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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培訓公司章程

        時間:2024-03-24 21:19:59 志彬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培訓公司章程范本(精選5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是組織、社團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關于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規范性文書。擬章程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培訓公司章程范本,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培訓公司章程范本(精選5篇)

          培訓公司章程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xx

          第四條公司在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1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由1個自熱人股東組成;

          股東一: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3、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三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五)說明書;(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自然人股東簽字: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培訓公司章程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名稱為“xx培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設在[具體地址]。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為:提供各類職業培訓、教育咨詢、企業內訓等服務(具體以工商部門核準的為準)。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股東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x萬元。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xx人,分別為:

          股東一:[姓名],認繳出資額[金額],出資方式[現金/實物等],占注冊資本的xx%;

          股東二:[姓名],認繳出資額[金額],出資方式[現金/實物等],占注冊資本的xx%。

          第九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遵守公司章程;

          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公司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

          第十三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股東會決議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十六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七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八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十九條本章程一式xx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名、蓋章:[股東簽名及蓋章]

          xx年xx月xx日

          培訓公司章程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名稱為“xx教育培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具體地址]。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范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職業技能培訓、繼續教育、企業內訓、教育咨詢及相關教育產品的研發與推廣(具體經營范圍以工商部門核準的為準)。

          第三章 注冊資本與股份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第六條公司發行的股份為記名普通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x元。

          第七條公司的股份總數為xx萬股,由發起人和其他股東持有。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八條公司的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享有公司的利潤分配;

          依法享有公司新增資本的優先認購權;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享有公司的剩余財產分配權;

          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選舉和更換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董事會與監事會

          第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對股東會負責。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制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對股東會負責。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的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公司的財務與會計

          第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第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股東會決議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十六條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清算。

          第九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第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所有。

          第十章 公司的合并與分立

          第一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二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三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四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章 公司的增資與減資

          第一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二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十二章 公司的通知與公告

          第一條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已經收到通知。

          第二條公司公告應刊登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報紙上。

          第十三章 公司的檔案管理

          第一條公司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對公司的股東名冊、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等重要文件進行妥善保管。

          第二條公司的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并可供股東查閱。

          第十四章 公司的印章與證照管理

          第一條公司應當設立專門的印章管理制度,對公司的公章、合同章、財務章等重要印章進行統一管理。

          第二條公司的證照,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應當由專人進行妥善保管。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一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股東會決議執行。

          第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第三條本章程自公司股東會批準之日起生效。

          股東簽名:[全體股東簽名]

          公司蓋章:[公司公章]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培訓公司章程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定名為“xx培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設在[具體地址]。

          第四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依法享有獨立法人資格,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公司堅持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并重的原則,努力為社會提供優質的培訓服務。

          第二章 經營宗旨與范圍

          第六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是:通過專業化的培訓服務,提高學員的`職業技能,推動社會人才的發展。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職業技能培訓、繼續教育、企業內訓及相關的教育咨詢與研發。

          第三章 注冊資本與出資

          第八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x萬元。

          第九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享有公司的利潤分配;

          依法享有公司新增資本的優先認購權;

          依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

          遵守公司章程,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出資方式繳納股金;

          依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分別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

          第十三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簽名:[全體股東簽名]

          公司蓋章:[公司公章]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培訓公司章程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名稱為“xx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注冊地址位于[具體地址]。

          第四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資格,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經營宗旨與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是:為廣大學員提供高質量的教育培訓服務,促進人才的全面發展,推動社會進步。

          第六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主要包括:教育培訓、職業技能提升、繼續教育、教育咨詢及教育產品的研發與推廣。

          第三章 注冊資本與出資方式

          第七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x萬元。

          第八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第四章 股東與股東會

          第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董事會與監事會

          第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第十二條 董事會由若干名董事組成,具體人數由股東會決定。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若干名監事組成,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管理與利潤分配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九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紅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股東會決議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股東簽名:[全體股東簽名]

          公司蓋章:[公司公章]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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