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復議案件的調研報告
執行異議是在執行行為侵害執行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利益時,所給予當事人和案外人的一種執行救濟方法,同時也是執行法院對錯誤裁定的糾正措施。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出來的有關于執行異議復議案件的調研報告,歡迎閱讀!
原民訴法及其意見、執行規定對執行異議都做了規定,修改后的民訴法第二百零二條(現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零四條(現二百二十七條)對原民訴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的執行異議制度進一步完善?梢哉f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審理執行異議、復議案件,更加有法可依,有法定程序可循。但許多審判實際中易出現的具體、疑難、復雜問題仍缺乏法律的明確規定,給審判工作增加了難度。因此,在現有的法律規范體系下,靈活適用相關法律規定,優化審判方法,既保護雙方當事人以及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又能夠做到公正執法,就成為司法實踐的當務之急。
為進一步提高執行程序中的異議、復議案件的審判水平,對近年來我庭辦理的執行異議、復議案件進行了總結和梳理,并深入分析了四年來執行異議、復議案件的特點,探討審查過程中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在此基礎構想我庭今后審理執行異議、復議案件行之有效的辦法。
一、我庭執行異議、復議案件的特點
(一)執行異議、復議案件數量呈現下降趨勢。我庭**年至**年執行異議、復議案件數量分別為144件、100件、52件、40件、36件。分析案件數量下降的原因,認為有以下三點。一是當事人及案外人懂法明理意識增強,對合法的執行行為能夠正確認識,提出異議的案件總數同比逐年減少。過去一些當事人及案外人提執行異議時,考慮更多的是法院的執行行為對其是否有利,有利的就雙手贊成,有害的就提執行異議。沒有思考法院的執行行為的合法性,也沒有思考自己提出執行異議是否有事實和法律的依據。因此有一定數量的案件僅僅依法維護了異議人行使法律程序的權利,而無實際意義。二是當事人及案外人守法意識增強,纏訴現象減少。過去一些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由于矛盾大、積怨深,明知自己的主張無法律依據,但官司打不贏也打,異議沒有道理也要提,贏不了官司,也要拖延執行。這樣的情況也在逐年減少。三是辦案人的司法為民意識增強,案件質量提高,異議案件減少。
(二)執行異議、復議案件的申請人勝訴率低。分析執行異議、復議案件的申請人勝訴率低的原因,認為主要原因首先是異議人維權意識強,然而法律常識缺乏,只知其有權利申請異議,不知其無據勝訴。因此,只要法院的執行行為“損害”到他,就申請異議,其結果必然是異議請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另外,一些異議人明知自已無理也要纏訴的案件,敗訴也是必然的。
(三)執行辦案人司法為民意識不強,執行工作不細心、不耐心、不到位,也是導致相當比例的執行異議案件發生誘因。分析執行異議案件的起因,一是存在執行行為侵害執行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利益的情形,引發執行異議。二是當事人、案外人缺乏法律常識,對執行行為不理解,從而導致執行異議。三是當事人、案外人無理纏訴。除此之外,還有一定數量的執行異議案件是因為執行辦案人在執行過程中或因為自身政治、業務素質問題或因為存在私心問題,把本來通過向當事人做一下法律解釋工作就能解決的問題,人為的變成了執行異議案件,既浪費了司法資源,又引發了信訪隱患。
(四)基層法院報送的復議案件撤改率高。
基層法院報送的復議案件被撤銷發回的比率在30%以上。通過審查發現基層法院案件質量差的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個別案件的處理結果凸顯人為因素的干擾。例如木蘭法院執行的原中國工商銀行木蘭縣支行與原黑龍江省石油化工銷售總公司木蘭支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該案的事實非常清楚,法律適用也沒有什么難點,但木蘭法院卻不顧省市兩級法院的一再監督指導,做出了漏洞百出的裁定,在執行異議裁定被撤銷發回后,依然堅持錯誤的觀點并久拖不決。
二是人員素質低、業務水平差。相當比例的基層法院異議審查辦案人,對基本的法律規定都不能理解和運用,出現大量低級錯誤。如:
(1)方正法院辦理的楊振強申請執行佳木斯佳運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一案,按照法律規定,有充足的理由追加黑龍江佳運集團有限公司為被執行人,但方正法院做出的追加裁定卻沒有一處說到理上,甚至連佳木斯佳運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是黑龍江佳運集團有限公司的員工都被作為了追加黑龍江佳運集團有限公司為被執行人的理由。
(2)香坊法院辦理的哈爾濱龍慶高效節能設備廠申請執行哈爾濱環保制氫設備工業公司一案,哈爾濱環保制氫設備工業公司早在20**年就被我院宣告破產,該案本應終結執行,但香坊法院卻在20**年還追加哈爾濱環保制氫設備工業公司的上級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
(3)道外法院辦理的李潤志申請執行黑龍江省建筑材料工業局一案,黑龍江省建筑材料工業局在20**年的政府機構改革中被撤銷,行政管理職能劃歸省經委,行業指導職能由新設立的事業單位黑龍江省建材行業協會承擔。道外法院卻簡單的以原黑龍江省建筑材料工業局更名為黑龍江省建材行業協會為由,變更黑龍江省建材行業協會為該案的被執行人。(4)道外法院辦理的哈爾濱市新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執行黑龍江省地方煤炭工業(集團)總公司一案,異議人提出異議的執行行為發生在20**年,按照最高院明傳電報的指導精神,不屬于20**年4月1日才施行的新民訴法第二百零二條的異議審查范圍,但道外法院卻適用該條進行異議審查。
(5)木蘭法院辦理的于華萍申請執行木蘭縣木蘭鎮醫院一案,沒有民事主體資格的木蘭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向木蘭法院提出案外人異議,本不應該受理此異議,但木蘭法院卻在認定木蘭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沒有民事主體資格的情況下,按照其具備民事主體資格下裁定予以駁回執行異議。
(6)道外法院辦理的哈爾濱冰城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執行哈爾濱市北龍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一案,案外人中國農業銀行哈爾濱市冰城支行主張對查封標的物享有所有權,道外法院本該適用民訴法第二百零四條進行審查,卻適用民訴法第二百零二條進行審查。三是管理不規范,責任心不強,向上級法院推卸責任。各基層法院執行異議辦案部門管理不規范,有以民事裁定書審查的,有以執行裁定書審查的;有單獨立執異字號的,有沿用原執行案號的。存在著大量該審理的異議案件不審理,不該審理的卻審理,把矛盾上交的問題。
二、審理執行異議、復議案件中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
(一)關于提出執行異議的期限問題。
《民事訴訟法》對執行異議提出的期限未作規定。執行異議作為一種執行救濟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通過賦予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法定的救濟途徑,及時糾正違法的執行行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還不存在執行行為;執行程序終結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應當通過其他途徑尋求救濟。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將提出執行異議的期限限定在執行過程中。通常來說,執行過程中就是指執行程序開始之后、終結之前。但對執行終結應當結合執行異議的具體內容具體把握,如果執行異議是針對具體執行程序提出的,執行終結就應當理解為該具體的執行程序終結,在金錢債權執行中,終結的時間點應為執行標的拍賣程序終結之時;在交付特定物的執行中,終結的時間點應為動產交付債權人或不動產交債權人占有之時。如果執行異議是針對執行依據提出的,執行終結就應當理解為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此外,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針對執行終結裁定、債權憑證或再執行憑證等提出異議的,不得以執行程序已經終結為由駁回異議。
如道里法院在執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田地支行申請執行邱某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執行人邱某未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償還借款本息義務,對被執行人邱某的抵押房產進行了評估、拍賣,競買人李某以195萬元競得。道里法院在李某全額交付買受款后作出了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裁定拍賣房產歸李某所有,并通知哈爾濱市房產交易中心協助辦理更名過戶手續,同時從拍賣所得款中將欠款本息支付給了申請執行人。在道里法院將上述強制執行行為完成后,被執行人邱某以道里法院查封、拍賣其房產超標的,評估報告有假,評估、拍賣價格過低等為由向道里法院提出異議。隨后道里法院依照《民訴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以該院對該案判決標的物進行公開拍賣時已超過評估報告的有效期限為由,作出裁定撤銷了原作出的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本案中,被執行人邱某是針對道里法院評估、拍賣程序提出的異議,但其提出異議時道里法院的執行行為已結束,評估、拍賣程序已終結,故道里法院依照《民訴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對被執行人邱某的異議進行審查程序違法。
(二)關于執行異議處理期限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根據該條規定,加之考慮到執行行為發生錯誤后,如果不及時審查糾正,可能導致無法挽回的后果,故《解釋》第五條第二款對執行異議審查的期限作出了明確的限制,要求執行法院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完畢,并作出相應的裁定。實踐中,我市有些基層法院對此未予以高度重視,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執行異議不予立案審查或超期進行審查,這種違法行為一方面錯過了最佳的執行時機,另一方面導致矛盾激化,頻繁引發上訪事件的發生。
如南崗法院在執行聯通系統集成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公司申請執行哈爾濱大展時代計算機網絡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于20**年5月15日作出裁定凍結了被執行人的賬戶存款420,761.99元,雖然被執行人隨即向南崗法院提出了異議,但南崗法院卻在兩年多之后的20**年7月19日才做出異議審查裁定。又如雙城法院在執行張某申請執行王某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自20**年3月立案執行后,對被執行人王某已被訴訟保全查封多年的房產不予執行,在申請執行人張某多次上訪的情況下,才以被執行人王某曾于20**年5月提出過執行異議為由于20**年12月做出異議審查裁定,且在中院于20**年1月將該案發回重新審查后,至今未重新進行審查。
(三)關于對《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生效前發生的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的問題。
我市的兩級法院均有一定數量的未結執行案件,在這些未結執行案件中,有相當數量的執行行為發生在20**年4月1日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生效前,有些執行行為甚至發生在數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在20**年11月28日下發的《關于執行工作中正確適用修改后<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204條規定的通知》(法明傳[2008]1223號)中曾明確要求: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提出異議或申請復議,只適用于發生在20**年4月1日后作出的執行行為;對于20**年4月1日前發生的執行行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提起申訴,按監督案件處理。據此,對于發生在20**年4月1日前的執行行為,即使相應的執行案件尚在執行過程中,也不能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提出異議、申請復議。實踐中,我市多個基層法院或因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明傳電報不知,或因緩解本院信訪壓力的需要,多次出現對于發生在20**年4月1日前的執行行為進行異議審查并移送中院復議的情況,派出法庭出現這種錯誤的占多數。
如道外法院某法庭在執行哈爾濱市新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執行黑龍江省地方煤炭工業(集團)總公司一案中,被執行人提出異議的執行行為發生在20**年,但道外法院某法庭卻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異議審查,這類案件的異議審查裁定均因程序違法而被中院予以撤銷。
(四)關于執行異議審查范圍的問題。
如前所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所進行的執行異議審查必須針對于特定時間段的執行行為。但有些法院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只要是對執行機構提出的“異議”或冠以“執行異議”字樣的異議書都作為執行異議,對其所提的請求和理由不認真加以分析,把對執行依據實體處理上的異議及送達環節的異議均作為執行異議錯誤地予以審查并作出裁定。
如:(1)阿城法院在執行趙某申請執行于某、張某欠款糾紛一案中,于某在其向阿城法院提交的執行異議書和復議申請書中明確提出其對作為執行依據的判決書不服,要求以院長發現確有錯誤的形式提起再審,但阿城法院卻將該異議作為執行異議審查,在作出裁定后又移送中院復議。又如中院執行一庭作為異議案件移送的張某、騰某申請執行黑龍江省偉業合成洗滌劑有限公司、趙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被執行人趙某以該案據以執行的民事調解書在送達前其反悔沒有簽收、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為由提出執行異議。這些所謂的“執行異議”均系針對審判環節提出,非對“執行行為”提出,不屬《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異議審查范圍,應當撤銷或退回。(2)我院執行一庭辦理的王武鵬申請執行寇文勝出資糾紛案件,關于寇文勝之子寇書瑋提出執行異議一案,經審查認為,作為被執行人的寇文勝已于20**年12月13日死亡,因被查封財產的所有權人并未變更,應依照《民訴法》的相關規定變更寇文勝的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執行人?軙|現以寇文勝死亡前通過協議書的形式將被查封財產轉讓給其為由,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執行異議無法律依據,寇書瑋應通過訴訟解決。此案不屬于執行異議審查范圍。
(五)關于對拍賣、變賣后的財產執行回轉的問題。
人民法院在執行中依法采取拍賣、變賣措施,是基于國家公權力的行為,具有公信力,買受人通過法院的.拍賣、變賣程序取得財產的行為,不同于一般的民間交易行為,對其受讓所得的權益應當予以保護。如果買受人通過競買合法取得的所有權因為原執行行為被撤銷就要被追奪,那么任何人都不敢再購買經過法院執行程序處置的財產,最終將嚴重危害交易安全。故因為執行依據錯誤或者執行行為違法被撤銷,不應該對案外人合法取得的財產進行回轉。最高人民法院在20**年8月5日答復山東省高院的(2001)執他字第22號函《關于對第三人通過法院變賣程序取得的財產能否執行回轉及相關法律問題的請示》中、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在20**年9月10日答復遼寧省高院的(2007)執他字第2號函中及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復青海省高院的(2008)執他字第7號函《關于馮懷恩申請執行張建民井位利潤分紅糾紛一案的請示》中對此均已有明確的意見。因此,異議人申請撤銷執行回轉裁定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六)關于訴訟保全到期債權與執行程序中執行到期債權的問題。
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是指被執行人所享有的對于第三人的到期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5 條規定:“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可見,法院對被執行人(訴訟中被告)的到期債權采取訴訟保全的實際意義是非常明確的,即通過法院的保全,可以使第三人停止向被告支付款項,從而使原告實現權利多了一種可能性。但是,訴訟保全并沒有改變保全的到期債權的性質,案件審理結束轉入執行程序后,法院裁定保全的仍然是到期債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明確了對到期債權的執行程序,這里所說的到期債權,沒有明確是否包括已經訴訟保全的到期債權,但也沒有將其排除在外。因此,只要是法院對到期債權的執行均應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序執行,給第三人留出15天的異議期。若第三人針對法院的《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提出異議,法院不得進行審查,對到期債權的執行就此應予中止。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代位向法院提起訴訟,對訴訟保全的到期債權進行確權,然后對確認的債權進行執行。如我院執行一庭辦理的哈爾濱市明泰金屬改制廠申請執行哈爾濱雙駝板簧有限公司欠款糾紛案中關于凍結、提取哈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0萬元到期債務問題,經審查認為:一、我院民三庭在審理原告哈爾濱市明泰金屬改制廠訴被告哈爾濱雙駝板簧有限公司給付貨款糾紛一案中,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5條的規定,于20**年6月9日作出(2003)哈民三初字第362-1號訴訟保全民事裁定書,裁定“哈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裁定書后,停止向哈爾濱雙駝板簧有限公司支付800,000.00元”。執行一庭于20**年3月16日向第三人哈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發出了《第三人履行債務通知書》,而第三人哈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在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已于20**年3月28日以書面形式提交了《第三人履行債務異議書》,其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3條所規定的“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故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采取的凍結行為違法。
三、如何辦理好執行異議、復議案的構想
(一)提高執行實施案件的辦案質量,降低異議案件、復議案的發生。
執行異議案件發生的前提條件是,執行行為侵害了當事人、案外人的利益,或者說當事人、案外人認為執行行為侵害了其合法利益,申請法院進行審查。復議案件發生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案外人不服執行異議案件的處理結果,申請法院再次審查。因此異議、復議案件發生的根源在于執行實施過程中的辦案質量,只有提高執行實施過程中的辦案質量,才能有效地降低異議、復議案件的發生。提高辦案質量應從三個方面下功夫。一是切實提高執行實施工作水平,確保執行行為的合法性。每一起案件都有各自不同的特點,但無論多么復雜的案件,只要辦案人胸懷公正之心,認真細致了解案情,準確適用法律,保證執行行為的合法性并非難事。二是切實提高執行辦案人的法律宣傳水平,解決一些當事人、案外人在知法懂法方面的缺失。有些案件的當事人、案外人出于對法律認識的不同,不能正確認識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規,進而不理解法院采取的執行行為。此時就需要執行辦案人運用自已熟知的法律知識,為其闡明執行行為的法律依據,以及根據實際情況其可以尋求的解決問題的最佳方式。從而使其理解執行行為的合法性。三是提高執行辦案人的耐心細致工作態度,做通纏訴當事人、案外人的思想工作。有些當事人、案外人纏訴的原因可能是與對方當事人多年的矛盾的積累,存在斗氣成份。此時辦案人應當做好耐心細致疏導工作,本著為民司法的理念,化解矛盾,處理好案件的同時促進社會和諧。執行辦案人通過三個方面的努力,就能在很大程度上低降異議案件、復議案件的發生。從而使國家的司法資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同時避免了許多信訪隱患。
(二)提高執行異議案件辦案人的素質,處理好各種疑難、復雜執行異議案件。
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辦理好執行異議案件需要掌握全面法律知識的專家型人才。本文探討的有關執行異議六個方面問題,看似簡單確,但學術界對仍在探討爭論中。做為執行異議、復議案件的辦案人,要不斷提高自己的法律業務水平,才能確保承辦的案件質量。提高業務能力要從方面入手。一是要堅持學習,成為專家型法官。法律法規在不斷的更新和完善,只不斷學習,才能在各種紛繁復雜的案件中得心應手。二是要通過辦理案件學習。努力做到辦一起案件,就對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規更加熟知。通過提高辦案人的業務素質,提高審查執行異議、復議案件的質量。做到公正執法,讓異議、復議申請人贏的滿意,輸的心服。
(三)完善執行異議、復議案件流程管理,確保案件的質量,并在法定審限內審結。
在總結異議、復議案件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我庭從完善辦案制度方面入手,先后建立健全了《審查案件流程管理辦法》、《執行異議案件審查辦法》以及《執行復議案件審查辦法》等辦案流程方面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異議、復議案件的審查程序,下面就這方面程序進行概括性的介紹:
1、關于異議案件。當事人、案外人對法院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申請的,由執行一庭辦案人提出審查建議,形成書面報告,經庭長審批后,隨同執行實施卷宗移送執行二庭辦理。
執行二庭綜合組負責對案件的登記、卷宗交接工作。對于執行一庭移送審查案件,綜合組應當于收到實施卷宗當日登記并轉送領導確定辦案人,并在領導簽批確認辦案人后將卷宗移交辦案人。辦案人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及執行案卷后提出是否立案的審查意見。符合立案條件的,報送綜合組移交院立案庭正式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以通知形式退回執行一庭。
2、關于復議案件。當事人、案外人向基層法院提交復議申請的,由基層法院執行辦案人將復議申請書及相關材料,連同卷宗報中院立案庭立案;當事人、案外人向中院提交復議申請的,中院執行二庭負責通知基層法院辦案人將相關卷宗及材料報中院立案庭立案。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并轉中院執行二庭辦審,不符合立案條件的,退回基層法院。
3、執行異議、復議案件案號以立案庭所立案號為準,并以此案號制發法律文書。
4、各類案件均應在規定時限內審結。有正當理由不能審結的,需提前3日報請庭、局、院長批準。違反流程規定的結案日期報批的,遲延一日扣考評分一分,直至扣完為止,超過五個工作日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停止辦案權。
5、 執行異議、復議案件原則上應當進行聽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通過書面審查裁決;其他案件遇有需要進一步查明事項或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的,由合議庭評議決定是否進行聽證;合議庭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相關審查內容與當事人進行核實。
6、執行一庭移送異議案件審查材料的范圍包括執行卷宗(正、副卷)和《移送審查報告》。具體要求是:一載明具體執行行為的裁定等法律文書;二法律文書送達回證;三書面異議申請書、案外人身份證明及證據材料;四移送審查合議筆錄和領導意見;五《移送審查報告》,包括案件執行情況、當事人雙方是否涉及大項目建設、是否為特殊主體、是否存在信訪隱患、是否為督交辦案件等情況。
7、執行二庭審查執行一庭移送異議案件審查材料的標準。一是載明具體執行行為的裁定等法律文書內容確切;二是法律文書已送達各方當事人且簽收人具有簽收法律文書資格;三是書面異議請求明確且附有相關證據材料;四是合議筆錄內容全面,領導意見明確;五是《移送審查報告》內容全面具體。
通過以上案件流程管理,保證從立案到審結整個流轉過程及時、有效、合法、公正。
綜上所述,這是我們在辦案實踐中對復議、異議案件的學習理解和體會,在辦案實踐中發現復議異議案件存在的問題及相應的解決辦法,以及為保證案件質量和提高辦案效率制定和不斷完善的相關規章制度的初步探討,如有不當,還望法律界同仁,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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