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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保險公估人考試重點:航天保險的種類
航天保險可以分為衛星及火箭或其他運載工具的工程保險、發射前衛星及火箭保險、衛星發射保險、衛星運行壽命保險、衛星經營者收入損失保險、衛星及發射責任保險等。在某種意義上說,航天保險是一種綜合性的財產保險。
(一)衛星及火箭的工程安裝保險
該險種同常規的工程安裝保險一樣,主要承保衛星與運載工具及其附屬備件在生產廠房制造安裝中的物質損失風險,包括衛星及運載火箭的組裝過程及相應的靜態試車,在模擬發射環境下的各種試驗過程,以及因其他意外原因所導致的衛星與火箭的損失。由于這些損失通常屬于常規工程保險承保的范圍,因此衛星及火箭工程安裝保險一般由衛星或火箭的制造商投保。
(二)發射前的衛星及火箭保險
發射前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從衛星和火箭在制造廠房吊裝開始,至意向點火時終止。在發射前這一階段,衛星及火箭都要從生產廠房運送到發射工地,并經歷運輸、倉儲、裝配、準備發射等環節。如果火箭在意向點火和起飛期間由于點火終止而終止發射,其損失由衛星發射保險賠償,如果發生發射終止情況,火箭和衛星沒有造成全部損失,并經過修理和檢測仍能繼續完成發射任務,發射前保險人在被保險人補交相應保險費的情況下,繼續負責到再一次發射點火時終止。發射前保險的保障可按不同階段分為運輸保險、倉儲保險及裝配保險,不同階段的保險金額會有所差別,并相應地適用各自不同的費率,該保險的主要保險責任是因意外事故致使衛星或火箭以及相關的發射設備在保險期內的物質損失,或因其物質損失導致不能按期發射而造成的費用損失,例如,發射延誤而致使衛星使用者收入減少的損失。發射前保險根據保險市場慣例承保,其除外責任主要有核輻射或核泄露、戰爭險、自然磨損、設計缺陷、機械故障等風險。
(三)衛星發射保險
衛星發射保險是航天保險的最主要部分,航天保險的高科技性、高風險及高價值的特征都集中體現在這一階段。衛星發射保險一般從衛星在發射工地裝上火箭后為發射而作出的意向點火開始,到衛星到達預定軌道與火箭分離時終止,或到衛星在預定軌道上定點測試并試運行(通常為180天或365天)結束時終止。衛星發射保險主要提供衛星及火箭物質損失的一切風險保障。所謂“一切風險”是指火箭發射過程中對衛星及火箭所造成的損失,既包括因發射工具即火箭的原因使衛星及火箭在發射時造成全部損失,如發射時火箭爆炸,星箭全部損毀,以及火箭發射后因火箭問題不能把衛星送到預定軌道;又包括衛星在星箭分離過程、衛星從同步轉移軌道變軌到同步靜止軌道過程、衛星調姿和各項在軌測過程中由于自身故障發生爆炸,或進入軌道后因自身系統不能正常工作使衛星失去控制等全部損失。除此之外,衛星發射保險還可承保衛星在發射前后遭受的部分損失,如火箭發射使衛星偏離軌道或軌道高度等。衛星發射保險有全損險和一切險兩個險別,被保險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進行投保選擇。衛星發射保險的除外責任與飛機保險的除外責任基本相同。
衛星發射保險的保險金額通常由發射服務費、衛星的成本、保險費和額外費用構成。
(四)衛星壽命保險
衛星壽命保險是指衛星在運行軌道上運行期間的保險。衛星壽命保險以衛星發射保險終止時為起點,通常一年續保一次,最長保險期限不超過衛星的設計壽命。
衛星壽命保險的費率一般根據承保范圍和衛星健康狀況考慮。例如,因衛星的原部件已損壞而使用了備用部件,但因使用了備用部件會降低衛星的可靠性,因此保險人可以提高費率。
(五)衛星經營者收入損失保險
衛星經營者收入損失保險主要承保衛星發射和衛星壽命保險之外的經營收入損失,如果因衛星發射失敗導致被保險人的收入損失,保險人予以負責賠償。
(六)衛星發射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
衛星及發射工具在發射后所造成的地面上或在空中飛行的飛機上的人員及其財產損失的責任由空間物體的所有人及發射國負責賠償。
該保險責任通常從衛星發射點火開始生效,可以根據投保人的要求承保一年或發射后幾年內的責任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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