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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保險公估人考試輔導:團體健康保險
團體健康保險是指以團體或其雇主作為投保人,同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以其所屬員工作為被保險人(包含團體中的退休員工),約定由團體雇主獨自繳付保險費,或由雇主與團體員工分擔保險費,當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分娩住院時,由保險人負責給付其住院期間的治療費用、住院費用、看護費用,以及在被保險人由于疾病或分娩致殘疾時,由保險人負責給付殘疾保險金的一種團體保險。
(一)團體(基本)醫療費用保險
在這種團體健康保險中,當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期開始后,因疾病而住院治療時,保險人將負責給付其住院費用、治療費用、醫生出診費用以及透視費用和化驗費用等。
治療費用的確定有兩種方法:一是表列法,二是根據合理習慣確定每次住院治療的費用。
團體醫療費用保險通常將被保險人的門診醫療列為除外責任,對其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不予給付保險金。
(二)團體補充醫療保險
團體補充醫療保險也稱團體高額醫療保險。
團體補充醫療保險通常由團體或雇主與保險人共同協商醫療費用的限額。
(三)團體特種醫療費用保險
團體特種醫療費用保險主要包括團體長期護理保險、團體牙科費用保險、團體眼科保健保險等。
團體長期護理保險就是以團體或團體雇主為投保人,以團體下屬員工,(包括退休員工)及其眷屬、年長的家庭成員為被保險人,承擔被保險人的長期護理服務費用,保障他們退休后的財產或生活的一種團體保險。
(四)團體喪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險
團體喪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險又稱為團體殘疾收入保險或團體收入保障保險,它是以團體或雇主作為投保人,以團體下屬員工為被保險人,由保險人承擔補償被保險人因遭遇意外傷害或疾病而喪失收人的責任的一種團體保險。
實務經營中,大多數的團體喪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險合同,均以不超過六個月(少數合同有六個月和一年的最高給付期間規定)為最高給付期間,這些合同被歸屬為團體短期喪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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