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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財務收費管理條例示例
引導語:制定幼兒園收費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教育收費、退費透明度。本文是小編整理的幼兒園收費管理條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幼兒園財務收費管理條例1
一、收費管理基本原則為進一步規范收費操作流程,確保合理、合法、合規,結合本園實際情況,制定小精靈幼兒園收費管理制度篇。
二、收費項目包括規定性收費以及選擇性收費項目。
三、具體操作流程
1、 按物價局以及教育局對本園收費項目的核定標準,向家長收取規定的費用。不以各種名義擅自提高和亂收費。
2、收費必須出具足額票據。
3、嚴禁幼兒園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4、設立收費公示欄,達到長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
5、 認真做好每月幼兒伙食費的`結清和退費工作,每月收費前必須向家長公布伙食收支帳目。
小精靈幼兒園
幼兒園財務收費管理條例2
為了提高收費透明度,加強監督力度,我校幼兒園全面實行收費退費公示制度。
一、收費須知
1、幼兒每生每學期收取管理費、保育費、代辦費、雜費450元,教材費50元,共計500元。
2、生活費每月暫定70-80元(兩餐一點),學期始一并收取。
3、夏季6、7、8每月加收空調費用15元;冬季11、12、2、每月加收取暖費20元。
4、代收費:幼兒入園時一次性收取幼兒被褥費(未定,離園時歸個人帶走)和校服費、保險費。
二、退費須知
1、幼兒交費后一律不退費,學期末統一結算,根據情況轉入下學期。
2、管理費、保育費、代辦費、雜費:因特殊情況連續2個月以上不來園者,退所交以上費用的40%,連續不來園不足2個月者,不再退以上費用。
3、連續一周內(不包含節假日、周日)不來園者每天退生活費2元,連續不來園不足一周者,不退生活費。
三、優惠須知
1、我校(中心小學、中心園)教職工享受優惠收費,每生每學期收取管理費、保育費、教材費200元,生活費不再優惠。
2、特困家庭幼兒(父母不健全或有疾病,家庭無經濟收入),持鄉鎮、村隊兩級證明和中小特別審批單(學前辦辦理,校長簽字),可以享受以上優惠收費。
八湖鎮中心幼兒園
20xx年1月6日
幼兒園財務收費管理條例3
為維護本園及入園幼兒的合法權益,保障幼兒園正常的保育教育秩序,依據《北京市幼兒園管理規定》,結合本園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收費制度
1、收費項目:入園幼兒按月收取保教費及伙食費,其他代辦服務性收費按照“確有必要,家長自愿”的原則收取。
2、收費標準:保教費、伙食費按月收取,保教費每人每月430元,伙食費每人每月170元。
3、收費時間:每月10日至15日收取下月的.保教費及伙食費。
4、幼兒因特殊原因長期不能來園者,家長應及時到園長辦公室辦理退園手續。
二、退費制度
1、幼兒因自身原因不能來園者,應及時向班主任請假。當月全部缺勤時,退還當月全部保教費,只收200元學位費。
2、幼兒連續缺勤5天以上(不含節假日)應退伙食費,伙食費按連續缺勤天數計算,每天8元(如繼續在本園上學的可在下月順延),未履行請假手續者不與退費。
3、星期日及國家法定節假日放假不退費。
4、代辦服務性收費按實際發生予以結算,如有余額予以退還。
幼兒園財務收費管理條例4
1、幼兒園收費工作統一由財務人員負責,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都無權擅自向幼兒家長和其他單位、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2、向幼兒收取費用,必須符合財政、物價部門的規定,向幼兒家長收取的一切費用均要做到“統一”,即;
(1)統一根據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和收費項目收取;
(2)統一使用財政收費收據;
(3)統一入學校財務帳目。
3、幼兒園保教費、伙食費收費時間為每年的12月和6月,新生收費時間為5月中旬;锸迟M采用預收制,每月按實結算,報賬員每月認真核實結算后,將結算情況貼在宣傳櫥窗中公示,并于每月中旬發短信與家長核對。
4、除保育教育費、伙食費外,幼兒園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幼兒園在園時間內(上午8時-下午4時,每天為8個小時),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費用,不得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
5、幼兒園應實行常年教育收費公示制,要在園內外的`宣傳欄和網站將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對幼兒家長公布,以便家長監督。
幼兒園財務收費管理條例5
幼兒因病休假也享受退費,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不得跨學期預收,所有收費必須在園內醒目位置進行公示……為了響應黨和政府的號召,本幼兒園從今日起,新增幾例財務收費的管理條例,內容如下;
因病休假也享受退費
目前我省的規定是,幼兒入園后因故退園或轉園的,幼兒園應當根據已發生的實際成本情況,退還幼兒家長部分預收的保教費和住宿費等費用。而新的“實施細則”增加了因病休假這一條,也就是說如果幼兒因病休假了,幼兒園也要退還部分費用。
具體退費方法是,按半個月標準計算退費,退(轉)園或因病休假天數每滿15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還半個月保教費、住宿費,不滿15日的不計退費。省物價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現在的規定是30天,“ 7 月1日后,改為15天,更維護了幼兒的權益!
據介紹,實際在園時間的'起始點為開學日,截止點為辦理離園手續日,一學期按5個月計算,一個月按30天計算。
住宿費不得跨學期預收
“實施細則”明確,幼兒園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也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保教費、住宿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實施細則”還要求,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標準應當保持穩定,報備后1年內不得變動。
此外,幼兒園應在園內醒目位置設立公示欄,將所有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收支情況,幼兒園性質和投訴電話等內容進行公示,沒有公示不得收費。
農民工子女享同等政策
省物價局要求,各地要按照學前教育資助政策規定,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幼兒園要從事業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資金,用于減免收費、提供特殊困難補助等!斑M城務工人員隨遷幼兒與同城幼兒享受同等政策!
幼兒園財務收費管理條例6
第一條 為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工作,規范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及小學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以下簡稱“幼兒園”);
第三條 學前教育屬于非義務教育,幼兒園可向入園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對在幼兒園住宿的幼兒可以收取住宿費;
第四條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第五條 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城鄉經濟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提出意見,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三部門共同報省級人民政府審定。
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
第六條 提出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意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
(二)現行收費標準和申請制定的收費標準或擬調整收費標準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費額和調整后的收費增減額;
(三)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
(四)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兒園收支的影響;
(五)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七條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根據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項目: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費用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
第八條 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九條 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標準,由幼兒園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根據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確定,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執行。
享受政府補助(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和稅收、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安排專項獎補資金、優惠劃撥土地等)的民辦幼兒園,可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合同約定等方式確定最高收費標準,由民辦幼兒園在最高標準范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報當地價格、教育、財政部門備案后執行。
第十條 民辦幼兒園將保教費、住宿費標準報有關部門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兒園有關情況,包括幼兒園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記證書以及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園許可證;
(二)制定收費標準的具體成本列支項目,包括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經費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
(三)幼兒園教職工人數、在園幼兒人數、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資產購建情況等;
(四)價格、教育、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費用,應遵循“家長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一并統一收取。
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提出意見,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三部門共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 幼兒園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
幼兒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第十三條 社會團體、個人自愿對幼兒園的捐資助學費,按照國家《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有關社會捐助教育經費的財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幼兒園對入園幼兒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保教費,不得跨學期預收。
第十五條 幼兒因故退(轉)園的.,幼兒園應當根據已發生的實際保教成本情況退還幼兒家長一定預收費用。具體退費辦法由省級教育、價格和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孤兒和殘疾幼兒,應酌情減免收取保教費。具體減免辦法由省級教育、價格和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幼兒園應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公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應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按規定進行收費許可證年審,并按照財務隸屬關系使用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印(監)制的財政票據。民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要按規定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務發票。
第十九條 幼兒園接受價格、教育、財政部門的收費監督檢查時,要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必需的賬簿、財務報告、會計核算等資料。
第二十條 幼兒園取得的合法收費收入應主要用于幼兒保育、教育活動和改善辦園條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平調。
第二十一條 各級價格、教育、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督促幼兒園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國家制定的幼兒園教育收費政策。對違反國家教育收費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教育、財政部門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教育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后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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