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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險代理人考試重點:《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時間:2020-09-23 12:51:54 保險代理人 我要投稿

        2016保險代理人考試重點:《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保險法律制度是調整保險活動中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之間法律關系的一切法律規范的總稱,其基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輔之以其他法律中涉及保險關系的規定和有關保險的行政法規。為了學習和研究的方便,可以將保險法分為兩個部分,第一是保險業法,是對保險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的法律和法規;第二是保險合同法,主要內容是規定保險當事人之間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制度,包括《保險法》和《合同法》中對當事人合同權利義務的規范內容。

        2016保險代理人考試重點:《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1、守法原則和公平競爭原則

          《保險法》第4條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包括確定保險人的資格,訂立保險合同,明確保險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等重大內容!侗kU法》第7條規定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包括擅自降低保險費率,詆毀同業伙伴,誘導他人投保等行為。守法原則是每個保險人和投保人都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也是保險業監管機關和其他中介機構的行為準則,保險法律關系中的所有當事人都必須依法活動,才能取得預期的效果,保險人依法保險才能收入保費;保險中介機構依法進行中介活動才能取得中介費用;投保人依法投保才能在約定的范圍內取得賠償或給付;保險監管機關依法進行監管才能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的穩定。

          公平競爭原則是對守法原則的補充,也是對守法原則的具體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所有的市場主體都是平等的,無論是賣方或買方、提供服務方或接受服務方,他們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沒有人享有法外優先權。保險業經營者在向市場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時,除了遵循守法原則外,還要遵守公平競爭原則,在提高和改善服務質量上下功夫,通過增加服務項目和優質服務贏得客戶和獲得經濟效益。保險業的經營者不得通過采取不正當的手段獲得或者強占市場份額,不得以損害客戶的利益來獲取自己的利益,不得以損害其他同業經營者的利益獲取自己的利益。

          2、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法》規定無論是財產保險,還是人身保險,當事人所簽定的保險合同的效力必須以保險利益的存在為前提。保險利益必須是可保利益,是投保人和受益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定利害關系以及由此涉及的經濟利益?杀@媸呛戏ɡ,在財產保險中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擁有所有權、處分權或者合法占有權;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一定親屬血緣關系或者被保險人認可的事實。保險利益落實到保險合同中就是轉移危險,無危險則無保險,無危險也則無利益!侗kU法》規定保險利益為保險合同的前提,主要是防止投保人(有時也包括保險公司)的賭博投機,避免當事人為了騙取保險賠付不惜違反法律而產生不道德危險,根據保險利益原則還可以派生出損害賠償原則,即按照損失多少補償多少的原則,限制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對保險標的`損害補償的過分追求。

          (1)財產保險利益的基本條件:第一須為合法利益,也就是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包括投保人根據法律擁有或者占有的財產,以及根據有效合同占有他人的財產;第二須為經濟上的利益,即投保人對于其財產現在享有的利益或預計享有的利益;第三須為確定的利益,即該利益是可以通過金錢計價的,無論現在擁有的利益,還是將來可以恢復的利益都是具有市場價值依據的。

          (2)人身保險利益的基本條件是:第一,投保人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具有保險利益,這些家庭成員和近親屬與我國《繼承法》上規定的第一繼承順序者和與名列第一繼承順序者相同。第二,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在此同意是指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諾同意投保人為自己投保,如果沒有被保險人的書面承諾,該保險合同就沒有法律效力。

          3、最大誠信原則

          所有的合同,均須以誠實信用為基礎,無論是民事合同,還是商事合同當事人都必須將訂立合同的背景情況和合同各個條款的真實情況完整準確地告知對方或者在合同中表述清楚。在我國民法原則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主張自己權利的同時承認對方當事人的權利,因為自己表述模糊或者有隱瞞誤導的情況時,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保險合同涉及當事人規避風險和承受風險的重大財產利益,尤其要講究誠實信用原則,投保人要將被保險利益的真實情況完全告訴給保險人,如有任何隱瞞則可能導致整個保險合同無效,因為投保人的告訴是保險人評估風險和計算保險費率的基本依據;保險人也要將保險合同的承保范圍和免責范圍如實地告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否則,則可能因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而被迫按照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主張解釋合同的條款。

          4、損害賠償原則

          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受到的損失,應按合同約定的條件獲得賠償。賠償的數額不超過損害的數額,即賠償是使被保險人的利益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前的狀態,所以賠償應當以保險利益的存在為前提,賠償金額是實際損失、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三者中最小的一個數額。凡是不符合最小數額原則的,即可構成道德風險。其中實際損失是指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而減少的價值或者利益;保險金額是指投保人投保保險標的的財產價值,也就是保險合同中約定由保險人最大賠償額的財產價值;保險價值是指投保人擁有的對保險標的合法處分權或者合法占有權的財產價值及其體現的市場價值。

          5、保險代位原則

          保險代位指實現保險利益的權利代位和被保險標的物殘余價值產權的代位兩種。其中權利代位指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導致保險事故的發生,被保險人有權選擇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也有權請求第三人損害賠償,如果被保險人選擇保險人賠償損失,之后有義務將追究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承擔責任的權利轉給保險人,由保險公司向侵權人請求賠償,即代位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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