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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有哪些制度來監督-?
早在1556年,西班牙國王菲勒二世就頒布了有關對保險經紀人加以管理的法令,該法令確認了保險經紀人制度,并規定保險經紀人不得在保險業務中認占份額,可見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在其誕生之初就出現了,發展到現在,監管措施方式主要分為法律監管和自律管理兩種。
在保險經紀人力量最強大歷史最悠久的英國,國會于1977年通過了《保險經紀人注冊法》,規定了保險經紀人的申請資格、注冊、保證金、業務范圍、基本原則、保險經紀人和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措施等,隨后依法成立了保險經紀人注冊理事會,成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經紀公司和注冊監管機關,在1987年被授權成為法定保險經紀人職業認證機構。保險經紀人注冊理事會后來頒布了"經營法",對保險經紀人的信譽、宣傳及服務進行監管。注冊理事會對保險經紀人最嚴厲也是惟一的處罰辦法就是將違法者除名,除名后的公司或個人不得再利用保險經紀人名義從事經紀活動。在美國,各州《保險法》都有適用于管理保險經紀入的法律規定。除了聯邦政府和各州的立法規范外,政府還在各州委任了許多負責管理和監督保險業的保險特派監督官,他們有權對違規的保險經紀人發出警告、進行罰款,責令暫停整頓甚至建議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國外保險經紀人發展較快,保險經紀人的數量、業務范圍及影響程度都非同昔比。除了管理機關的監管外,成立保險經紀人的同業組織進行行業自律也是一個鮮明特色。保險經紀人的同業組織主要通過建立保險經紀協會等形式,在保險經紀行業內部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它的有效管理能夠促進保險經紀業健康有序發展。有些國家如英國、韓國、日本還特別規定保險經紀人必須參加保險經紀人同業組織,否則就限制或者不準從事保險經紀活動。英國在1978年成立了由保險經紀人選出的保險經紀人代表組成保險經紀人協會。美國1996年2月,全國保險經紀人協會起草了一份《保險經紀人示范法規》,引導和推動保險經紀人制度朝著規范化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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