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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依法或依契約應對第三者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責任保險屬于廣義的財產保險范疇,是處理法律風險的一種賠償性保險。企業、團體、家庭或個人在進行各項生產、業務活動或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過失等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根據法律或契約,應對受害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都可以在投保相關責任保險后,將其面臨的責任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責任保險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
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在法律上應負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民事責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在不履行自己的民事義務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權利時按照民法的規定而產生的法律后果!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責任包括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侵權責任又稱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事責任,包括過失責任和無過失責任;違約責任即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其他違反民事義務的責任,指不屬于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其他民事責任。責任保險承保的民事責任主要是侵權責任。責任保險一般不負責契約責任,除非經過特別約定。
二、責任保險的承保基礎
責任保險的承;A是指確定責任保險責任事故有效期間的方法。在責任保險中,損失的起因、損失的發生、損失的發現、提出索賠以及支付賠款通常間隔時間較長,可能長達幾年甚至數十年,所以對責任保險的承保人來說,確定保險的有效期間至關重要。在責任保險實務中有兩種確定責任保險責任事故有效期間的方法。
(一)期內發生式。期內發生式是以損失發生的時間作為承;A。在這種承;A下,保險人負責賠償發生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內應由被保險人負責的損失,而不考慮提出索賠的時間。按照這種承保基礎承保的業務,保險公司須隨時準備處理那些保險單早已到期,但是因發現損失較晚而剛剛報來的索賠案件。對此,在實務處理上,保險人一般會根據各類事故潛伏期的時間規定一個索賠的截止期。
(二)期內索賠式。期內索賠式是以索賠提出的時間作為承保基礎。在這種承;A下,保險人負責賠償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內受害人向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以這種方式承保的保險單,保險人可能賠償在保險單起保日期以前發生的責任事故所引起的損失。為了避免將保險人承擔責任的時間無限前置,避免現有保單的承保人承受過重的負擔,在實行以索賠提出為基礎的責任保險中,實務處理上保險人一般會規定一個追溯期。追溯期是指追溯以往的期限。一般情況下,第一份以索賠提出為基礎的保單起始日即為追溯期,在此之前發生的事故不能索賠。換句話說,保險人出具第一張以索賠提出為基礎的保單時,不能給予追溯期,因此,被保險人即便在保單有效期內提出索賠,如果事故發生在追溯期之前,保險人仍不予負責。
三、責任保險的承保方式
責任保險的承保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以單獨的責任保險方式簽發專門的保險單來承保;另一種是將責任保險作為各種損失賠償保險的組成部分或將其作為附加險來承保,不簽發專門的責任保險單。
四、責任保險的賠償對象
責任保險的直接賠償對象是被保險人;間接賠償對象是第三者,即受害人。當保險事故發生后,受害人有權向被保險人索賠,被保險人有權向保險人索賠。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就是間接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五、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
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一般包括兩個方面:第一,保險人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因對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而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但是保險人只對第三者財產的直接損失負責賠償,對于間接損失一般不予負責。第三者人身傷害的賠償范圍一般包括喪葬費、殘疾與醫療費用等。第二,對于因賠償糾紛引起的訴訟、律師費用及其他事先經保險人同意支付的費用,保險人也予以承擔,但最高賠償責任不超過保單上所規定的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或累計賠償限額。
六、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
由于責任保險標的的特殊性,因而雙方當事人只能約定一個賠償限額作為保險人賠償責任的最高限定。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通常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規定每次責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責任事故的賠償限額,可以分為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和人身傷害賠償限額。
(二)規定保險期內累計賠償限額,可以分為累計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和累計的人身傷害賠償限額。
(三)規定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合并賠償限額。在某些情況下,保險人也將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和人身傷害賠償限額合成一個賠償限額,或者只規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責任事故的賠償限額而不規定累計賠償限額。
(四)規定免賠額。在責任保險的經營實踐中,保險人除通過賠償限額來明確自身的承保責任外,通常還采用免賠額的規定,促使被保險人謹慎行事。一般責任保險的免賠額采用絕對免賠額的形式,且只適用于對財產損失的賠償。
七、責任保險的賠償
在責任保險中,由于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通過保險關系的建立轉移到了保險人身上,被保險人對于第三者就其責任的承認、和解或否定以及賠償金額的大小均與保險人的利益密切相關,因此,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均規定保險人擁有處理責任事故的參與權。
另外,責任保險的賠償條件不僅要看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而且取決于被保險人是否受到第三者的賠償請求。如果責任事故已經發生,第三者也受到了損害,但第三者不向被保險人請求賠償,被保險人就無利益損失發生,保險人也不必對被保險人負責。只有在損害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受到第三者的賠償請求,且保險人得到被保險人的出險通知和索賠請求,才為被保險人承擔對受害人的經濟賠償責任,或承擔對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補償責任。所以,如果被保險人不通知保險人并請求賠償,受害人不得直接向保險人有所主張或索賠。同樣,如果被保險人沒有受到第三者的賠償請求,也就不具備向保險人索賠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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