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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讀書筆記心得:《合理的懷疑》

        時間:2022-12-12 01:57:01 讀書筆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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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書筆記心得:《合理的懷疑》

          讀書筆記是讀者將自己在閱讀時獲得的資料或者心得體會記錄下來的一種文體。寫讀書筆記是訓練閱讀的好方法。讀書筆記欄目的小編精心為您準備的讀書筆記心得體會《合理的懷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讀書筆記心得:《合理的懷疑》

          可以說,德肖維茨《合理的懷疑》是這幾年來我喜歡的一本書,沒有復雜生澀的法理,沒有空洞無用的套話,每一部分都引人入勝。與其說在看一本專著,不如說在看一本偵探小說,作者用淺顯的語言向我們描述了辛普森案這個故事。

          其實看著美國各個大城市,包括洛杉磯、紐約、費城等警察局做假證、誣陷黑人;檢察官,法官還都一起附和演戲,引發了我深深的思考,為什么在許多人眼里美國的司法體制仍舊是世界上最好的?但是隨著閱讀的進行,美國司法系統在審判中的表現,又肯定了我的這種想法。至少肖德維茨的書中,向我們展示了被告陪審團的 “公正”。該書中有一個論點我很支持,肖德維茨說,陪審團面對同樣的事實做出不一樣的判決并不是對于案件當事人的種族等等有著偏見,而是因為其的生長環境,種族背景使其在面對一樣的證據時,會有不同的想法,更甚者,黑人比白人陪審員更加的仁慈,更相信被告無罪。這樣的解釋,相比于種族歧視更容易被社會大眾認可,正如法理學老師所說的,一個人的生長環境不同,,就會導致其前見不同,那么看問題得出的結論必然也是不同的。

          書中提到了一個英國的律師Henry Brougham在1820年時候曾說:“一個辯護律師,對當事人富有神圣的職責,他在這個世界上只能認得一個人,就是受到官署控告的當事人,別無其他,要用各種必要的手段來救當事人,保護那個當事人免于必須負擔任何其他人的風險或損失,也不使任何人侵害他,這是最高且毫無疑問的職責,他必須無視于對任何人可能造成的一切不安、痛苦、折磨和傷害,必須把愛國的職責跟作為一個辯護人的職責區分清楚,并且將前者揉碎,讓它隨風而逝,如果有必要的話。他必須無視于任何結果地去做,如果他的命運如此不幸讓他的國家跟他的當事人陷于利益沖突的話。”

          我國《律師法》第23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隨后于2004年頒布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對此進行了細化,其第56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律師及其輔助人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隱私,以及通過辦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務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師認為保密可能會導致無法及時阻止發生人身傷亡等嚴重犯罪及可能導致國家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除外。”

          比較而二者的關系不難發現,我國的法律在保護當事人利益的基礎上始終把國家利益置于個人利益至上,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盡合理的。當事人基于對于律師辯護人的信賴,將事實告知律師辯護人,無論律師辯護人基于何種理由將其所知的內容泄露,都是對當事人信賴的一種背叛,對于我國的司法進程是極其不利的。

          以上的一段話還我聯想到了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第68條證人拒證特權,證人的拒證特權是一種基于被告與證人特殊的身份關系而享有的拒絕作證的權利,與這里辯護律師的權利有異曲同工之妙。辯護律師作為被告的辯護人,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其對于案件的真實性有著更深的了解,這是基于被告對辯護律師特殊的信賴而產生的。因此,辯護律師當然有權拒絕作證以保護被告的利益。

          對于金錢能否買來無罪的觀點,我十分同意作者的話,事實上,金錢對于開釋辛普森無罪,正如其去醫院看病一樣,我們可以忍受富人比窮人擁有更好的醫療資源,為什么不能容忍其有更好的辯護資源呢?同理,再多錢也無法挽救一個絕癥犯人的病情,再多的錢如果案件的證據簡單明了毫無爭議,那么辛普森也無法無罪開釋。只要辯護團用合法的手段為辛普森打贏了官司,就不應該被責難。辛普森所花的錢只是請來了最好的鑒定專家,推翻了警方的證據而已。試想如果警方的證據足夠的充分和真實,辯方又怎么會給這個機會呢?但是讀到這里我依然有疑問,作者一再強調其在該案件中的收費是比較少的,因為美國法律有規定,那么美國的大律師一個個荷包滿滿的原因究竟是為什么?

          整本書通讀下來,使我最感興趣也是我覺得最有研究意義的就是“陪審團的懷疑是否合理”這一章。接下來,我將著重對“合理的懷疑”進行論述。

          1. 什么是合理的懷疑?

          在辛普森一案中,伊藤法官是如此定義合理的懷疑:這不僅只是可能的懷疑,因為任何與人相關的事物都存在某種可能或者想象的懷疑。合理的懷疑是指整個論控,在經過對所有證據全盤的比較與考量之后,陪審團心理仍然覺得沒辦法一直全然確信檢方所論控的事實。

          為了對合理的懷疑有更深的理解,我對美國刑事訴訟中的排除合理懷疑制度進行了進一步的了解。在美國司法制度中通常使用四個基本標準即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清晰且有力的證據(clearand convincing evidence)、不含糊且有力的證據(unequivocal andconvincing evidence)和排除合理懷疑標準(proof of beyond areasonable doubt)。由于刑事案件極其嚴重的制裁結果因此其證明標準歷來被認為是所有案件中最高的,即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但是對于合理懷疑的理解,由于過于“簡單”,因此當各個陪審員面對這個標準時,合理懷疑顯得是一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一些法院認為,在保障被告人獲得公正審理的正當權利方面,合理懷疑標準顯得極為重要,但是由于合理懷疑這一詞匯不是那么普通、簡單和清晰,即使是受過法律訓練的法官也經常錯誤地描述合理的懷疑,因此需要對其進行必要的解釋和把握。但是有一些人的觀點卻恰恰相左,他們覺得合理的懷疑是一個在陪審員心理不言自明的概念,將其文字化的明確反而使其更加的模糊。

          在不同的案件中,法院對于合理懷疑的定義也是不同的。在People V. Feldman一案中,法院認為:基于同情、幻想、成見、空想、多愁善感而產生的懷疑不是合理懷疑,基于陪審員因軟弱無能和膽小而逃避給他人定較重的罪行所致的不情愿也不是合理懷疑。這是從反向的角度的定義合理懷疑。在United States V. Savuil一案中,法院認為合理懷疑是基于理性和常理的懷疑,即這種懷疑將使一個理性的人在是否定罪上猶豫不決。這是從正面的角度來定義合理的懷疑。直到今日有關合理懷疑的標準問題的爭論還是沒有平息。

          2. 在辛普森一案中,是什么使得陪審員產生了合理的懷疑?

          首先,陪審員對于警方進入辛普森的住宅的理由產生了懷疑。眾所周知,沒有搜索票便進入他人住宅的行為是違憲的,因此警方辯稱其是為了通知辛普森他妻子遇難的消息而進入辛普森家。但是很明顯,這個理由是站不住腳的,沒有理由出動四名警員去通知辛普森這個消息。

          其次,警方對于采集血樣的減少沒有合理的解釋。血樣從7.9-8.1CC到后來的6.5CC,其中失蹤的血樣是否成為警方栽贓辛普森的工具使得陪審團產生了懷疑。特別是對有關物證進行了EDFA檢測之后更使得陪審團的懷疑進一步的加劇。用李昌鈺博士的話說:這里頭有點不對勁。

          最后,對于懷有種族主義的警官富爾曼的不信任也是陪審團懷疑的一部分。福爾曼自夸如何變造甚至偽造不利的證據,來修理非裔美籍人士。面對這樣一個證人的證言,陪審員的懷疑無疑是合理的。

          3. 其他證據的效力

          事實上,如果陪審團不懷疑其他證據有經過篡改,而單獨考量這些證據,還是有足夠的證據排除合理的懷疑來證明被告的罪嫌。但是,陪審團并不一定會這么做。正如伊藤法官所指示陪審團的:如果證人有意就證詞某個實質部分加以欺瞞,那么他的證詞其他部分就無法讓人相信。如果這個證人有意的期滿某實質部分,你們可以拒絕采信他的全部證詞。伊藤法官的這一段話在我看來,頗有中國史上的一句俗語的意味: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一旦一個證人的可信度被懷疑,就很難再被相信。一旦警方確實就其行為有所欺瞞,而且也偽造、變造了某些證據,陪審團就不可能忽視這些感受而對其他的證據單獨加以考量。

          4. 廢棄裁定

          廢棄裁定是指“在特定案件中,當陪審團根據它自己的公平正義觀拒絕適用某法律來判定被告有罪,即使事實顯示只有有罪,沒有作成其他結論的可能。”正如一位法官所指出的,他們的職責是確保司法制度不受偽證所污染。不論辛普森是不是犯了案,也無論判決最后是否發現了“真實”,或仍是“虛假”,但是陪審團公開地作成無罪的判決,借由傳達明確的訊息,讓執法者知道依循往例并不會永遠被容忍,如此長期來看將會促進發現真實的功能。

          總的來說,讀完“陪審團的懷疑是否合理”這一章,對于陪審團最后裁定辛普森的無罪我認為還是較為合理的。陪審團更多的是從程序的角度來支持了其“合理的懷疑”的論斷,因為從實質的角度和證據來說,辛普森的罪嫌確實缺乏合理的懷疑。但是從程序上說,陪審員即使對辛普森的證據并無合理的懷疑,但也會拒絕判他有罪,因為他們深信警方試圖“構陷”一個有罪的被告。可以說,這樣的一個判決和當時20世紀末美國的社會形勢是分不開的。在當時美國警方謊言泛濫,檢方碌碌無為,法院又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情況下,陪審團為了確保司法質素不受污染而得出辛普森無罪的結論,還是較為合理的。

          通讀完《合理的懷疑》,不僅僅讓我了解了美國的司法制度,看到了美國社會的縮影,更使我對美國的刑事訴訟制度產生了興趣,進而去探尋何謂“合理的懷疑”,在閱讀中發現自己的興趣,不僅僅停留在看,而且自己動手去查去寫,這是看了這本書之后讓我收獲最大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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