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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稅改后農村基層組織運行和公益事業問題的調研報告示例

        時間:2020-12-22 13:22:25 調研報告 我要投稿

        稅改后農村基層組織運行和公益事業問題的調研報告范文示例

          農村稅費改革在減輕農民負擔方面的成果是不容質疑的,然而,人們目前擔心最多的還是農村稅費改革對鄉村財力的影響,特別是由此導致的鄉鎮財政的拮據,勢必最終會影響農村基層政權的正常運行,甚至基層政權的穩定,因此稅費改革后農村基層組織運行和公益事業發展問題的研究成了當務之急。現就我鄉的基本情況作一簡單匯報。

        稅改后農村基層組織運行和公益事業問題的調研報告范文示例

          一、鄉、村、組基層組織的運行情況

          (一)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情況

          稅費改革前(2001年),全鄉轄11個村1個居委會,134個村(居)民小組,全鄉總人口14861人,其中農業人口13426人,每個村(居)支兩委干部5—7人,其中村主要干部4人,每村民小組組長1人,計生指導員1人,全鄉村組干部340人,鄉行政人員37人,其中離退休5人,鄉所屬站所有財政所5人,計生服務站6人,國土站1人,廣播站2人,文化站1人,城建站1人,動物防疫站5人,林管站1人,農技站4人,司法所1人,統計站1人,民政辦1人,站所共30人,教職工138人,離退休30人,行政事業單位財政供養人員235人。

          稅費改革后(2004年),全鄉轄11個村,1個居委會,134個村民小組,全鄉總人口14664人,其中農業人口13772人,鄉行政人員27人,其中離退休5人,站所人員24人,教職工123人,離退休39人,行政事業單位財政供養人員213人,財政供養人口減少,主要是精減了臨時人員和工作調動。

          (二)鄉、村、組收支情況

          稅費改革前(2001年)財政撥款219.4萬元(主要是鄉鎮干部(含村4個主要干部)、民政優撫、基本建設和公益事業撥款),鄉村統籌提留25.6萬元,其他收入20.8萬元,全年財政總收入265.8萬元,全年支出265.8萬元,其中鄉村干部工資(含村4個主干)36萬元,教育衛生196.8萬元,基本建設(學校建設、村部建設)20.9萬元,計生費5萬元,五保烈屬優撫2萬元,鄉村公用經費5萬元。

          稅費改革后(2004年),總收入320.7萬元,其中財政撥款(含轉移支付)308.4萬元,農村稅費附加3.8萬元,其他收入8.5萬元,總支出320.7萬元,其中鄉鎮干部工資(含村干部)51.9萬元,教育衛生250.6萬元,計生經費5.5萬元,五保烈屬優撫3.6萬元,鄉村公用經費5萬元,基本建設4.1萬元。

          2004年財政撥款比2001年增長40.6%,主要是人員增多和稅收超收返還因素,其他收入減少主要是取消鄉統籌提留等因素所致。

          (三)鄉、村、組運轉情況

          稅費改革前,鄉、村、組維持正常運轉,主要是財政撥款、鄉村統籌提留、稅收超收分成等,鄉、村組維持正常運轉主要機動財力來源于鄉村統籌提留。

          稅費改革后,收入來源主要是財政撥款,稅收超收分成、農業稅附加及財政轉移支付,財政供養人員工資進入財政工資統發中心,村組干部工資和公用經費主要來源于農業稅附加,但農業稅附加遠遠不能解決維持村組正常運轉,我鄉2004年農業稅附加只有3.8萬元,加上轉移支付6.7萬元,一起才10.5萬元,而維持村組正常運轉至少要18萬元以上,差額部分只有靠鄉財政負責解決,大大加重了鄉財政負擔。財政供養人員除工資由縣財政統發外,公用經費只按編制數每人每年500元列入預算,其余下鄉補助、公務員津貼、誤餐費等按政策可以享受的津補貼只能靠鄉財政自籌解決,稅費改革后,鄉統籌村提留和各種政府性基金一律取消,鄉鎮不得向農民收取任何費用,取消農業稅后,農業稅附加隨之取消,村級集體經濟基本上屬空白,鄉鎮自身正常運轉尚且無著落,村組就更不用說,就××來說,除人員工資外,要保運轉,資金缺口每年至少在80萬元以上。

          面對這一窘境,鄉鎮對下不得再向農民“伸手”,那只有企求上級,建議凡是鄉鎮干部按政策性可以享受的各項工資、津補貼列入縣財政預算,由中央財政轉移支付予以補足,并增列基層工作津貼和貧困地區津貼,使鄉村組干部更安心致力于帶領農民脫貧致富奔小康,中央可以向發達地區征收政府性調節基金,用于貧困落后地區彌補收入不足,縮小貧困地區和沿海地區收入過分懸殊的問題,安定民心,穩定基層。

          (四)稅費改革后鄉鎮財政管理體制如何定位

          鄉鎮財政特別是像我們貧困地區的鄉鎮財政,事實上,幾乎從來都不是一級完備的政權組織:一是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嚴重削弱鄉政府的'權能;二是自主性的鄉鎮財政制約了鄉鎮政府的實際“作為”;三是鄉鎮缺乏應有的人事權和行政執法權,通過這些體制性設計,使鄉鎮淪為縣政府的附庸或事實上的派出機構。

          農村稅費改革進一步剝奪了鄉鎮政府的自主性,一方面是鄉鎮財政規范化,另一方面是鄉鎮財政面臨嚴重的收支缺口和債務壓力,在規范化財政約束下,鄉鎮政府為了緩解自身的財政壓力,就只能仰賴國家財政的轉移支付和上級財政的資金支持,從而加重了他對上級政府乃至國家的依賴性,為此,將鄉鎮財政建設成為一級自主性公共財政就迫在眉睫,使鄉鎮財政真正擔負起本社區內公共品生產、服務的職能。

          (五)稅費改革后,鄉鎮站所如何維持運轉

          一是撤并;二是經費由主管部門負擔,鄉鎮管人、管事,不管支出,減輕鄉鎮負擔;三是改型,部分站所由事業轉向自收自支。

          (六)稅

          費改革后鄉鎮村組負債情況及消赤減債措施

          我鄉2004年底止,鄉負債72萬元,村級負債128萬元,所有負債基本上都是前幾年學校建設、村部建設和公益事業建設形成。由于農村稅費改革形成的鄉鎮財政政策性缺口、收支結構及其預算管理的規范化的剛性約束,這些改革前留下的債務問題就沒有消解希望,原本失衡的鄉鎮財政,背負如此沉重的重擔,怎能支撐多久?取消農業稅后,鄉鎮負債和村級建校負債,建議進一步澄清底子由中央轉移支付和省、市、縣財政逐年撥付消化,村級其他公益事業負債建議一是按誰受益誰負擔消化,二是爭取上級資金扶持逐步消化。

          (七)縣市政府應怎樣維護農村基層組織正常運轉和推進公益事業發展。

          農村稅費改革的直接目的是減輕農民負擔,這場改革的矛頭似乎主要對準鄉鎮政府,實際情形往往也象是鄉鎮在政策外添列了不少農民負擔的名目,由此造成的干群沖突也集中在鄉鎮一級,日益惡化的農民負擔問題和逐漸升級的鄉村干部沖突,不但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而且還危及農村基層政權的合法性和國家的統治權威。鄉鎮政府成為眾矢之的,不但農民對他憤懣,“國家”也不信任。固然,外地有些鄉鎮政府在農民負擔問題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如果進一步從財稅體制、縣鄉政權結構關系等制度層面進行分析,實際情形并非如此,鄉鎮政府也有不得已的苦衷,我們應該一分為二地看待,首先,不平等的二元化財政結構,國家不但包攬了城市的所有公共品和準公共品生產,甚至還將城市居民的個人福利(如住房、養老、失業等)囊括其內,但是,對農村的公共品生產卻較少投資,即便屬于全國性的公共品,也由農民負擔,事實上,在農村稅費改革之前,鄉鎮制度外財政在鄉村公共品建設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像學校建設、村組公路建設、水利實施建設,甚至直接參與到鄉村社會經濟發展中去(如調整農業生業結構等),具有鮮明的建設性特征。

          農村基層組織正常運轉經費主要包括村組干部工資和必須的辦公費,在鄉鎮尚自身難保的情況下,這些缺口該怎么辦?以我鄉為例,2004年,村四個主要干部由縣財政每人每月撥款45元,其他村支委成員和村民小組組長沒有享受財政撥款,僅僅補貼村級支出鄉鎮就要負擔15萬元左右,水利建設、校舍維修、村組公路等農村公益事業除上級扶貧、以工代賑資金解決一部分外,其余缺口也是鄉鎮來承擔,作為一個農業大鄉,收入無著,支出不能少,負擔相當繁重,苦不堪言。

          建議適當提高村干部工資,并納入縣財政預算,徹底解決村干部“苦干三十天,掙來兩包煙”、村組干部無人愿意干無人肯干的被動局面,對農村基層公益事業建設也采取國家補助為主,村民集資為輔的措施。

          二、農村公益事業發展情況

          (一)鄉、村組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稅費改革前(2001年),我鄉農村公益事業投入情況:財政撥款196.8萬元(教師工資),社會統籌37萬元(主要用于學校建設)。

          稅費改革后(2004年)農村公益事業心入是財政撥款250.6萬元,僅僅是教育、衛生的人頭經費。

          (二)稅費改革后鄉鎮村組公益事業建設和運作問題

          鄉村組公益事業中學;A設施、水利工程、道路建設需國家財政重點支持,應根據實際情況由國家財政負擔,對于小城鎮建設、人畜飲水工程可以采取誰受益誰適當投資的方式解決。

          (三)稅費改革后,農村公益事業發展存在的問題

          稅費改革后農村公益事業發展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改革前占用土地問題和負債,稅費改革前,我鄉農村公益事業占用土地大部分是通過調整農業稅解決,學校建設17.2畝,道路建設占地229.4畝,小城鎮建設占地10畝,三項共計256.6畝,這些占地的補償原來都是按每畝800—1000斤稻谷攤入農業稅由受益農戶負擔,今年隨著農業稅的全面取消,這部分占地的補償鄉鎮無法予以解決。原建校和建村部等公益事業建設負債,原來都是通過鄉統籌村提留征收逐步償還,現在鄉統籌村提留取消了,償還無保障。建議上級對以前農村公益事業占地補償和負債,根據實際情況,由政府撥款進行一致性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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