝運過程中跌落受損,但是跌落的方向不是在碼頭、駁船或海中,而是跌落在船的甲板上或船艙里,那么,賣方就可以免除不交貨的責任,因為貨物已經“越過船舷”,風險責任歸買方承擔。如果以”裝船”作為風險劃分的界線,則相同的情況下賣方就要承擔不交貨的法律責任,要對買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負責賠償所以,在貿易實務中,買賣雙方應該就這點做出明確的規定,規定風險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轉移至買方,或者規定賣方必須確定將貨物裝上船舶,承擔的風險延伸到貨物裝上船舶為止,而不僅僅是越過船舷,以免日后為此發生糾紛。
“風險隨交貨時間轉移”這一原則很好地適應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采用但是它也有一些缺陷。例如在FOB條件下,買方負責委托承運人到賣方貨物所在地或港取貨,賣方將貨物在該港交給承運人控制、管理。但貨物的風險并非就由承運人來直接承擔,而是在貨物于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之時由買方本人承擔。從理論上講,買方委托的承運人就是買方的代理人,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也就等于交給了買方本人。于是我們將會提出這樣的問題:當賣方不持有提單,而且貨物不再處于賣方實際的或法律的控制之下時,就把風險責任歸于買方,這是否真正公平?實際的情況是,貨物一旦裝運,其就脫離了賣方的控制(歸于承運人控制下),但是這些貨物也未為買方所實際支配、占有。結果只能是:將風險轉移于買方無疑是使賣方處于更有利的地位。
四、小結
風險的轉移是構成貿易術語和合同的重要條款明確了風險的劃分,對當事人的利益保護、貿易糾紛的防避以及國際貿易交易環境的維護等各方面都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雖然”風險隨交貨時間轉移”成為大多數國家的選擇標準,但是在實務中,當事人是可以通過協商而自由規定的。由此,買賣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最好能就此問題做出協商,以避免事后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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