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農村環境污染的調查報告
隨著對環保的日益重視,城市地區對企業的環保門檻越來越高。為降低生產成本,大量企業開始向農村地區轉移。由于面臨發展經濟的壓力,這些地區在放寬招商引資標準的同時忽視了環境保護,使污染轉嫁現象有了可乘之機。于此同時,農民為保護自身的生活環境開展了各種形式的維權活動,有些維權活動甚至造成了農民與當地企業、政府關系的僵化。如何協調農村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成為實現農村和諧發展不可回避的一個問題。
本次調研主要是在實地考査xx縣xx鎮xx村環境污染的基礎上采用問卷調查和訪談相結合的方式調查當地農民的環境意識,分析當地農民維權特點及形成原因,其中著重闡述了農民環境維權的困境,并以此為出發點提出一些改善維權困境的建議。
關鍵詞 污染轉嫁 農民 環境意識 維權困境 建議
一、xx村環境轉嫁狀況
經過實地走訪,我們認為,xx村污染轉嫁問題主要體現在鮑邱河的水質污染和外來垃圾污染上。
(一)鮑邱河的水質污染
根據調查問卷,村民們認為排在第一位造成鮑邱河水質惡化的原因是“企業污水排放”,排在第二位的是“生活垃圾”,這印證了xx村的環境污染是由污染轉嫁引起的。根據學界的通說,污染轉嫁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工藝和生產線的轉移,即將高污染、搞耗能的產業、工藝、設備轉移到另一區域,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直接排放到被轉移地;另一種是廢物、危險品的轉移,即通過一定的傳導機制將含有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污染廢棄物、含有放射性的廢物、有毒有害物質及其他危險廢物轉移到另一區域。“企業污水排放”屬于工藝和生產線的轉移,據村民們介紹,鮑邱河的主要污染源是附近的兩家鋼鐵企業,這兩家企業是xx縣通過招商引資引進的黑色金屬制品業(屬于高污染產業)的龍頭企業,企業排放的未達標的污水污染了鮑邱河。“生活垃圾”則屬于廢物、危險品的轉移,上游燕郊產生的生活垃圾未經處理排入鮑邱河,這些污染廢棄物順著水流到達xx村,造成了當地的河水污染。
(二)外來垃圾污染
在調查過程中,我們還意外的發現了外來垃圾污染,其觸目驚心的程度是我們沒有料想到的。據村民們介紹,外來垃圾是一些本村村民從附近的北京、廊坊等地運來的,他們把可以賣錢的垃圾回收,其余的直接就地丟棄。村里外來垃圾堆放點的規模令我們乍舌。以一座收廢舊的房子為中心,方圓2-3平方公里全是垃圾,特別是房子背后的一眼池塘,塞滿了各色各樣的垃圾,垃圾發酵后混雜在一起的惡臭讓人無法呼吸。
二、農民環境意識的特點及形成原因
通過對調查問卷的分析,我們總結出一些污染轉嫁背景下農民環境意識的特點及形成原因:
第一,農民的環境認知意識正在逐步提高,但理性認知意識仍有待加強。隨著電視、廣播等大眾媒體在農村的普及,農民與外部世界聯系越來越密切,他們通過大眾媒體對環保方面的知識也有了一定的接觸,了解了環保的重要性。但由于國家的環保宣傳主要集中在城市、宣傳內容也以城市居民為受眾設計,貼近農民的環保宣傳少之又少,加上受到自身文化水平的限制,農民的環境認知意識在理性層面仍較欠缺。
第二,農民有提高環境認知意識的愿望和需求。隨著環境污染由城市轉向農村,環境污染對于農民不再是一個遙遠的詞匯,農民都有了解更多環保信息的愿望。對與自身關系密切的環保信息,例如遭到環境侵權后如何維護自身權益、當地環境質量信息等,成為農民最迫切想得到的環保信息。他們普遍抱著“學以致用”態度對待環保信息,希望掌握這些信息后能更好的解決自身面臨的環境問題。
第三,農民的環境維權意識有較強的滯后性。只有當環境污染嚴重影響到自身生產生活時,農民才會想到維權。我們在訪談中了解到,xx村村民維權始于村里的飲用水受到污染,已無法飲用。在企業污染環境的初期,農民并不知曉,或者雖然知曉,卻由于自身沒有受到實質損害而未及時維權,環保知識的缺乏和權利意識的薄弱導致了農民維權意識的滯后。
第四,農民的環境維權意識有一定的狹隘性。農民在環境維權中對政府有極大的依賴。從環境監管、接受環境投訴、到負責解決環境問題,只要出現了問題,農民第一個想到的就是政府。這與我國傳統的“父母官”思想根深蒂固有關。傳統中國,行政權力強大,行政權力同時行使了司法權和部分立法權,演變延續至今就成了“只要找政府一切問題就能解決”的現象。但在沒有分析各種維權方式利弊的情況下,盲目依賴政府,會使農民維權的道路越走越窄。而且當找政府后問題仍得不到解決時,這種對政府的嚴重依賴會轉化成對政府的嚴重失望。當然,農民維權意識的狹隘性也與其對其他維權方式的不了解以及其他維權方式的無效性有關。以環境訴訟為例,我們的調查顯示,大部分農民對環境訴訟不了解,就更不用說利用訴訟維權了,而現階段環境訴訟本身的缺陷也使其難以進入農民維權的視野。
三、農民維權的困境
為什么農民的維權之路如此艱辛?xx村村民在問卷中給予了我們一些啟示,結合調研中的所見所聞,我們對農民維權的困境也做了一些思考。
1.國家政策的偏差、政府在諸多領域的缺位與農民對政府的依賴之間的矛盾
我國長期以來的政策都體現了“重城市、輕農村”的特點,不僅農村經濟發展未受到應有的重視,而且農村的環境和農民環境權的保護也為公共政策所忽略。雖然這幾年國家不斷出臺各種惠農政策加大對農業的扶持,之前的政策偏差有所糾正,但幾十年積聚產生的問題不可能馬上得到解決。
此外,政府在農村環境保護的諸多領域存在缺位現象,具體表現在:第一,農村環境保護的資金及其他資源投放嚴重不足。中國環境保護投資幾乎全部用于城市和工業,農村的環保設施投入幾乎為零。 這一問題在xx村也存在:村里沒有集中收集生活垃圾的設施,生活垃圾隨意傾倒;生活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鮑邱河。第二,農村環保機構不健全,監管力度不足。我國的環境管理體系建立在以城市和重要點源污染防治的基礎上的,對農村環境污染及其特點重視不夠。當前,最基層的環保系統是縣一級環保機構,只有少數鄉一級政府設有環保辦公室、環保助理、環保員等,但這些機構和人員的工作職責并不明確,使得廣大農村地區基本屬于環境監管的空白狀態,無法在事前或事中有效控制環境污染的發生。
中國農村松散的組織結構在集體行動方面的能力很弱,特別是在提供像環境保護這種公共物品方面的能力先天不足。 因而在環境維權過程中,農民表現出對政府的嚴重依賴,但國家政策的偏差和政府的缺位使得農民無法從政府獲得其期望的結果。這一矛盾已成為農民維權活動中最顯著的矛盾。
2.政府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理念之間的矛盾
發展經濟和保護環境之間本應該是相互促進的關系,但由于多年來我國奉行“經濟指標至上”的發展觀念,一些農村地區的基層政府在發展過程中“唯經濟論”,盲目擴大招商引資規模,降低招商引資門檻,哪怕引進高污染、高能耗的項目也在所不顧。引進上述項目之后不但不對其進行環境監管,反而為其污染環境提供種種便利,對觸犯環境法律的責任人百般包庇,gdp不斷增長的同時當地的.生態環境不斷惡化。良好的生態環境是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先污染、后治理”這種本末倒置的發展理念本應該予以摒棄,但對經濟增長的盲目追求使得這一錯誤觀念仍有生存空間。
3.農民對自然環境的嚴重依賴與其在環境保護中的雙重弱勢地位之間的矛盾
農業是最大限度依賴于自然的生產部門,農民的生活資料又很大程度上直接取自于自然資源,如飲用水、燃料、食物等。雖然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民獲得生活資料的途徑更加廣泛,但從自然界直接獲取仍是最主要的途徑,這使得自然環境對于農民的生存和發展質量有更直接的影響。但農民在環境保護中卻處于雙重弱勢地——相對于污染企業的弱勢和相對于城市居民的弱勢。 相對于污染企業的弱勢地位,使農民在與污染企業談判和抗爭中處于劣勢;相對于城市居民的弱勢地位,使得農民在分配環境保護資源、組織城市污染轉嫁等方面處于劣勢。這一矛盾使得農民的環境權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4.農民環境維權能力的薄弱與環境維權的復雜性、高成本之間的矛盾
首先,由于受到教育程度的限制,農民的環境維權意識不強,缺乏抵制環境污染的主觀能動性;或者雖然有較強的維權意識,但不了解必要的維權知識,不知如何維權。其次,小農經濟在當今農村仍普遍存在,農民之間的聯系較為松散,這使得對集體力量依賴性較強的環境維權在農村難以開展。再次,基層政府的不支持也減弱了農民的環境維權能力。有的基層政府與污染企業關系密切,甚至包庇、縱容污染企業的違法行為;有的基礎政府對農民維權活動抱有偏見,認為農民是在“胡鬧”,為了保持當地社會穩定,對農民的環境維權活動進行壓制。另外,農民的經濟條件也極大的限制了他們的環境維權能力。
與此同時,環境維權比一般維權更復雜、成本也更高。主要表現在:第一,證據收集的難度很大。環境污染損害的滯后性和復雜性使得環境污染案件的因果關系難以認證;另外,環保部門攝于政府的壓力常常不敢出具鑒定或者不敢出具真實的鑒定。第二,環境維權的成本很高。證據的收集、因果關系的證明等都需要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的介入,這必然產生高昂的律師費、鑒定費用,受到自身收入水平的限制,農民無法支付這些維權成本。第三,維權結果的不確定性。即便農民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收集證據、并向有關部門反映了相關情況,結果并不一定是公正的。污染企業大多是當地政府的利稅來源,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環境執法。
四、建議
完善相關政策及法律法規等立法方面的建議,早已引起國家的關注,我們無需“老生常談”,我們在該部分提出的建議主要結合我們在調查中發現的農民維權困境,圍繞“如何在實踐層面保護農民環境權益”這一主題展開。
(一)建立農村環保機構,保證環境保護資源的公平分配
鑒于現實中環保部門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無法公正執法,因此應建立一個獨立于地方政府,直接受環境保護部管轄的環保執法系統。為了彌補政府在農村環境保護方面的缺位,政府應建立農村環保機構并配備相應人員,提高基層環保執法者的業務能力;明確農村環保機構的職責和執法手段,防止權責不分,互相推諉現象的出現;擴大對農村環境保護的投入,確保農村環境保護經費充足,環境檢測設備齊全,為農村環境執法提供人力、制度和物質上的保障。
(二)加強農村基層組織的作用
在調查中我們發現農民在環境維權方面對政府有嚴重的依賴性,因此作為溝通政府與農民橋梁的村委會無疑應該發揮更積極的作用。
目前我國農村已經普遍建立了村委會。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委會有負責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職責,這其中當然包括代表和維護村民的環境權益。村委會的普遍性和職責的法定性,由村委會代表農民主張環境權益無疑是一個“性價比高”的選擇
但現實中村委會作為代表維護農民權益仍存在不少困難,第一,村委會代表農民維護環境權益沒有經費支持。目前村委會的經費很少,假如將本來就少的經費拿出一部分用于環境權益的維護,村級財政將更加捉襟見肘。為此,國家可以加大對村級財政的轉移支付,提高村委會的活動能力;還可以賦予村委會為采取環境維權行動合理籌措資金的權利,但同時也要建立監督機制,防止該權利成為村委會謀取私利的手段。第二,村委會代表村民提起訴訟的資格在法庭上常受到質疑,F實中,法院常以村委會“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為由,拒絕村委會代表村民提起訴訟,鑒于農民維權力量的薄弱性、環境污染的集體危害性、環境維權的復雜性等原因,法律應該確定村委會可以以原告的身份代表本村村民提起訴訟。
(三)完善環境宣傳教育體系,提高農民的維權意識
農民是農村環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提高農民的維權意識,對于改善農村環境意義重大。首先,應借助社會輿論、媒體等途徑,增強廣大農民對環保知識、環境維權等的認識能力,鼓勵農民積極維護自己的環境權益。調查中我們發現,大眾媒體在環境信息的傳播方面已成為農民的首選,因此社會各界應利用好這個平臺,提供更多易于農民接受的環保信息。其次,建立農村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目前地方政府或者對本地的環境狀況不甚了解,或者有所了解但不對農民公開,這些做法是與我國的信息公開立法相違背的。因此,應盡快建立農村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為農民監督當地環境提供條件。再次,支持各種ngo向農民提供環境維權服務。這可以有效解決政府對農村環境資源供給不足和農民對環境資源需求方面的矛盾。但我們在調查中發現,由于農民對ngo的了解較少造成農民在遇到環境問題時向ngo尋求幫助的意愿較小,因此,政府應該創造寬松的政策、法律環境,并加強引導,讓更多的ngo走進農村和農民,為他們提供相關環境服務。
(四)擴大法律援助制度的適用范圍
目前中國的法律援助對象主要是生活困難的城市居民和居住在城市的農民工,不包括在農村居住的農民。其原因主要有:一,法律援助要求接受援助的對象“生活困難”,但農民沒有固定收入,難以證明自己的收入狀況。二,農村貧困面太大。我國農村人口比例較大,法律援助機構的力量和資源本身并不充裕,無法滿足農村的需要。三,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較窄,農民因環境污染所受到的損失往往不符合申請法律援助的范圍。
由于中國農村人口多,貧困人口數目較大,對農民提供法律援助關系到整個社會的穩定,因此,我國應針對農民的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法律援助機制。為了解決法律援助資源緊張的狀況,該機制可以是一個多方參與的機制。一方面,政府應充分依托現有的法律援助機構和資源向農村傾斜,;另一方面,政府應鼓勵并積極創造條件,讓社會各界為農民提供相關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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