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工作推進情況調研報告
一、基本情況
XX市社區矯正工作于XX年開展了社區矯正試點,今年以來,在全市XX個鄉(鎮、街道)全面推開社區矯正工作,進入矯正實施階段。通過近三年的社區矯正實踐探索和全面開展社區矯正工作以來的情況,目前的社區矯正取得了初步成效,可慨括為三個基本,一是基本上構筑了社區矯正工作管理組織,具體表現為全市XX個鄉鎮街道都成立了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從組織領導和隊伍建設上對社區矯正工作給予保障;二是基本上依照中央、省、市上級部門的要求,認真貫徹XX市社區矯正工作會議精神,全面開展了社區矯正工作。三是基本上制定了工作流程、職責、制度,部門銜接、隊伍建設、保障措施等制度框架,對社區矯正對象實施了有效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獎懲考核、幫助服務。但由于社區矯正立法滯后,目前社區矯正工作的具體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規定比較原則,責權不夠明確,實際操作性不強,在社區矯正推進過程中,時常會在制度設計和實際操作中遇到一些困難和問題。
二、現階段社區矯正工作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1、執法與執行上分離。現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目前適用社區矯正的'“五種對象”即被判處管制、被宣告緩刑、被暫予監外執行、被裁定假釋和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發的《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則要求,司法行政機關具體承擔社區矯正對象的日常監督管理和幫助教育工作。由此,社區矯正從過去的公安機關單一管理改為公安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共同管理體制。從形式上說,作為執法主體的公安機關不再是社區矯正對象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的具體承擔者,但仍然是“五種對象”監督管理工作目標管理考核的責任單位。而從事社區矯正具體指導、管理、組織工作的司法行政機關在法律上卻沒有刑罰的執行權。這種狀況既影響了社區矯正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也影響了刑罰執行工作的嚴肅性和實際效果。
2、監督管理措施乏力。由于現行法律法規對“五種對象”的監管規定存在一定缺失,導致當前的社區矯正工作缺乏應有的強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一些具體的監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矯正手段難以落實到位。一是獎懲考核乏力,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五種對象”能夠獲得減刑、假釋獎勵的實際上只有管制和暫予監外執行對象。至于緩刑對象必須要“重大立功表現”才可以獲得減刑,假釋對象“一般不得減刑”,剝奪政治權利對象則沒有減刑獎勵。二是監督管理手段乏力,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五種對象”違反監管規定可予以收監執行的只有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對象。對判處管制、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就沒有相關規定,實踐中,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時,見檔不見人的,見人不見檔的,占有相當比例而無相應處置措施。三是部分矯正手段乏力,現行法律法規對“五種對象”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中,沒有明確規定必須參加勞動的內容。雖然刑法第46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在實際執行中,該規定是否適用社區矯正對象以及目前適用社區矯正的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對象是否屬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還存在比較大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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