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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高端物業服務包括對建筑、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與維護保養,管轄區域的安全秩序管理、環境管理與環境保護,以及對物業客戶自尊與服務享受的滿足,這些服務構成了產品所提供的核心利益。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盤錦市的物業管理實施細則,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盤錦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新建物業和共用配套設施設備齊全的原有物業,實行物業管理;原有物業共用配套設施設備不齊全的,通過整治和完善配套設施設備,逐步創造條件實行物業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類建筑物及其相關的設施、設備和場地,包括居住物業(住宅小區、單體住宅樓、公寓、別墅、度假村等)、商業物業(綜合樓、寫字樓、商業中心、酒店、康樂場所等)、工業物業(工業廠房、倉庫等)和其它用途物業(車站、機場、醫院、學校等)。
本細則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細則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細則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人。
本細則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企業。
第四條 盤錦市房產局是我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城建局是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細則。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的政府、社區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物業管理規定,起草我市物業管理有關配套文件;
(二)負責我市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審核、審批、年檢和物業管理行業檢查、指導和監督工作;
(三)負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的審批工作;
(四)參與新建成住宅區開工前的聯合審批,竣工后的綜合驗收;
(五)負責指導、組織實施舊住宅區的整治,推行物業管理;
(六)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招投標的指導、監督、管理;
(七)組織開展物業管理達標創優和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專業培訓;
(八)負責對物業管理收費考評定級,對物業管理服務監督、檢查;
(九)負責全市房屋裝飾裝修管理;
(十)指導、監督、檢查、協調縣區物業管理部門工作;
(十一)負責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新建住宅區,包括分期建設或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住宅區,其設置的配套設施設備是共用的,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該住宅區內已分割成多個自然區塊或者封閉小區的,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尚未劃分或者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的政府),按照前款規定,結合當地社區的布局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 業主大會由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房屋使用率達50%以上的物業區域內的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使用率達到50%以上的,建設單位書面報告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的,社區或業主代表可以向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建設單位的書面報告或社區的書面要求后,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的政府)指導開發建設單位和社區成立業主大會籌備小組,負責業主大會的籌備工作;I備小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組成,其成員名單應當自成立之日起7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告。
籌備小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在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的政府)指導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八條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屬于住宅類物業的,一戶為一票;屬于非住宅類物業的,以業主擁有的建筑面積每50平方米計為一票,單戶不足50平方米的計為一票。
單個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所持的投票權,不得超過全部投票權的30%,剩余投票權按照其他業主占全部投票權的比例分攤給其他業主。
停車場(庫)以及依法歸全體業主所有的物業,不計投票權。
第九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采用集體討論形式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若干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也可以由業主決定以其他方式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會議以業主代表參加的形式召開的,到會業主代表應當能夠代表物業管理區域內持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業主大會做出決定,應當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做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應當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第十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符合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首次業主大會的費用開支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由7到13人的單數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主任、副主任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主任、副主任、委員符合條件可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2個月前,應當書面報告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的政府)按照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指導成立換屆改選小組,指導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自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10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其保管的有關財務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和基本情況;
(四)業主代表和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出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業主委員會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業主委員會備案的有關內容發生變更的,按照本條規定重新備案。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責任心不強、辦事不公、工作水平較低或業主委員會組織紀律渙散、工作不力,造成區域內物業管理混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提出調整、解散意見,提交業主大會或代表大會進行表決。
業主委員會不依照《物業管理條例》和本細則規定履行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職責,經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改正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可以組織業主推薦產生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組成員,該籌備組可以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的籌集、管理、使用具體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十五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但是,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物業管理區域的建筑面積不超過2萬平方米的,應當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簽訂物業管理區域內首份房屋銷售合同前,參照建設部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示范文本,制定業主臨時公約,作為房屋銷售合同的附件。
業主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做出約定,但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業主臨時公約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銷售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明確約定前期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服務費用、物業保修范圍和時限、違約責任等。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物業銷售前將業主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銷售合同時,對遵守業主臨時公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十八條 物業的前期管理包括下列內容:
(一)依據規劃和設計文件及有關規范、標準,對物業區域總體建設質量提出意見;
(二)督促有關部門對開發建設遺留的問題進行整改;
(三)收集工程檔案資料;
(四)參加物業區域的綜合驗收;
(五)建立物業區域的各項管理制度;
(六)對業主、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進行監督、指導;
(七)對物業區域共用設施設備、環境衛生、公共秩序實施規范化管理;
(八)前期物業管理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辦公用房、門衛房、文體活動站、共用場地的日常維修、養護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費用從物業管理費中支出,任何單位、團體、組織或個人無權對其出租、出售、轉讓、抵押、賠償。
第二十條 在前期物業管理活動中,建設單位及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有下列壟斷行為:
(一)強行限定太陽能、空調等物品品牌;
(二)強行指定裝飾裝修隊伍;
(三)強行指定裝飾裝修材料。
第二十一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向物業管理企業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移交下列資料各一套: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管理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房屋開發建設單位移交住宅物業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所有建設項目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和有關專業管理部門的要求建設完畢,無漏建、緩建;
(二)各專業主管部門對歸口管理的建設工程質量驗收合格,驗收資料齊全;
(三)建筑渣土、施工器具和各類臨時建筑等全部拆除清運完畢,達到場清地凈;
(四)具備實行物業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規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新建住宅小區內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文體活動站、門衛房、自行車棚、共用場地等配套設施進行規劃。建設單位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上述配套設施屬于全體業主所有。
(一)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的住宅區,房屋開發單位應當無償提供120平方米的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在5萬平方米的基礎上,每增加2萬平方米,增加15平方米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每減少1萬平方米,減少15平方米物業管理辦公用房。
(二)住宅小區主要出入口處應設立門衛房。每個門衛房建筑面積不得少于9平方米,水、電、暖等配套設施齊備。
(三)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按住宅小區總建筑面積0.2%的比例移交文體活動站。文體活動站水、電、暖、通訊等配套設施齊備。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物業保修范圍、保修期限按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執行。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秩序維護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不得侵害業主的合法權益,不得防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物業管理的技術標準和行業規范、物業服務合同,制定本物業區域的物業管理辦法,提供專業化服務;
(二)起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要求、注意事項和物業服務標準,經半數以上業主同意后公告;
(三)依據物業服務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物業服務費;
(四)制止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合同,提供物業服務;
(二)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三)接受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辦事處、社區的監督、指導,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社區活動;
(四)定期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并進行公示;
(五)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及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提供專項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六)協助有關部門制止違法、違規行為,維護物業區域公共秩序;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自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到業主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預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按實結算,剩余部分予以結轉;
(二)移交全部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財務帳冊;
(三)移交業主共有的房屋、場地和其他財物。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企業之間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十九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后,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外地物業管理企業進入本市從事物業管理的,應當具備二級以上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并到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物業管理經營活動。
第三十一條 在合同期限內,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因物業管理工作發生爭議,業主大會要求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經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協調不成的,業主大會有權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在合同期限內,物業區域內30%以上業主對物業管理企業工作不滿,可提請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進行一次性表決,2/3以上業主要求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業主大會可實施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因業主和業主委員會未履行合同,致使物業管理企業無法經營,經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情況屬實后,物業管理企業可提前解除合同。業主大會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提前解除合同,應提前30日通知對方,業主委員會應于25日之內,完成招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工作,被招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應提前5日進駐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委員會與原物業管理企業正式簽署提前解除合同后,按本細則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三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訂立或變更、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物業區內公示。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或提前解除后,一方有異議的,可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經營管理活動中產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通過向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訴或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三十四條 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受理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管理活動的投訴。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在受理投訴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結果回復投訴人。屬于其他部門職責的在5日內移交相關部門并告知投訴人。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有爭議的投訴處理結果進行復查。
第五章 物業管理費用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遵循合理、公開、質價相符的原則。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六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前期物業服務費分別由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業主、物業使用人承擔。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房屋已售出并辦理進戶手續但業主未進戶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業主、產權單位將房屋出租、出借的,物業服務費由物業使用人承擔,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獲取的收益,歸共同擁有該物業的業主所有,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于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守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第四十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企業公布的物業服務費收支情況可提出質詢,物業管理企業應在質詢提出7日內予以答復。
第四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責任劃分如下:
(一)供水設施:進戶管道第一閥門及閥門以內部分由業主負責,其余以外部分由供水公司負責。
(二)排水設施:住宅區建設紅線范圍內的排水管道及窨井(不含市政管線)由業主負責;以外的由市政部門負責。住宅區內的化糞池由業主清掏、清運。
(三)供氣設施:由燃氣部門負責,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供熱設施:由供熱企業負責。
(五)供電設施:低壓架空線路維修管理的分界點為用戶墻外接戶線與用戶的接頭,如無接頭以穿墻套管外端200毫米處為分界點,分界點以內由業主負責(房屋產權單位),分界點以外的供電設施維護管理由供電部門負責;配電變電站配出的低壓電纜以電纜終端住宅供電柜(開關箱)內主低壓刀閘負荷側接點及低壓零母線接點向負荷側200毫米為分界點,分界點以上由供電部門負責管理,分界點以下由業主(房屋產權部門)負責。
(六)通訊設施:由通訊部門負責。
(七)有線電視設施:由有線電視部門負責。
由業主負責維修養護的,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維修養護。
第四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房屋應當建立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比例為購房款的2.5%。
第四十三條 為了規范新建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全市統一使用市財政局監制的《盤錦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收款收據》。
在業主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時,商品住房銷售單位應當將代收的維修資金交給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業主應當在住房產權登記前,將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交至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業主未按本規定繳存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地產主管部門不予發放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十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不足時,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討論專項維修資金的續籌方案。續籌方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后,按照方案擬定的辦法由業主委員會負責組織續籌。
沒有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委員會召集業主大會會議,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所在地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召開業主大會,討論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方案;I集方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后,由業主委員會負責組織籌集,統一移交到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維修資金專門帳戶。
第四十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自用設施設備因損壞等原因,造成相鄰關系人的財產損失,設施設備無法正常使用,責任人予以賠償或者修復。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四十六條 住宅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
(二)擅自將住宅房屋改為商業用房或其他經營性用房;
(三)擅自在住宅區內搭建建筑物、構筑物,亂掛、亂貼、亂圈、亂占;
(四)擅自移動、占用、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五)安裝影響房屋結構的動力設備;
(六)存放超過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
(七)排放各種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產生超標準的噪聲;
(八)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九)庭院、樓梯間停放自行車,堆放雜物,設置營利性擾民娛樂設施;
(十)共用休閑場地、綠地存放機動車輛;
(十一)從室內向室外亂拋垃圾和雜物;
(十二)飼養禽畜;
(十三)踐踏綠地、損壞樹木、種植蔬菜;
(十四)擺攤設點,大肆喧嘩、叫賣;
(十五)業主公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管理企業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的,辦理后方可進入。
第四十八條 裝飾裝修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時,應當預留檢修口。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業主對設置于房屋內部的共用設施設備負有監管責任,業主應當配合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實施維修養護。
第四十九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影響觀瞻,危及公共利益或者影響他人正常使用的情況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管理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五十條 業主轉讓、出租、出借物業的,受讓、承租、承借者執行原業主簽訂的業主公約。
當事人自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將轉讓或者租賃的有關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
第五十一條 房屋按照設計用途使用。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五十二條 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的停放、收費和管理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車主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由車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第五十三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飼養動物,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以不影響他人合法權益為前提,具體管理辦法由業主大會制定。對違反規定者,物業公司應當及時勸止、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市其他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文體活動站、門衛房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綜合驗收,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物業使用人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督促其限期交納,物業管理企業可按照應繳金額的0.3%按日加收滯納金;對無理拖欠物業服務費3個月以上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提起訴訟。
第五十七條 經年度考核檢查,物業管理企業所承擔的物業管理項目若有1/3以上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理部門通報批評,并限期達到規定的管理指標,逾期不改正、不達標的,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五十八條 業主大會做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及本細則規定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
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及本細則規定的,由業主大會予以撤銷或改變,并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物業管理或者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罰。
第六十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有擅自改變住宅物業使用用途、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破壞房屋外貌等行為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 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權,徇私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細則由盤錦市房產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2年4月16日盤錦市第四屆人民的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盤錦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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