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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保險公估人考試重點:航天保險
航天保險的保險責任主要包括事實陳述、承保協議、定義、除外責任和保險條件等。
航天保險的除外責任
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1.保險單列明的保險責任之外的損失和費用。
2.保險單列明的運載火箭保險金額以外的一切費用。
3.在運載火箭飛行階段,外來電磁和頻率的干擾引起的損失和有關費用。
4.外來搭載衛星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5,因戰爭、敵對行為或武裝沖突及政府拘留、扣押、沒收等行為所致的損失和費用。
6.原子彈、氫彈或其他核武器爆炸及核輻射和各類物質的輻射污染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及費用。
航天保險的保險金額
航天保險的保險金額通常分階段、按險種確定。具體地說,發射前保險是以制造、安裝衛星及火箭的總成本為依據確定保險金額;發射保險是以衛星及火箭的市場價格加上發射等費用之和為依據確定保險金額;衛星壽命保險是以將衛星送上軌道的成本及有關費用并參照衛星的工作效率為依據來確定保險金額,其保險金額數量按年限遞減。
航天保險的保險費率
保險人在確定費率時主要考慮因素包括:產品質量、損失率、惡劣氣候及意外事故等。例如,衛星發射保險的費率通常受到火箭的可靠性、衛星的設計和型號、保險保障范圍和航空保險市場承保能力等因素的影響。
航天保險的保險期限
航天保險的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有兩種情況:一是以火箭在指定發射場所意向點火為起始時間;二是如果發射點火終止,則從火箭在指定發射場重新點火為起始時間。
航天保險的保險責任的終止時間有五種情況:一是衛星交付客戶使用,衛星在軌道正常工作并運行時;二是保險單載明的保險期限屆滿;三是衛星發生全部損失;四是衛星在發射過程中宣布發射失敗;五是發射點火終止,火箭發動機熄滅,火箭未脫離發射臺。以上情形以先發生者為準。
航天保險的賠償處理
(一)航天保險理賠的特征
航天保險的損失理賠與其他財產險業務相比,不同的地方在于:
1.損失金額的計算方法必須承保前確定。
2.保險經紀人參與理賠工作。
3.被保險人應盡快提交損失證明。
損失證明的提交日期不得晚于事故通知后的180天,或保單承保的風險終止后的210天,兩個時間以先發生的為準。
4.保險人對殘值享有絕對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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