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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會計》考點:前期差錯及其更正
前期差錯及其更正
前期差錯概述
前期差錯,是指由于沒有運用或錯誤運用下列兩種信息,而對前期財務報表造成省略或錯報:
(一)編報前期財務報表時預期能夠取得并加以考慮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時能夠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錯通常包括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疏忽或曲解事實以及舞弊產生的影響等。
前期差錯的重要程度,應根據差錯的性質和金額加以具體判斷。
(一)對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錯
采用未來適用法更正
(二)重要的前期差錯的會計處理
企業應當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錯,但確定前期差錯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發現前期差錯時,視同該項前期差錯從未發生過,從而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更正的方法。追溯重述法的會計處理與追溯調整法相同。
確定前期差錯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可以從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間開始調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額,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余額也應當一并調整,也可以采用未來適用法。
企業應當在重要的前期差錯發現當期的財務報表中,調整前期比較數據。
對于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現的報告年度的會計差錯及報告年度前不重要的前期差錯,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日后事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前期差錯更正的披露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前期差錯更正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前期差錯的性質。
(二)各個列報前期財務報表中受影響的項目名稱和更正金額。
(三)無法進行追溯重述的,說明該事實和原因以及對前期差錯開始進行更正的時點、具體更正情況。
在以后期間的財務報表中,不需要重復披露在以前期間的附注中已披露的前期差錯更正的信息。
(一)應交所得稅的調整
按稅法規定執行。 具體來說,當會計準則和稅法對涉的損益類調整事項處理的口徑相同時,則應考慮應交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的調整;當會計準則和稅法對涉及的損益類調整事項處理的口徑不同時,則不應考慮應交所得稅的調整。
(二)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調整
若調整事項涉及暫時性差異,則應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應注意的是,在應試時,若題目已經明確假定了會計調整業務是否調整所得稅,雖然有時假定的條件和稅法的規定不一致,但是也必須按題目要求去做。若題目未作任何假定,則按上述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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