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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保險經紀人考試知識點精講
保險經紀人是以收取傭金為報酬的,各國保險法規對經紀人傭金的規定各有不同。
保險經紀人的傭金支付標準
在英國,監管機關不規定傭金率的幅度,傭金率是由保險入和經紀人自行協商確定的。為了維護客戶的利益,如果投保人要求了解保險人所支付的傭金金額,保險經紀人應當告知投保人。在美國,保險經紀人根據不同的險種收取不同比例的傭金,其主要方式包括按照保險費比例收取傭金和按照賠付率收取利潤分享傭金。
在我國,保險經紀公司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收取經紀傭金,其報酬收入與服務內容緊密相連。如果保險經紀公司應投保人要求代為辦理投保手續,則可從保險公司處收取傭金,但不能就訂立保險合同向投保人和保險人同時收取報酬;如果為被保險人代辦索賠等手續,應由被保險人支付傭金;如果向客戶提供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服務,則由客戶支付咨詢費,保險經紀公司不得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傭金標準。
金融與金融市場
(一)信用工具
1、信用工具的概念 是指以書面形式發行和流通,記載信用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憑證.它是貨幣流通關系與信用關系存在的客體.
2、信用工具特征 期限性;流動性;風險性
(二) 金融市場
1、金融市場的特性、價格的特殊性、交易關系的特殊性、交易對象的特殊性、交易目的的特殊性、交易場所的特殊性
2、金融市場體系、同業拆借市場、證券市場、期貨市場、保險市場
(三)金融法的概念
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
(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
1、金融管理關系
2、金融業務關系
3、金融機構或金融組織的內部關系
(五)金融法的淵源
1、金融法律
2、金融行政法規
3、金融行政規章和金融地方性法規
4、自律性規范
5、金融國際條約
6、金融國際慣例
(六)金融法基本原則發展經濟
穩定幣值的原則,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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