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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增資公司章程

        時間:2024-06-27 15:01:16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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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資公司章程范本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章程的重要性,章程具有約束力,是組織所有成員的思想準則和行動規范,每個成員都應該遵章辦事。我們該怎么擬定章程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增資公司章程范本,歡迎大家分享。

        增資公司章程范本

          增資公司章程1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xx n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xxxx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x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

          第五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 遵守公司章程;

         、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 修改公司章程;

         、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x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x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胖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

         、平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菙M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葦M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侍嵴埰溉位蛘呓馄腹矩攧肇撠熑耍

         、似溉位蛘呓馄赋龖蓤绦卸缕溉位蛘呓馄敢酝獾呢撠煿芾砣藛T。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x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贆z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芴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營業期限n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乒蓶|會決議解散;

         、且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⒌;

         、裙具`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梢虿豢煽沽κ录率构緹o法繼續經營時;

         、市嫫飘a。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增資公司章程2

          公司章程的功能是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尋求利益主體權利沖突的平衡點。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股東 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權利,承擔公司義務,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市××××區××××路××××號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股東出資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必須由股東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章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第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 依法行使股東的職權;

          (二) 依法轉讓自己的股權;

          (三) 公司清算、終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二)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三)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四)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職責及行使規定

          第十二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確定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監事、法定代表人;

          (三)審議批準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定;

          (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聘請或者解聘承辦公司驗資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十二)組織公司清算。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定:

          (一)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二)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注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注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于公司。

          第六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執行董事任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職責:(一)執行股東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非股東聘任的人員;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經理由公司股東任命。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員;

          (七)處理公司股東、執行董事交辦的日常工作;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東確定,由公司執行董事(或:由公司經理)擔任。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對股東的決定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或: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須股東決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依法取得。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章程所列條款及其他未盡事項均以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準則。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并經股東決議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設立登記)股東簽字或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增資公司章程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林懷中、曾長森共同出資,設立臺州安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臺州安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景園花園8號樓3單元505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汽車用品、代辦汽車上牌、年審、駕駛證年檢手續、代駕服務。對不符合《公司經營范圍用語規范》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出資額、出資比例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姓名、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其他職權:無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一般在每年12月份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

          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成員為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如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六條 公司設立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前聘請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保護公司股東權益,保護公司職工利益。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支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每屆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股東之間相互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夠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至2030年5月1日,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等級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四條 股東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無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并報公司等級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

          1、自然人:林懷中簽字 2、自然人:曾長森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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