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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新報關單填制規范
為規范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申報行為,統一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要求,海關總署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再次進行了修訂。那么海關發布新的報關單填制規范,你會正確填寫嗎?一起來學習學習吧!
一、本次修訂補充了2008年以來散落在相關文件中的關于報關單填制的內容:“合同協議號”、“申報單位”、“運輸方式”、“提運單號”、“監管方式”、“備案號”、“許可證號”、“運費”、“保費”、“隨附單證”、“標記嘜碼及備注”、“項號”、“商品編號”、“數量及單位”、“版本號”、“貨號”和“海關批注及簽章”等相關欄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應調整。
二、新增“貿易國(地區)”、出口“原產國(地區)”、進口“最終目的國(地區)”的填制要求;為報關人員準確填寫“其他說明事項”欄目,增加“特殊關系確認”、“價格影響確認”、“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等項目的填制規范。
三、刪除“結匯證號/批準文號”、出口“結匯方式”、“用途/生產廠家”、“稅費征收情況”、“海關審單批注及放行日期”、“報關單打印日期/時間”、“報關員聯系方式”等已失去法律依據或不具備監管意義的申報指標。
四、為與相關法律表述一致,調整相關項欄目名稱:將原“經營單位”改為“收發貨人”,將原“收貨單位”改為“消費使用單位”,將原“發貨單位”修改為“生產銷售單位”,將“貿易方式(監管方式)”改為“監管方式”,并對調整項目的填制要求進行規范。
五、為解決部分因商品項數限制導致的物流憑證拆分問題,報關單商品項指標組上限由20調整為50。
新報關單可能給企業帶來的不確定因素,為了避免企業因疏忽而導致的申報錯誤, 海關努力向進出口商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來幫助他們知法守法,企業當提前審查須申報的相關內容,咨詢專業報關公司提供涉及進出口報關各個環節的合規審查服務,進一步提高進出口企業自身的合規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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