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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責任險-如何理解責任險的保險標的
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依法或依契約應對第三者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責任保險屬于廣義的財產保險范疇,是處理法律風險的一種賠償性保險。企業、團體、家庭或個人在進行各項生產、業務活動或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過失等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根據法律或契約,應對受害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都可以在投保相關責任保險后,將其面臨的責任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責任保險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
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在法律上應負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民事責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在不履行自己的民事義務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權利時按照民法的規定而產生的法律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責任包括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侵權責任又稱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事責任,包括過失責任和無過失責任;違約責任即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其他違反民事義務的責任,指不屬于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其他民事責任。責任保險承保的民事責任主要是侵權責任。責任保險一般不負責契約責任,除非經過特別約定。
二、責任保險的承;A
責任保險的承;A是指確定責任保險責任事故有效期間的方法。在責任保險中,損失的起因、損失的發生、損失的發現、提出索賠以及支付賠款通常間隔時間較長,可能長達幾年甚至數十年,所以對責任保險的承保人來說,確定保險的有效期間至關重要。在責任保險實務中有兩種確定責任保險責任事故有效期間的方法。
(一)期內發生式。期內發生式是以損失發生的時間作為承;A。在這種承;A下,保險人負責賠償發生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內應由被保險人負責的損失,而不考慮提出索賠的時間。按照這種承保基礎承保的業務,保險公司須隨時準備處理那些保險單早已到期,但是因發現損失較晚而剛剛報來的索賠案件。對此,在實務處理上,保險人一般會根據各類事故潛伏期的時間規定一個索賠的截止期。
(二)期內索賠式。期內索賠式是以索賠提出的時間作為承;A。在這種承;A下,保險人負責賠償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內受害人向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以這種方式承保的保險單,保險人可能賠償在保險單起保日期以前發生的責任事故所引起的損失。為了避免將保險人承擔責任的時間無限前置,避免現有保單的承保人承受過重的負擔,在實行以索賠提出為基礎的責任保險中,實務處理上保險人一般會規定一個追溯期。追溯期是指追溯以往的期限。一般情況下,第一份以索賠提出為基礎的保單起始日即為追溯期,在此之前發生的事故不能索賠。換句話說,保險人出具第一張以索賠提出為基礎的保單時,不能給予追溯期,因此,被保險人即便在保單有效期內提出索賠,如果事故發生在追溯期之前,保險人仍不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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