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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的公司章程范本(通用7篇)
現如今,很多場合都離不了章程,章程是組織、社團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關于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規范性文書。那么章程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簡短的公司章程范本,歡迎閱讀與收藏。
簡短的公司章程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成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成都市
第四條公司由一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經營范圍:
營業期限:____年
第六條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冊資本、出資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在公司登記時由股東一次足額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一覽表。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
(注:出資方式應寫明: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九條股東交付的注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交付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的權利:
一、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注:可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自行補充條款,但不得與《公司法》相沖突)
簡短的公司章程 2
第一章總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經營范圍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
第三條公司住所:____
第四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萬元人民幣。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____
出資額:____
出資比例:____
第六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公司股東、股東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公司股東:
身份證號:
住址:
第九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七)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九)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執行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條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行使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三)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設置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長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任免除應由股東決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簡短的公司章程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略)
(注: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按(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不設監事會時)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簡短的公司章程 4
一、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市(縣鎮)路(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________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認繳出資額: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出資方式:(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簡短的公司章程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陳冰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互聯網上網服務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100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16年5月30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個人獨資公司章程范本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簡短的公司章程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唐大興、原杰、方德春、林麗出資,設立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廣西名城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房地產開發類。
(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為準)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扒佰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七條公司由4方股東出資設立,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或姓名
認繳情況
設立時實際繳付
出資額
(______萬元)
出資方式
持股比例(______%)
出資額
(______萬元)
出資方式
持股比例(______%)
各共同投資人應在項目開發時根據項目投資額度按上述出資比例將投資資金繳存至項目公司賬戶。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行使職權。
第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應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定,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五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依據《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并依據《公司法》第五十條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依據《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行使職權。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公司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附則
第二十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一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一式2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簡短的公司章程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有效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依法展開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是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范圍是:餐飲服務、餐飲業用具開發與推廣、餐飲業原料生產及物流配送、餐飲服務連鎖經營、食品生產、飲料生產、服務業職業技能培訓、服務業專業職員勞務輸出、食堂酒店管理服務、其他相干經營。
第七條、公司的組織及經營模式為:以餐飲業為運動軸心的鏈條、式產業經營,主營餐飲服務,兼營其它相干產業。
第四章、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元,其中,“農香園”產權房屋米,折價出資元,“農香園”節能就餐火鍋專利權折價出資元,貨幣出資元,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出資。
第五章、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和出資名稱
第九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公司股東登記表:
姓名:
住所: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備注:
第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其投資。
第十一條、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第十二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旬日內在報紙上最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起三旬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旬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參加股東南大學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南大學會記錄和財務賬目、監視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設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負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監事及其它高級管理職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以下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方式、出資額;
(二)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三)其它有關事項。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人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七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八條、公司設股東南大學會,股東南大學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九條、股東南大學會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經全體股東約定,每1000元為股,一股行使一個表決權。
第二十條、股東南大學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南大學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股東定期會每一年最少召開一次,于年末舉行。
第二十三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監事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四條、公司召開股東南大學會,需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之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書以書面情勢發送,并需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股東南大學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緣由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股東南大學會,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南大學會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定需經到會股東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有效(按表決權計算)。
第二十六條、股東南大學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情勢、解散、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通過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東南大學會在持股金額相應較大的前10名股東當選舉產生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其成員為三---五人,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時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執行董事)對股東南大學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南大學會、并向股東南大學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南大學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和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離、變更公司情勢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在組織調和,經營管理,開辟創新,積極進取,勤奮進業,忘我奉獻等綜合素質基本具有的條、件下,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進行選舉,除自然緣由不能勝任外,更換董事長必須具有充分理由并以書面的情勢明確表述。
第三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緣由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召開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三十一條、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會議主持由董事長之外的全體董事臨時推選。
第三十二條、公司召開董事會,需于會議召開10日之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每一年最少召開兩次。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需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當責任。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同意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出最后決定。
第三十五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簽名通過方能有效。
董事會議表決事項觸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以內。
第三十六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位,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長、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視;
(三)當董事長和經理的行為侵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南大學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議,可以參與討論有關事項,但不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八條、公司設總經理,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九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其它管理職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與的其它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四十條、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南大學會,董事會的決議和超出授權范圍,不得違反《公司法》的相干法律行使職權。
第四十一條、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其行使經理職權,經理對其指定的代理人的行為承當責任。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按前款規定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四十四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股東南大學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債券;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章、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
第四十五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分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設賬戶進行存儲。
第四十六條、公司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以下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態說明書;
(四)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七條、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召開前二旬日內置備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5—10%作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定,可以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依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公司用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五十一條、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時,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沒法經營;
(二)股東南大學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封閉;
(四)公司被依法宣布破產;
(五)公司因合并、分離需要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五)項規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南大學會確定人選。公司依照前條、第(三)(四)項規定解散的,上報有關部分和人民法院根占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旬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旬日內在報紙上最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旬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旬日內向清算組織申請債權。
債權人申請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各項事務及經營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算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清算組織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用度、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用度、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分別清償后的剩余財產,依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展開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活動,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布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八條、清清算組組成職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組成職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組成職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當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股東以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五十九條、董事(或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法》和本章程賦予的權利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或自己的親友謀取利益,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董事或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譽或其他個人名義設立賬戶進行存儲,不得以公司的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以個人名譽從事與任職公司利益沖突的各類活動,否則依法追究相干責任。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章程及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管理機關核定為準。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修改本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南大學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修改本章程,由股東南大學會做出決議,股東南大學會通過的有關章程和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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