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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總監的工作職責和權限
要充分發揮財務總監的作用,就必須對財務總監的職責和權限進行科學、明確的界定和規范。在確保實現財務總監工作目標的前提下,既不可盲目擴大財務總監的職權,同時必須注意防止財務總監有責無權。企業集團在獨立設立財務總監的條件下(即與總會計師分設),其主要權責應當包括:
1、審核集團公司的重要財務報表和報告,與集團公司總經理共同對財務報表和報告的質量負責;
2、參與審定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規定及其他經濟管理制度,監督檢查集團子公司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
3、與集團公司總經理聯合審批規定限額范圍內的企業經營性、融資性、投資性、固定資產購建支出和匯往境外資金及擔保貸款事項;
4、參與審定集團公司重大財務決策,包括審定集團公司財務預、決算方案,審定集團公司重大經營性、投資性、融資性的計劃和合同以及資產重組和債務重組方案,參與擬訂集團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對董事會批準的集團公司重大經營計劃、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6、依法檢查集團公司財務會計活動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及時發現和制止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和可能造成出資者重大損失的經營行為,并向董事會報告;
7、組織集團公司各項審計工作,包括對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內部審計和年度報表審計工作;
8、依法審定集團公司及子公司財務、會計、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晉升、調動、獎懲事項。
以上八項權責,從集團公司財務活動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督進行了規范,對集團公司財務活動的制度方面、資金方面、人員方面的控制也得到明確。但為確保集團公司財務總監履行好這八項權責,同時必須明確其應當承擔的經濟和法律責任。這些責任包括:(1)對報出的集團公司的財務報表和報告的真實性,與總經理共同承擔責任;(2)對集團公司因財務管理混亂、財務決策失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相應責任;(3)對集團公司重大投資項目決策失誤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相應責任;(4)對集團公司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在集團公司財務總監和總會計師沒有分設的情況下,財務總監除履行上述八項權責,承擔上述四項經濟和法律責任外,還應按照國務院頒布的《總會計師條例》履行相應權責和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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