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章程(精選5篇)
在當下社會,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章程,章程起著保證組織的思想統一的作用。擬章程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個人獨資企業章程,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個人獨資企業章程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7月8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個人獨資企業章程 2
一、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1、法定性。
法定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內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強制規定,任何公司都不得違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無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訂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2、真實性。
真實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記載的內容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與實際相符的事實。
3、自治性。
自治性主要體現在: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訂的,是公司股東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以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需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規章,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4、公開性。
公開性主要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內容不僅要對投資人公開,還要對包括債權人在內的一般社會公眾公開。
二、章程出資額書寫方式
1、記載概述
各國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內容都有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主要體現在公司的記載事項上。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根據是否由法律明確規定,分為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法律明文規定必須載明或選擇列舉的事項,為必要記載事項。法律未予明確規定,由章程制訂人任意選擇記載的`事項,為任意記載事項。按照法定的必要記載事項對公司章程效力的影響,還可將必要記載事項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和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章程上述記載事項的內容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公司中會有某些差異,但不外乎是以下三個方面:公司股東成員的權利與責任;公司的組織規則;公司的權力與行為規則。
2、必須記載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每個公司章程必須記載、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項,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整個章程即歸無效。這些事項一般都是涉及公司根本性質的重大事項,其中有些事項是各種公司都必然具有的共同性問題。各國公司法對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都做了明確規定,這些事項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稱、住所、宗旨、注冊資本、財產責任等。如日本《商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的絕對記載事項為:公司的目的;商號;公司發行股份的總數;發行額面股時每股的金額;公司設立之際發行的股份總數及額面股、無額面股各自的數量;總公司所在地;公司進行公告的方法;發起人的姓名及住所。我國歷史上的第一個公司章程,1867年容閎擬訂的《聯設新輪船公司章程》,就包含了上述主要內容。
3、次要記載
相對記載事項是法律列舉規定的一些事項,由章程制訂人自行決定是否予以記載。如果予以記載,則該事項將發生法律效力;如果記載違法,則僅該事項無效;如不予記載,也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確認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目的在于使相關條款在公司與發起人、公司與認股人、公司與其他第三人之間發生拘束力。
有的國家的法律列舉了章程相對必要的記載事項,這些事項一般包括發起人所得的特別利益、設立費用及發起人的報酬、有關非貨幣資產的出資、公司的期限、分公司的設立等。如日本《商法》第168條規定,以下事項非在章程中記載時,不發生效力:發起人應接受的特別利益及受益人的姓名;實物出資者的姓名、出資的標的財產、其價格及所給股份的額面股、無額面股的區別、種類及數量;約定公司成立后受讓的財產、其價格及轉讓人的姓名;發起人應接受的報酬數額;應歸公司負擔的設立費用,但章程認證的手續費及辦理股份繳納而應付給銀行或信托公司的報酬,不在此限。
4、任意記載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法律未予明確規定,是否記載于章程,由章程制訂人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任意選擇記載的事項。公司章程任意記載的事項,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章程制訂人就可根據實際需要而載入公司章程。任意記載事項如不予記載,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如予以記載,則該事項將發生法律效力,公司及其股東必須遵照執行,不能任意變更;如予變更,也必須遵循修改章程的特別程序。從我國《公司法》第22條第11項和第79條第13項來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當屬于任意記載事項。
5、章程內容
公司章程的內容即公司章程記載的事項。依據我國《公司法》第79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包括應當記載的事項多達13項,這體現了對股份有限公司的嚴格控制。這13項規定的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和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
______年1月1日施行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18條規定,企業法人章程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并載明以下事項:宗旨;名稱和住所;經濟性質;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組織機構及其職權;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序和職權范圍;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勞動用工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終止程序;其他事項。聯營企業法人的章程還應載明:聯合各方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聯合各方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參加和退出的條件、程序;組織管理機構的產生、形式、職權及其決策程序;主要負責人任期。
三、出資額的變更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應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 由公司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 股東會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報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如股份有限公司為注冊資本而發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屬于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4、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5、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6、 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記事項,須有公司法人簽章方可完成變更。
個人獨資企業章程 3
第一章 總 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
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和住所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_____。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萬元人民幣。
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_____出資額_____ 出資比例_____萬元 100%
第六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股東、股東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公司股東:,身份證號:, 住址:;
第九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蚊鈭绦卸,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ㄎ澹┡鷾时O事的報告;
。Q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ㄆ撸Q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ò耍Q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九)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ㄊ┬薷墓菊鲁。
第五章 執行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行使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Q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ㄈQ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ㄋ模Q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ㄎ澹⿲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ㄆ撸⿲竞喜ⅰ⒎至、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ň牛﹥炏日J繳公司新增資本;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設置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長決定;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任免除應由股東決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員;
。ò耍┕菊鲁毯凸蓶|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攬绦卸、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蚬蓶|提出有關改善公司監督管理水平的提案;
第十三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ㄒ唬o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ǘ┮蜇澪邸①V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ㄈ⿹纹飘a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ǘ⿲⒐举Y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ㄎ澹├寐殑毡憷麨樽约夯蛘咚酥\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邮芩伺c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ㄆ撸┥米耘豆久孛埽
。ò耍┻`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歷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ㄒ唬┵Y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ㄈ┴攧諣顩r變動表;
。ㄋ模┴攧涨闆r說明書;
。ㄎ澹├麧櫡峙浔怼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十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ㄒ唬┕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
。ǘ┕蓶|決議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⒌;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五)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
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ㄈ┨幚砼c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ㄎ澹┣謇韨鶛、債務;
。┨幚砉厩鍍攤鶆蘸蟮.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十年,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
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呒壒芾砣藛T,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
出資額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ㄋ模╆P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
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 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公章):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個人獨資企業章程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一)企業名稱:_____
。ǘ┢髽I地址:_____
。ㄈ┢髽I負責人:_____
。ㄋ模┢髽I經營范圍:_____
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招用職工。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個人獨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第七條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ǘ┯泻戏ǖ钠髽I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ㄎ澹┯斜匾膹臉I人員。
第八條 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
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ǘ┩顿Y人的姓名和居所;
。ㄈ┩顿Y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四)經營范圍。
第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第十一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在領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ㄒ唬┓种C構經核準登記后,應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
。ǘ┓种C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_________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第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第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
第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ㄒ唬┩顿Y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
。ǘ┦芡腥嘶蛘弑黄赣玫娜藛T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ㄈ┩顿Y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九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寐殑丈系谋憷,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ǘ├寐殑栈蛘吖ぷ魃系谋憷终计髽I財產;
。ㄈ┡灿闷髽I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ㄋ模┥米詫⑵髽I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ㄎ澹┥米砸云髽I財產提供擔保;
。┪唇浲顿Y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七)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ò耍┪唇浲顿Y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
。ㄊ┓、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
第二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貸款、取得土地使用權,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任何方式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對于違法強制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行為,個人獨資企業有權拒絕。
第四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ㄈ┍灰婪ǖ蹁N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二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ǘ┧范惪;
(三)其他債務。
第二十九條 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三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責令改正,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營業執照的,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_________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_________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未保障職工勞動安全,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侵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權益的,責令退還侵占的財產;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間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依法追回其財產,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投資人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的有關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或者對登記機關的違法登記行為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登記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登記或者超過法定時限不予答復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正本件__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__份,本企業存檔_________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個人獨資企業章程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_____
公司住所:_____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五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_____ 。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 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
第七條 本公司的股東: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八條 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_____
以貨幣出資 _____萬元,出資時間: _____年 _____月_____ 日。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 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條 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六條 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二十六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的;
4、破產。
第二十二條 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一)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ǘ┣逅憬M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三)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ㄋ模┕厩逅憬Y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其它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營業期限為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 _____份,公司存檔一份,股東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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