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模擬題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1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個人獨資企業的審批期限。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登記。
[該題針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征 ”知識點進行考核]
2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個人獨資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和“公司”字樣。
[該題針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知識點進行考核]
3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之間有關權利義務的限制只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有效,對善意第三人并無約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超出投資人的限制與善意第三人的有關業務交往應當有效。本題中
B
C.D選項均以否定合同效力為前提,違背了上述規定,故本題只有A選項正確。
[該題針對“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和事務管理 ”知識點進行考核]
4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合伙人的出資。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對首次繳付的出資額,沒有法定限制。
[該題針對“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和設立條件”知識點進行考核]
5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合伙企業財產的轉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題針對“合伙企業的財產”知識點進行考核]
6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效力。合伙人的代表行為,對全體合伙人發生法律效力,即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該題針對“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效力”知識點進行考核]
7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清償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
[該題針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人的關系”知識點進行考核]
8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合伙人的債務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法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如果是強制執行合伙人的部分財產份額時,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該題針對“合伙人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企業的關系”知識點進行考核]
9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當然退伙。D選項是除名的情形。
[該題針對“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知識點進行考核]
10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特殊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的責任承擔。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選項D是正確的。
[該題針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知識點進行考核]
11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有限合伙人無權代理的責任承擔。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該題針對“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特殊規定”知識點進行考核]
12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有限合伙企業的退伙。根據規定,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2萬元)承擔責任。
[該題針對“有限合伙企業入伙與退伙的特殊規定”知識點進行考核]
13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身份轉變后的責任承擔的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甲乙丙均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丁承擔有限責任,選項C正確。
[該題針對“合伙人性質轉變的規定”知識點進行考核]
14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人性質轉變的特殊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該題針對“合伙人性質轉變的規定”知識點進行考核]
15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通知和公告債權人的時間。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該題針對“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知識點進行考核]
16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企業的有關規定。根據規定采用合伙制的律師事務所也適用《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的組織;外國個人在中國設立合伙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該題針對“合伙企業的概念和分類”知識點進行考核]
17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企業成立的日期。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
[該題針對“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知識點進行考核]
18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有限合伙人債務清償的特殊規定。
選項A正確,有限合伙人清償其債務時,首先應當以自有財產進行清償;
選項
B
C.D錯誤,只有在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時,人民法院才可以應債權人請求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該題針對“有限合伙人債務清償的特殊規定”知識點進行考核]
二、多項選擇題
1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有限合伙人債務清償的特殊規定!逗匣锲髽I法》規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該題針對“有限合伙人債務清償的特殊規定”知識點進行考核]
2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核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逗匣锲髽I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對外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時,有限合伙企業的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該題針對“有限合伙企業財產出質與轉讓的特殊規定”知識點進行考核]
3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違反合伙企業法的法律責任。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該題針對“違反合伙企業法的法律責任”知識點進行考核]
4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有限合伙企業的概念。有限合伙企業,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合伙組織。因為有限合伙企業是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組成,所以有限合伙企業中至少應當有1個有限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而不是實繳的出資額。所以選項D是錯誤的,選項ABC是正確的。
[該題針對“有限合伙企業的概念和法律適用”知識點進行考核]
5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核普通合伙人的組成。普通合伙人是指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該題針對“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和設立條件”知識點進行考核]
6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普通合伙企業的出資方式。合伙人可以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以勞務出資。著作權和工業產權合稱為知識產權,所以ABCD都是正確的。
[該題針對“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和設立條件”知識點進行考核]
7
[答案]:BD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企業的清算。根據規定,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該題針對“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知識點進行考核]
8
[答案]:AD
[解析]:本題考核有限合伙企業的規定。根據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因此選項B的說法是錯誤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選項C的說法是錯誤的。
[該題針對“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特殊規定”知識點進行考核]
9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有限合伙人退伙的特殊規定。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該題針對“有限合伙企業入伙與退伙的特殊規定”知識點進行考核]
10
[答案]:A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合伙人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企業的關系。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該題針對“合伙人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企業的關系”知識點進行考核]
11
[答案]:A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繼承的有關規定。根據規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該合伙人的繼承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如果合法繼承人不愿意成為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退還其依法繼承的財產份額。
[該題針對“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知識點進行考核]
12
[答案]:B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財產份額的轉讓和事務執行。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該題針對“合伙企業的財產”知識點進行考核]
13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普通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非合伙人只能參與經營管理合伙企業,不能成為合伙事務執行人。
[該題針對“合伙人在執行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知識點進行考核]
14
[答案]:AC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根據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該題針對“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知識點進行考核]
15
[答案]:BC
[解析]:本題考核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的規定。根據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聘任他人管理企業的事務,投資人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該題針對“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和事務管理 ”知識點進行考核]
16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該題針對“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和事務管理 ”知識點進行考核]
17
[答案]:A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個人獨資企業償債責任。當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應以自己個人的全部財產用于清償。未注明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不能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債務。
[該題針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法律責任”知識點進行考核]
三、綜合題
1
[答案]
(1)丙在合伙企業中以勞務出資的形式合法。丙在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中不可以用勞務進行出資。
(2)合伙協議中約定甲、乙、丁不執行事務是符合規定的。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3)甲以普通合伙人身份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甲對此業務所產生的債務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根據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4)丙聘任A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B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和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由于該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中并未對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擔保的事項作出約定,丙獨自決定的這兩項事項是不符合規定的。
(5)丙與合伙企業簽訂了買賣合同的行為是符合規定的。根據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由于該交易甲、乙和丁均表示同意,因此是合法的。
(6)用企業的銀行存款和實物折價共9萬元清償所欠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償所欠戊的債務,企業剩余財產全部用于清償后,仍欠戊22000元,可用丙從合伙企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戊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7)甲、乙、丁決定以現有狀況繼續經營是不符合規定的。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丙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為當然退伙,此時,該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因此應當解散,不應該繼續經營。
[解析]:
2
[答案]
(1)C可以成為該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根據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因此,C作為法人組織,也是可以成為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
(2)在該合伙企業的設立中,合伙人的責任約定有誤。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合伙協議中約定C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是不符合規定的。
(3)根據法律規定,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入伙人對其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承擔連帶責任,故債權人甲公司有權向A、B
C
D.E要求償還其債務。
(4)該合同應該認定為有效。根據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乙公司不知道B是權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與之簽約,因此該合同是有效的。
(5)E的出質行為是無效的。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中,E只征得了A的同意,沒有同時獲得
B.C的同意,因此,E出質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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